出口退稅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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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退稅行政賠償[1]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賠償的一項法律責任。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出口退稅稅務行政違法侵權所受的損害給予救濟的一種手段,在性質上屬於國家賠償,賠償責任由國家整體負擔。當事人向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其實是通過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稅務行政賠償費用來自國家財政的專項撥款,原則上不影響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從事其他法定活動的預算經費及其合法擁有的自有資金,而且稅務行政賠償以國家所有的全部資產作保障,並不以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有權支配的財產為限,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得以行政賠償費用超出本部門的能力為由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賠償義務。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意味著稅務人員違法行為導致侵權損害的責任由國家承擔,稅務人員不因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而對受害人負個人責任,即使稅務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例外。因此對於稅務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的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稅務人員個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稅務行政賠償的性質決定了稅務人員個人不能成為賠償的被請求人或者被告。同時,對於稅務違法行政造成的損害,受害人也不能針對侵權機關和個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對於這類損害,受害人只能通過請求行政賠償的方式得到救濟。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的相關人[1]
- 1.賠償請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 2.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覆議機關覆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覆議機關的覆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覆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的賠償程式[1]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要求賠償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做筆錄。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方式及計算標準[2]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每月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上述第(2)、(3)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下麵第(3)、(4)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出口退稅行政賠償的其他規定[2]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覆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 相關政策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瞭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辨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中請行政覆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
第一百條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