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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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退税行政赔偿[1]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出口退税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负担。当事人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其实是通过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国家请求赔偿,因此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来自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原则上不影响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从事其他法定活动的预算经费及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而且税务行政赔偿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保障,并不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行政赔偿费用超出本部门的能力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意味着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导致侵权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承担,税务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税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例外。因此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税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赔偿的被请求人或者被告。同时,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权机关和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类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的相关人[1]
- 1.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2.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1]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要求赔偿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做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2]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面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出口退税行政赔偿的其他规定[2]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中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