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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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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出口退稅行政訴訟[1]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者對稅務行政覆議機關的覆議決定不服,請求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覆議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裁判的訴訟活動。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特點[1]

  1.出口退稅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稅務爭議案件。爭議的對象是稅務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爭議的內容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具有固定性。原告總是作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則是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稅務機關。

  3.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被告即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4.出口退稅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

  5.出口退稅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上只有判決維護或者變更,除非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變更。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1]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所針對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屬於出口退稅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主要有:

  (1)征收稅款;

  (2)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行政強制措施;

  (4)稅務機關的不作為行為;

  (5)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

  (6)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稅務行政案件。

  不屬於出口退稅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主要有:

  (1)國家行為。它是指以國家名義實施的,不涉及特定的公民或者組織的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它是指國務院或者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它是指稅務機關對內部或者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管轄[1]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出口退稅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特別重大、複雜的出口退稅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出口退稅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覆議案件,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參加人[1]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在訴訟中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依法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1.原告

  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共同訴訟人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4.第三人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5.訴訟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證據[2]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2]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覆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曰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2]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脫、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佈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佈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佈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目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出口退稅行政訴訟的執行[2]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編著.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從入門到精通.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編著.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從入門到精通.中國海關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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