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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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時限或日期。稅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間”內進行。
行政訴訟期間包括起訴期限、提出答辯期限、送達期限、作出判決的期限等。正確計算“訴訟期間”,對於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
一、“期間”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年。在計算期間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條款進行,不能主觀臆斷,自以為是。例如,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就不能理解為半個月,因為二者計算出來的時間有時不完全相同。同理,三個月決不等同於90天。稅務行政訴訟的雙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計算“訴訟期間”。
二、“期間”以時、日計算時,“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這就是說,不論期間開始的當時或者當日還剩餘多少時間,都應從下一個小時或者第二日算起。例如,《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9月3日向某稅務機關送達判決書,該稅務機關不服,就應該從9月4日起,在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期間”以月、年計算時,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閏年。
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於“期間”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相當於“期間”開始的那一天的,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就是“期間”屆滿的日期。如人民法院2001年11月30日判決被告在三個月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就是2002年2月28日。
四、“期間”屆滿順延。“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該節假日不計算在內,應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這裡所說的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國慶節、春節等。
五、“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所謂在途期間,是指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司法文書,或者當事人郵寄訴訟文書,郵件運行途中所用去的時間。只要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以郵局的郵戳為準,不算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