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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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1]
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依法參加稅務行政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並與訴訟爭議和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主體。
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種類[2]
- 1.原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 2.被告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為,委托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 3.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 ↑ 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稅務局編.地稅精細化徵管操作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2.
- ↑ 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中國稅務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