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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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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Sentence In Absence)

目錄

什麼是缺席判決[1]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淪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做的判決。

缺席判決的適用情況[2]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法適用意見》的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形:

  1.原告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准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人民法院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這就表明,經審理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適用缺席判決。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判決其實就是缺席判決。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應該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謹慎地適用,而不能隨意適用。缺席判決應該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前提下作出,同時,還必須註意保護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該當事人未到庭而對其合法權益不予保護。缺席判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缺席判決生效後,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缺席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未到庭為藉口,拒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缺席判決的效力[3]

  如果缺席判決是依法作出的,則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的效力,因此,對於缺席判決的案件,法院也應依法向缺席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並向其送達判決書,告知其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缺席判決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缺席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當然,如果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是未經傳票傳喚被告,或者被告未到庭有正當理由的,則缺席判決就不能發生與對席判決相同的效力。

參考文獻

  1. 於紹元主編.實用訴訟法學新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 季秀平主編.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3. 於華江主編.民事訴訟法[M].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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