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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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社會為農村居民所提供社會性援助措施的總稱。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社會保障,以及農村商業保險、家庭保障等補充性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對象主要是廣大的農村居民,農村、農民、農業的特點客觀上決定了為農村居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性。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本著改善民生、註重公平、共用社會發展成果的基本理念,重視政府責任,加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引導、農民自願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所謂“改善民生”的理念,就是要把農村居民的生活放在第一位,以確保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為目標,不但要為農村居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還要考慮所提供的幫助能夠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所謂“註重公平”的理念,就是要根據農村、農業、農民的弱勢特點,建立切合實際又相對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農村居民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共用社會發展成果”的理念,就是農村、農業和農民對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作出了巨大犧牲,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也有他們的貢獻,他們席該同城鎮居民一樣分享社會繹濟發展的雖終成果。
(一)城鄉統籌原則
從國外實踐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普遍滯後於城鎮,但是從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長遠要求來看,社會保障城鄉統籌和一體化發展又是大多數發達國家經濟起飛之後的必然之舉。長期以來,受我國巨集觀政策環境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形成與其二元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相一致。而二元的經濟社會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必然導致與之相伴生的社會保障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城市社會保障受以城市產業發展為重心的經濟指導思想的影響,得到了更多的關註和較多的社會保障資源分配。而農村社會保障受制於農村土地制度、農村生產方式及生產關係的影響,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變。這種非均衡的社會保障結構不但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保障功能,反而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結構的二元性。二元結構是我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自然是我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障礙。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服務,如果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能統籌發展,二元狀態得不到根本性改變,那麼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就很難得到保證。因此,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一定要遵循城鄉統籌的原則,力求城鄉社會保障協調、均衡發展,為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服務。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
分配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邏輯定式,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同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確定社會保障水平時,一定要對農村區域經濟狀況及社會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標準,並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的漸進動態機制。與此同時,在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要區別社會保障項目,有限的保障資源分配要有利於保護農村弱勢群體,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收人再分配功能,從而真正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公平目標。
(三)廣覆蓋、低標準、多層次原則
社會公平目標要求城鄉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然而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能力綜合來看,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廣覆蓋,則必須對現有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整,通過穩定城鎮社會保障標準,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在低標準下達到均衡,才能確保該目標的實現。其實,國內外實踐經驗也證明,高福利水準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很多弊端,尤其是容易滋長勞動者的惰性,降低勞動生產積極性。因此,適度標準的社會保障水平常被認為是最佳狀態。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要從受保障人群的實際出發,實行分類、重點有別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各種保障制度和保障項目的合理搭配,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功效,使農村居民的生活享有基本保障。
(四)多元化籌集資金原則
農村經濟水平較低、農民收入不高、政府的財政能力也極為有限,要依靠農村地方經濟和農民自身的力量建立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難度較大。從構築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小康的目標出發,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的思路,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加大傾斜力度,資助貧困地區,幫扶弱勢群體,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公平。在我國農村,要遵循政府、集體、個人和社會多方籌集資金的原則。一方面加強各級政府資金的投入,並建立政府資金的引導機制,帶動各方積極籌資;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吸引社會捐助資金,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實力,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從而保證農村社會保障的快速建立與發展。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有著較為深遠的思想淵源,但由於我國以農業為主要產業的封建社會歷時太長,商品經濟遲緩,所以早期一些傳統的社會保障思想與做法並沒有演進成現代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一直很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而且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方式和管理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其演變過程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新中國成立後,農村土地改革使廣大農民分得了土地,農民只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勞動就可以直接從土地上獲得基本生活資料,其基本生存權就有了保證。這一時期,土地成為廣大農村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來源。土地改革期間,農村普遍建立了農會等組織,組織和領導農民開展減租、減息和生產自救活動;政府也採取了社會救濟和優撫保障等措施和制度,對遭遇天災人禍的農民給予最起碼的生活保障,對農村退伍軍人及烈軍屬等優撫對象實施優待和撫恤。但是,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在舊中國遺留下來的農村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農村自然經濟和半自然經濟的生產狀態沒有太大改變。受此影響,這期間農村社會保障主要實行以家庭保障為主,政府、社區適當扶助的模式,即農民的老、殘、病、死,農業生產中遇到的一般自然災害,主要由農戶自我承擔和親戚的相互幫助,如遇有大的天災人禍時,各級地方政府及時撥糧撥款進行救濟,組織生產救災,幫助渡過難關,使農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會得到安定。這期間的社會保障程度很低,除社會優撫外,社會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二)集體保障為主,國家適當扶助階段
從農業合作化開始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期間,為了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黨和政府開始著手在農村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1956年6月29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的吃、穿和柴火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後安葬,使他們的生養死葬都有依靠。”還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註意社員在勞動中的安全,不使孕婦、老年和少年擔負過重和過多的體力勞動,並且特別註意使女社員在產前產後得到適當的休息。……對於因公負傷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治,並且酌量給以勞動日作補助;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要給以撫恤”。“對於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自此,我國建立並實行了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農村居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依靠集體經濟力量來給予保障。從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許多公社、大隊還相繼建成了敬老院、福利院,使老有所養、殘有所為;較普遍地以生產大隊為單位建立了醫務室(所),推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些經濟發達的公社、大隊還互助合作興辦福利事業,實行社員退休養老制度、助學獎學制度以及統辦紅、白喜事制度等等;農村大部分地區開展了以集體為主的扶貧救濟工作,從而使廣大農村開始由自我經濟條件下農戶自我保障為主的模式走向以農村社隊集體經濟為依托、國家適當扶助的社會保障軌道。但由於農村生產力水平低,社會保障仍停留在低水平上,且各個地區的保障水平極不平衡。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階段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直到現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農村勞動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農村社會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與之相適應,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事業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開始逐步走向社會化、制度化、規範化。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了以“大包乾”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相當一部分基層社區靠集體經濟力量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已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大多數農民實際上又回到家庭保障的傳統模式上,而傳統的家庭保障的實質是子女保障,這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為此,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在中國農村開展了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民政部自1987年以來,以由點到面,逐步推開,基本上建立起範圍不同、標準有別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即在欠發達地區以扶貧扶優為主,變消極的“輸血”為積極的“造血”,加強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中等地區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發展福利生產,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舉辦福利事業,收養孤寡老人,開展群眾性的互助儲金活動,幫助有困難的人,達到互助、互保的目的;富裕地區在上述工作基礎上,開展以社區為單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救災合作保險。與此同時,全國建立了以一院(敬老院)、一廠(社會福利工廠)、一會(社會保障基金會)以及群眾優待(對優撫對象)和五保(對“三無”對象)統籌為主幹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網路。1992年民政部頒佈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且在廣大農村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在個別地區進行了合作救災保險的試點工作。1995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開始建立。
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目標。為此,不少地方開始了以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工作。
總體上來看,經過50多年的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格局基本形成,大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災害救濟制度、五保戶供養制度、臨時救濟制度、社會互助制度及社會優撫制度等。這些制度涵蓋了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及優撫安置四個層面,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
-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4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