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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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Community Medic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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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作醫療[1]
合作醫療指人民公社社員依靠集體力量,在自願互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主義性質的醫療制度,是社員群眾的集體福利事業。
建立合作醫療的主要目的[2]
(1)風險分擔,防止因病致貧。
(2)控制醫療費用上漲。
(3)促進人民健康,增加對衛生服務的利用,防止疾病加重。
(4)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合作醫療的發展[3]
合作醫療制度是在人民公社的制度下,按照參加者互助共濟的原則為農村人口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保障制度,它包括三個部分:“合作醫療”、“保健站”和“赤腳醫生”。合作醫療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初創階段(1955~1968年)
在新中國剛剛成立,大力發展國民經濟的時候,國家將經濟增長的重點放在城市工業之上,通過城鄉之間的剪刀差來推動工業的發展。因此,對於城市職工的福利保障很自然的成為了政府關註的重點,而對於農村的保障則不作為工作著力點。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居民自發的形成了各種互助組織,分散有可能遇到的風險。而我國農村正式出現具有互助性質的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是在1955年農村合作化高潮時期。山西、河南等省農村出現了一批由農村生產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採取將社員出的“保健費”和生產合作公益金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由群眾集資,實行互助互濟。在1950年的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上通過的《高級農村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負責醫療,並酌情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首次賦予了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責任。到了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租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對農村合作醫療形式給予肯定。此後,在195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轉發了衛生部關於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及其附件,要求各地參照執行。從此,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開始推行。
(二)全面發展並趨向成熟階段(1968~1979年)
雖然在1960年之後,全國許多的農村開始了合作醫療的建設工作,但是合作醫療的真正大面積普及是在“文革”期間。1968年12月2日的(人民日報)介紹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舉辦合作醫療的經驗以後,各地農村掀起了建設合作醫療的高潮。許多的農民充當了“赤腳醫生”,同時中醫中藥得到了大力的推廣。農村絕大多數地區的縣、公社和生產大隊都建立了醫療衛生機構,形成了三級預防保健網。此時的公社衛生院的運行主要依賴於社隊財務的支持,大隊衛生室則靠集體經濟維持,衛生室的房屋和器械由大隊投資,流動資金和人員經費主要是生產隊撥款。具體的做法是:由農村生產合作社和農村群眾共同籌資建立保健站。每個農民每年交少量的保健費,就醫只交藥費、註射費、換藥費和出診費。而保健站的經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從農業社公益金中提取的15%~20%的資金,農民就醫交費和藥品經營的利潤。保健醫生從經過衛生部門培訓的赤腳醫生中選拔,報酬按照記工分和付現金相結合的形式計算。合作醫療發展到1975年,全國已經有90%的農民參加。在1979年,國家的有關部門發佈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合作醫療制度通過建立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積極的開展工作,被世界銀行認為促進了“中國衛生狀況的顯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壽命的顯著增加”,被譽為成功的“衛生革命”。它和城市居民的公費醫療以及勞保醫療共同構成了中國醫療保障的安全網。
(三)走向衰落和瓦解階段(1984~1990年)
1980年改革開放之後,推行了市場經濟,鼓勵私營經濟的存在。集體經濟和傳統的社隊基礎開始瓦解並最終消失,這使得合作醫療存在的經濟基礎發生了動搖。同時,市場規則的廣泛應用,使得許多人認為醫療領域也應該引人市場規則,由個人為自己的醫療需求付費。此外,農村許多衛生室轉包給個人經營,實際變成了私人診所。在這些情況下,合作醫療逐漸解體。1985年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只占到全國的5%,到了1989年,繼續堅持合作醫療的行政村更少,只有4.8%。自費醫療再度成為農村占據主導地位的醫療制度。到90年代初,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分佈在上海和蘇南地區。合作醫療的解體對於農民的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由於醫療費用完全個人承擔,加大了農民的風險、增加了農民的健康支出,同時使得“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農民人數大大增加。根據對於浙江餘杭、山東煙臺、湖北宜昌和襄樊等地的農村的調查,因病致貧的比例分別占當地貧困戶的33, 4%, 40%, 48.9%和64%。在“老少邊窮”地區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四)制度重建階段(1990~今)
農村越來越多的貧困是由疾病引起的,農民看不起病已不再是個體的生存向題,而成為了群體的生存風險。另外,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鄉差距日益增大,在城市杜會保障建設日益成熟的時候.再不考慮農村的保障問題,將會引起社會的動蕩和不安。事實上,自從1979年以後,政府就基本放棄了對農民醫療保健的責任,政府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微乎其微。1998年政府對衛生總投人是587億元,其中只有92. 5億元投向農村,僅占政府投入的16%。1991年至2000年,政府農村衛生預算支出累計只有690億元,僅占政府衛生總預算支出的15.9%。1991年至2000年期間,我國政府衛生預算支出增加了506.271億元。而用於農村的衛生支出只增加了63.08億元,僅占12.4%。由此帶來的後果是農民有病而未就診率已經由1985年的23.7%上升到1998年的33.16%,而其中63.69%的未就診原因是這些農民經濟困難,和1993年相比,經濟困難原因又上升了4.9個百分點(1993年第一次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時這個比率為58.8%),農民已經實在看不起病了。
面對這樣的局面,我國政府從90年代起在農村醫療保障領域的政策一直是“和重建”合作醫療制度。恢復1993年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其中指出要“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994年,國務院研究室、衛生部、農業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以及跟蹤研究工作,,在全國17個省14個縣市開展“中國農村合柞目的是為合作醫療立法提供依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其中更加完整的提出“積極穩妥的發展而後完善合作醫療制度”的構想。同年3月,國務院批准同意了衛生部《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若千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建立新型的合作醫療提拱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持。(意見》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和途徑做了規範。原貝(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以家庭為單位參加,農民個人每人每年繳納不低於10元,地方則政每人每年補助不少於10元,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每人每年補助10元。2002年。黨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強調指出要探球七農村衛生改革,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案)》經九屆人大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且與2003年3月1日正式實行。新修訂的這個《農業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村健康水平。”至此,我國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了法律的保證。此外,在2003年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其中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洽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兩到三個縣(市)先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開。於是,各地紛紛進行基層調查,制定了試點方案,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工作在全國陸續展開。另外,該《意見》還要求到2010年,中國建立基本搜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