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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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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Community Medical System)

目录

什么是合作医疗[1]

  合作医疗指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建立合作医疗的主要目的[2]

  (1)风险分担,防止因病致贫。

  (2)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3)促进人民健康,增加对卫生服务的利用,防止疾病加重。

  (4)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合作医疗的发展[3]

  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人民公社的制度下,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为农村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包括三个部分:“合作医疗”、“保健站”和“赤脚医生”。合作医疗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1955~1968年)

  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时候,国家经济增长的重点放在城市工业之上,通过城乡之间的剪刀差来推动工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城市职工的福利保障很自然的成为了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农村的保障则不作为工作着力点。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居民自发的形成了各种互助组织,分散有可能遇到的风险。而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山西、河南等省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将社员出的“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实行互助互济。在1950年的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通过的《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负责医疗,并酌情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了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到了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租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农村合作医疗形式给予肯定。此后,在195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开始推行。

  (二)全面发展并趋向成熟阶段(1968~1979年)

  虽然在1960年之后,全国许多的农村开始了合作医疗的建设工作,但是合作医疗的真正大面积普及是在“文革”期间。1968年12月2日的(人民日报)介绍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以后,各地农村掀起了建设合作医疗的高潮。许多的农民充当了“赤脚医生”,同时中医中药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的县、公社和生产大队都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形成了三级预防保健网。此时的公社卫生院的运行主要依赖于社队财务的支持,大队卫生室则靠集体经济维持,卫生室的房屋和器械由大队投资流动资金和人员经费主要是生产队拨款。具体的做法是:由农村生产合作社和农村群众共同筹资建立保健站。每个农民每年交少量的保健费,就医只交药费、注射费、换药费和出诊费。而保健站的经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从农业社公益金中提取的15%~20%的资金,农民就医交费和药品经营利润。保健医生从经过卫生部门培训的赤脚医生中选拔,报酬按照记工分和付现金相结合的形式计算。合作医疗发展到1975年,全国已经有90%的农民参加。在1979年,国家的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的开展工作,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它和城市居民的公费医疗以及劳保医疗共同构成了中国医疗保障的安全网。

  (三)走向衰落和瓦解阶段(1984~1990年)

  1980年改革开放之后,推行了市场经济,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集体经济和传统的社队基础开始瓦解并最终消失,这使得合作医疗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动摇。同时,市场规则的广泛应用,使得许多人认为医疗领域也应该引人市场规则,由个人为自己的医疗需求付费。此外,农村许多卫生室转包给个人经营,实际变成了私人诊所。在这些情况下,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只占到全国的5%,到了1989年,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更少,只有4.8%。自费医疗再度成为农村占据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到90年代初,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合作医疗的解体对于农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由于医疗费用完全个人承担,加大了农民的风险、增加了农民的健康支出,同时使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人数大大增加。根据对于浙江余杭、山东烟台、湖北宜昌和襄樊等地的农村的调查,因病致贫的比例分别占当地贫困户的33, 4%, 40%, 48.9%和64%。在“老少边穷”地区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

  (四)制度重建阶段(1990~今)

  农村越来越多的贫困是由疾病引起的,农民看不起病已不再是个体的生存向题,而成为了群体的生存风险。另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在城市杜会保障建设日益成熟的时候.再不考虑农村的保障问题,将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事实上,自从1979年以后,政府就基本放弃了对农民医疗保健的责任,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微乎其微。1998年政府对卫生总投人是587亿元,其中只有92. 5亿元投向农村,仅占政府投入的16%。1991年至2000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累计只有690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1991年至2000年期间,我国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增加了506.271亿元。而用于农村的卫生支出只增加了63.08亿元,仅占12.4%。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农民有病而未就诊率已经由1985年的23.7%上升到1998年的33.16%,而其中63.69%的未就诊原因是这些农民经济困难,和1993年相比,经济困难原因又上升了4.9个百分点(1993年第一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时这个比率为58.8%),农民已经实在看不起病了。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国政府从90年代起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的政策一直是“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恢复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以及跟踪研究工作,,在全国1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柞目的是为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依据。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其中更加完整的提出“积极稳妥的发展而后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构想。同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了卫生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提拱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途径做了规范。原贝(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10元,地方则政每人每年补助不少于1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每人每年补助10元。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指出要探球七农村卫生改革,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案)》经九届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行。新修订的这个《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村健康水平。”至此,我国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了法律保证。此外,在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其中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洽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两到三个县(市)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于是,各地纷纷进行基层调查,制定了试点方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另外,该《意见》还要求到2010年,中国建立基本搜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考文献

  1. 许三春.当代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源探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2. 袁长海,王中立,迟翠华.初探合作医疗的评价指标体系[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8(10)
  3. 王雪.中国合作医疗的发展、不足及对策[J].甘肃农业,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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