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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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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共謀

  在《韋氏新大學同典(第9l版)》( 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中,共謀是指“秘密協議或合作,特別是為了達到一個非法或欺詐的目的”。這個一般化定義經濟學中使用的字眼一致,共謀行為通常涉及在兩個或多個賣者之間的協議,旨在採取行動壓制市場中賣者之間的競爭。因為賣者之間互相競爭可以為消費者提供低價,所以共謀協議會提高消費者為這一商品支付的價格。因為對消費者造成這種傷害,所以生產者之間通過協議來固定價格是違背反壟斷法的,因此參與者必須保守秘密。

共謀的產生[1]

  任意給定行業中的生產者都有動機實現共謀,因為一個成功的共謀協議不僅可以提高消費者支付的價格,而且可以提高生產者的利潤反壟斷法經濟學家對這類協議深惡痛絕.因為它們強加給消費者的成本超過了轉移給共謀企業的利潤。這一條件是如下事實的結果,作為對高價的反應,消費者減少了對商品的消費。共謀協議的社會成本產生於在較高價格下可以消費的商品數量的減少。因為價格規定協議給社會強加了成本,所以價格規定協議自從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 Sherman Antitrust Act)之後,在美國被視為違法就不足為奇了。該法案的第一部分就宣佈價格規定為非法,因為所有這類阻止價格降低的合約都“妨礙貿易”。

  儘管一個行業中的企業可以通過共謀規定價格得到更高的利潤,但如果它們的卡特爾想達成這一目標的話,必須剋服許多障礙。首先,協議必須保密,因為它是違法的。這明顯提高了參與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談判和保證遵守協議以及降低競爭企業試圖勾結的可能性所付出的成本。其次,這個行業的企業必須就協議的條款互相談判。協議越複雜,協議成功的可能性就越低。一般地,行業中的企業數目很少、企業生產的產品類型完全相同以及企業有相同的生產成本時,談判進行得就更為順利。再次,一旦達成協議,產品的價格上升了,就必須找到某種機制控制卡特爾的成員,以保證它們遵守協議的條款。強大的廠商貿易聯盟傾向於使得強制措施易於執行,因為它們提供了一個讓共謀的廠商可以交換信息、討論協議變更的平臺。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經典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觀察到:“進行同種貿易的人們很少聚在一起,即使為了娛樂和解悶也很少相聚,但是他們的談話總是導致對公眾不利的共謀或者提價。”最後,如果對產品的需求相對於價格的提高反應很小,共謀就更有可能成功,因為龔某企業不必擔心提價時會失去大量的客戶

  一旦卡特爾達成提價協議並付諸實施,它就面臨兩個困難。第一,不能在競爭性價格下盈利企業可能在共謀企業設定的高價下盈利。如果進入的成本相對較低,新企業就會進入市場,這種產品的供給將會增加,產品的價格就會下降。當新企業進入市場的成本相對較高從而阻止新企業的進入時,共謀協議更可能成功。第二,在市場上成功索取高價的唯一途徑是減少總產出。這是必需的,因為消費者的需求遵循需求規律,通常在價格上升時減少對商品的購買。因此,每個參與卡特爾的企業都被要求減少產量,以便減少市場的總產量。不過,每個企業在高價格下都有提高產量的動機。因此,在卡特爾期間,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違背協議二獲利。許多共謀協議在短期內失敗,就是因為某些參與其中的企業增加它們的產出超過了指定的配額。當其他參與企業發現這種“欺騙”行為時,它們也會增加產量,而價格就會恢復到競爭性的水平。

  許多壓制競爭的共謀行為通過一種外在的協議相協調。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幾方並沒有達成一個外在的協議甚至相互間也沒有直接交流,共謀行為也可以發生。兩個企業可以通過在市場上採取行動向對方提供其意圖的間接信號來協調它們的生產決策。這種類型的共謀被稱為默許共謀。這些行為反壟斷法的框架中是合法的,只要每個企業的行動明顯地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它們沒有採取只有和其他企業共謀時才會採取的行動。

共謀的應用[2]

  共謀經常發生在少數企業相互間進行常規競爭以贏得政府或其他企業的合約時。這些合約通常是授予以最低價格競標的廠商。出家被密封在信封里;在許多時候,這些競價被秘密保存,不過有時當合約被授予之後這些競價也會展現給所有投標人投標的企業如果達成一個共謀協議來瓜分這個項目,同時保持它們仍然積極競爭的正面形象,它們就能增加利潤。這些類型的共謀在地方高速公路承包商、建築企業、設備供應商和軍火產業合約承包商中間經常出現,或許,最有名的共謀例子發生在20世紀50年代電力設備行業裝備合約的投標中。1956年到1959年,來自供電設備行業的大型企業[包括阿利斯•查爾默斯(Allis Ghalmers)、西屋(Westinghouse)和通用電氣(General Electitic)的主管們經常聚在一起進行設備投標和瓜分項目。項目通過一個根據月相排定的方案進行分配;每個企業被分配到月相的特定階段,接受相應階段的所有合約。其他共謀企業提出很高的出價以保持競爭的假象。1959年這個卡特爾當時一個報紙記者註意到田納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授予的競價模式相同的合約。1960年,政府依照《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起訴了這些企業及其主管,而消費者提出了大量的個人反托拉斯損失賠償訴訟。

  共謀的第二個著名案例是19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期間的一系列鐵路提價協議。參與共謀的鐵路公司沒有直接設定價格,而是給每個企業設定市場份額。企業向卡特爾辦公室聯合執行委員會(Joint Excutive Committee)報告各自的價格表以及它們每周的銷售量,以確定該企業是否遵守了共謀協議。當一個鐵路公司違反協議時,其他卡特爾成員就把價格降低到競爭性價格水平上,直到那個企業遵守卡特爾規則為止。在整個19世紀80年代,在鐵路公司遵守卡特爾規則時平均車費高出66%。

  聯合執行委員會在管理和強化鐵路共謀機制上的成功,表明瞭那些行業貿易組織和專業組織在參與談判和強化共謀協議時起到的作用。這種制度安排的一個例子是弗吉尼亞州律師協會會對律師收取的資格驗證費加以限制。1971年,一對已婚夫婦同意購買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Fairfax)的一所房子。抵押公司要求對產權進行資格驗證•這對夫婦聯繫的所有律師都表示要收取相當於產權價值1%的費用。美國高等法院拒絕了律師協會認為阻止價格下降是法律行業可行的道德準則的辯護,法院認為這種規則應該被看做是“價格規定的典型表現”。這一共謀機制之所以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是因為強有力的專業組織弗吉尼亞州律師協會對這一機制進行了強化。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代表了石油生產國家組成共謀協議提高石油價格的嘗試。1973年到1979年石油價格的迅速攀升通常被歸因歐佩克,儘管許多經濟學家相信價格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他影響石油供給和需求的因素。儘管20世紀70年代共謀很有效,但歐佩克在20世紀80年代的經歷證明瞭卡特爾面臨著保證其成員遵循協議的困難。幾個成員國相繼違反配額協議,而其他成員國家因為內部財政和政治困難要求擴大配額。因為卡特爾只有在成功地限制總產量時才能有效運行,所以20世紀80年代觀察到的石油價格下降的部分原因是歐佩克沒能有效地限制其成員生產規定的配額。歐佩克這一松特爾的破產:是許多國際卡特爾的典型---一般來說國際長特爾只存在五年。

  並不是所有的共謀機制都像上述這些例子一樣易於辨別。在同一行業中競爭的企業經常互相合作以達成各種目標。企業合作研究新的生產技術、開發新的產品、調整暫時的需求和供給波動、維護版權和專利、設定競爭規則以及增加行業中產品的需求。這些合作行為通常為企業、消費者和整個社會都帶來好處。然而,在有些情況下,這些合作協議可能只是給價格規定提供了掩飾。協議的達成可能是共謀企業限制這一行業中的競爭的手段,以此提高產品的價格。

共謀的相關內容[3]

  美國高等法院已經認識到許多企業間的合作協議不是共謀機制,相反增加了消費者和社會的福利。一個例子是由歌曲的作者組成的組織為使用他們的創造性工作而設置的許可機制。在大多數情況下.該組織提供總許可證給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其擁有版權的歌曲。總許可證減少了詞曲作者維護其創造性工作合法權利的成本。儘管這一機制能夠被用來規定價格,但大多數經濟學家和美國高等法院都認為這不是該組織的主要目的。

  或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的主要成就是極大地減少了行業中企業間的旨在提高價格的顯性共謀行為。儘管這一國內政策是成功的,但國際卡特爾在許多國家是合法的,它們已經成功地制定了大量產品的固定價格,包括石油、鋁礦、銅和鑽石。南非的德比爾斯(de Beers)鑽石卡特爾是20世紀最著名的國際卡特爾,它壓制了幾次試圖增加競爭的努力,並聯合了第二大生產者蘇聯的鑽石出口。一些國際卡特爾(尤其是碘酒和鑽石)相對長壽,而大多數則很快解體,或者一開始就不能提高價格。

  在美國,政府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嚴格執行已經迫使潛在的共謀者們考慮用其他方法來達成價格規定和高利潤的目標。許多分析家相信,該法案對價格規定卡特爾的嚴格限制鼓勵了從1890年法案通過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間的合併浪潮。其他分析家相信,《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通過之後,寡頭行業中的企業變得越來越熟練地向對方傳遞合作信號。不管一些企業採取什麼樣的替代行動,法案對公開共謀的禁止已經提高了參加共謀行為的成本,因此也減小了企業間共謀的範圍和影響。

  市場中的共謀自從市場交換髮生之初就存在,而且不可能消失。儘管反壟斷法已經增加了企業共謀行為的成本,但儲存和處理信息成本的下降有利於卡特爾的形成。卡特爾協議的強化措施要求卡特爾能夠發現企業的欺騙行為並對違反協議者實施懲罰。連接企業的電子數據網路降低了信息儲存和交換成本。這種成本的降低有利於卡特爾控制其成員的行為併發現欺詐。不過,數據處理技術也為法律部門偵破卡特爾行為提供了幫助,這在某種程度上抵消了上述效應。

參考文獻

  1. Blair,Roger D., and David Kaserman. Antitrust Economics.Homewoodm, I11.: Richard D Irwin.1985.
  2. Breit, William, and Kenneth G.Elzinga. The eAntitrust Casebook; Milestones in Economic Regulation 2d ed. Chicago: Dryden Press,1989.
  3. Bark,Robert H. The Antitrust Paradox: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 New York: Basic Books,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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