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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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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谋

  在《韦氏新大学同典(第9l版)》( 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中,共谋是指“秘密协议或合作,特别是为了达到一个非法或欺诈的目的”。这个一般化定义经济学中使用的字眼一致,共谋行为通常涉及在两个或多个卖者之间的协议,旨在采取行动压制市场中卖者之间的竞争。因为卖者之间互相竞争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低价,所以共谋协议会提高消费者为这一商品支付的价格。因为对消费者造成这种伤害,所以生产者之间通过协议来固定价格是违背反垄断法的,因此参与者必须保守秘密。

共谋的产生[1]

  任意给定行业中的生产者都有动机实现共谋,因为一个成功的共谋协议不仅可以提高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而且可以提高生产者的利润反垄断法经济学家对这类协议深恶痛绝.因为它们强加给消费者的成本超过了转移给共谋企业的利润。这一条件是如下事实的结果,作为对高价的反应,消费者减少了对商品的消费。共谋协议的社会成本产生于在较高价格下可以消费的商品数量的减少。因为价格规定协议给社会强加了成本,所以价格规定协议自从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Sherman Antitrust Act)之后,在美国被视为违法就不足为奇了。该法案的第一部分就宣布价格规定为非法,因为所有这类阻止价格降低的合约都“妨碍贸易”。

  尽管一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共谋规定价格得到更高的利润,但如果它们的卡特尔想达成这一目标的话,必须克服许多障碍。首先,协议必须保密,因为它是违法的。这明显提高了参与协议的当事人进行谈判和保证遵守协议以及降低竞争企业试图勾结的可能性所付出的成本。其次,这个行业的企业必须就协议的条款互相谈判。协议越复杂,协议成功的可能性就越低。一般地,行业中的企业数目很少、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型完全相同以及企业有相同的生产成本时,谈判进行得就更为顺利。再次,一旦达成协议,产品的价格上升了,就必须找到某种机制控制卡特尔的成员,以保证它们遵守协议的条款。强大的厂商贸易联盟倾向于使得强制措施易于执行,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让共谋的厂商可以交换信息、讨论协议变更的平台。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经典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观察到:“进行同种贸易的人们很少聚在一起,即使为了娱乐和解闷也很少相聚,但是他们的谈话总是导致对公众不利的共谋或者提价。”最后,如果对产品的需求相对于价格的提高反应很小,共谋就更有可能成功,因为龚某企业不必担心提价时会失去大量的客户

  一旦卡特尔达成提价协议并付诸实施,它就面临两个困难。第一,不能在竞争性价格下盈利企业可能在共谋企业设定的高价下盈利。如果进入的成本相对较低,新企业就会进入市场,这种产品的供给将会增加,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当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阻止新企业的进入时,共谋协议更可能成功。第二,在市场上成功索取高价的唯一途径是减少总产出。这是必需的,因为消费者的需求遵循需求规律,通常在价格上升时减少对商品的购买。因此,每个参与卡特尔的企业都被要求减少产量,以便减少市场的总产量。不过,每个企业在高价格下都有提高产量的动机。因此,在卡特尔期间,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违背协议二获利。许多共谋协议在短期内失败,就是因为某些参与其中的企业增加它们的产出超过了指定的配额。当其他参与企业发现这种“欺骗”行为时,它们也会增加产量,而价格就会恢复到竞争性的水平。

  许多压制竞争的共谋行为通过一种外在的协议相协调。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几方并没有达成一个外在的协议甚至相互间也没有直接交流,共谋行为也可以发生。两个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采取行动向对方提供其意图的间接信号来协调它们的生产决策。这种类型的共谋被称为默许共谋。这些行为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是合法的,只要每个企业的行动明显地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它们没有采取只有和其他企业共谋时才会采取的行动。

共谋的应用[2]

  共谋经常发生在少数企业相互间进行常规竞争以赢得政府或其他企业的合约时。这些合约通常是授予以最低价格竞标的厂商。出家被密封在信封里;在许多时候,这些竞价被秘密保存,不过有时当合约被授予之后这些竞价也会展现给所有投标人投标的企业如果达成一个共谋协议来瓜分这个项目,同时保持它们仍然积极竞争的正面形象,它们就能增加利润。这些类型的共谋在地方高速公路承包商、建筑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军火产业合约承包商中间经常出现,或许,最有名的共谋例子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电力设备行业装备合约的投标中。1956年到1959年,来自供电设备行业的大型企业[包括阿利斯•查尔默斯(Allis Ghalmers)、西屋(Westinghouse)和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itic)的主管们经常聚在一起进行设备投标和瓜分项目。项目通过一个根据月相排定的方案进行分配;每个企业被分配到月相的特定阶段,接受相应阶段的所有合约。其他共谋企业提出很高的出价以保持竞争的假象。1959年这个卡特尔当时一个报纸记者注意到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授予的竞价模式相同的合约。1960年,政府依照《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起诉了这些企业及其主管,而消费者提出了大量的个人反托拉斯损失赔偿诉讼。

  共谋的第二个著名案例是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的一系列铁路提价协议。参与共谋的铁路公司没有直接设定价格,而是给每个企业设定市场份额。企业向卡特尔办公室联合执行委员会(Joint Excutive Committee)报告各自的价格表以及它们每周的销售量,以确定该企业是否遵守了共谋协议。当一个铁路公司违反协议时,其他卡特尔成员就把价格降低到竞争性价格水平上,直到那个企业遵守卡特尔规则为止。在整个19世纪80年代,在铁路公司遵守卡特尔规则时平均车费高出66%。

  联合执行委员会在管理和强化铁路共谋机制上的成功,表明了那些行业贸易组织和专业组织在参与谈判和强化共谋协议时起到的作用。这种制度安排的一个例子是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会对律师收取的资格验证费加以限制。1971年,一对已婚夫妇同意购买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Fairfax)的一所房子。抵押公司要求对产权进行资格验证•这对夫妇联系的所有律师都表示要收取相当于产权价值1%的费用。美国高等法院拒绝了律师协会认为阻止价格下降是法律行业可行的道德准则的辩护,法院认为这种规则应该被看做是“价格规定的典型表现”。这一共谋机制之所以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是因为强有力的专业组织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对这一机制进行了强化。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代表了石油生产国家组成共谋协议提高石油价格的尝试。1973年到1979年石油价格的迅速攀升通常被归因欧佩克,尽管许多经济学家相信价格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影响石油供给和需求的因素。尽管20世纪70年代共谋很有效,但欧佩克在20世纪80年代的经历证明了卡特尔面临着保证其成员遵循协议的困难。几个成员国相继违反配额协议,而其他成员国家因为内部财政和政治困难要求扩大配额。因为卡特尔只有在成功地限制总产量时才能有效运行,所以20世纪80年代观察到的石油价格下降的部分原因是欧佩克没能有效地限制其成员生产规定的配额。欧佩克这一松特尔的破产:是许多国际卡特尔的典型---一般来说国际长特尔只存在五年。

  并不是所有的共谋机制都像上述这些例子一样易于辨别。在同一行业中竞争的企业经常互相合作以达成各种目标。企业合作研究新的生产技术、开发新的产品、调整暂时的需求和供给波动、维护版权和专利、设定竞争规则以及增加行业中产品的需求。这些合作行为通常为企业、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带来好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合作协议可能只是给价格规定提供了掩饰。协议的达成可能是共谋企业限制这一行业中的竞争的手段,以此提高产品的价格。

共谋的相关内容[3]

  美国高等法院已经认识到许多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不是共谋机制,相反增加了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一个例子是由歌曲的作者组成的组织为使用他们的创造性工作而设置的许可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组织提供总许可证给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其拥有版权的歌曲。总许可证减少了词曲作者维护其创造性工作合法权利的成本。尽管这一机制能够被用来规定价格,但大多数经济学家和美国高等法院都认为这不是该组织的主要目的。

  或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主要成就是极大地减少了行业中企业间的旨在提高价格的显性共谋行为。尽管这一国内政策是成功的,但国际卡特尔在许多国家是合法的,它们已经成功地制定了大量产品的固定价格,包括石油、铝矿、铜和钻石。南非的德比尔斯(de Beers)钻石卡特尔是20世纪最著名的国际卡特尔,它压制了几次试图增加竞争的努力,并联合了第二大生产者苏联的钻石出口。一些国际卡特尔(尤其是碘酒和钻石)相对长寿,而大多数则很快解体,或者一开始就不能提高价格。

  在美国,政府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严格执行已经迫使潜在的共谋者们考虑用其他方法来达成价格规定和高利润的目标。许多分析家相信,该法案对价格规定卡特尔的严格限制鼓励了从1890年法案通过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合并浪潮。其他分析家相信,《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通过之后,寡头行业中的企业变得越来越熟练地向对方传递合作信号。不管一些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替代行动,法案对公开共谋的禁止已经提高了参加共谋行为的成本,因此也减小了企业间共谋的范围和影响。

  市场中的共谋自从市场交换发生之初就存在,而且不可能消失。尽管反垄断法已经增加了企业共谋行为的成本,但储存和处理信息成本的下降有利于卡特尔的形成。卡特尔协议的强化措施要求卡特尔能够发现企业的欺骗行为并对违反协议者实施惩罚。连接企业的电子数据网络降低了信息储存和交换成本。这种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卡特尔控制其成员的行为并发现欺诈。不过,数据处理技术也为法律部门侦破卡特尔行为提供了帮助,这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上述效应。

参考文献

  1. Blair,Roger D., and David Kaserman. Antitrust Economics.Homewoodm, I11.: Richard D Irwin.1985.
  2. Breit, William, and Kenneth G.Elzinga. The eAntitrust Casebook; Milestones in Economic Regulation 2d ed. Chicago: Dryden Press,1989.
  3. Bark,Robert H. The Antitrust Paradox: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 New York: Basic Books,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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