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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爾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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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謝爾曼法的概述

中文名《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

中文簡稱謝爾曼法
英文名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英文簡稱Sherman Act
法規原文Sherman Antitrust Act
生效時間1890-07-02
修改歷史
本協議當前有效


  《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簡稱《謝爾曼法》(Sherman Act)。因最初是由參議院共和黨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所以被命名為《謝爾曼法》。 《謝爾曼法》是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也就被稱為全球反壟斷法之母。

  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製裁。

  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準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謝爾曼法的提出背景

  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製裁。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準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美國聯邦第一個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 干預經濟的法案, 是1890年國會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稱是《保護貿易及商業免受非法限制及壟斷法》。該法是美國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條,其主要內容規定在第1條和第2條中。第1條規定,以托拉斯或任何類似形式限制州際貿易對外貿易者均屬非法,違者處以5千美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條規定,凡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其他任何人聯合或勾結,以壟斷州際或對外貿易與商業的任何部分者,均作為刑事犯罪,一經確定,處罰與第1條相同。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堅實基礎,但該法的措辭極為含混和籠統,諸如“貿易”、“聯合”、“限制”等關鍵術語詞義不明,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所以,該法頒佈後執行不力。此外,該法還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對工會組織,鎮壓工人運動,僅1890年到1897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據此作出了12項不利於工會的判決。

謝爾曼法的根本目的[1]

  從根本上說,反托拉斯法在19世紀晚期的出現是對托拉斯及其力量在美國經濟中增長的回應。工業化導致的經濟結構巨變和經濟集中是《謝爾曼法》誕生的社會經濟基礎。公法和私法在應對壟斷問題上的局限性是《謝爾曼法》誕生的法律背景。

  《謝爾曼法》的誕生是對國家干預私人經濟活動必要性的肯定。利益集團壓力是《謝爾曼法》誕生的推動因素。法律條文含義和執行目標的模糊性、欠缺可操作性是《謝爾曼法》的特點。對壟斷的認識分歧導致了《謝爾曼法》條款含義的模糊性。由於英美法系具有通過判例發展法律的傳統,模糊性語言反而增加了其包容性。《謝爾曼法》與限制貿易的普通法在目的、法律後果、理論基礎等方面都有不同,因而並非普通法的成文化。

《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條款[2]

  第一條 任何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的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或共謀,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二條 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三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美國準州內、哥倫比亞區內,準州之間、準州與各州之間、準州與哥倫比亞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間,準州、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 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3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種處罰並用。

  第四條 授權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行為。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為。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儘快予以審理和判決。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發出在該案中公正的暫時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條 依據本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時,若該案的公正判決需其它人出庭時,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該法院所在區內,法院都可將其傳訊。傳票由法院執行官送達。

  第六條 依據本法第一條的契約,聯合、共謀所擁有的財產,若正由一州運往另一州,或運往國外時,將予以沒收,收歸國有,並可予以扣押及沒收,其程式與沒收、扣押違法運入美國財產的程式相同。

  第七條 本法不適用於涉及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出了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的行為,除非

  • (1) 該行為對下列有著直接、實質和可合理預見的影響
    • (A) 非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或與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或
    • (B) 與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某人在美國從事這類貿易或商業;和
  • (2)這種影響產生依據本法但非本條規定的請求權。

  如本法僅因(1)(B)適用於該行為,則本法僅為對美國出口業務的損害適用於該行為。

  第八條 本法提到的“人”,應被視為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州法、本地法或外國法律成立的,經上述法律的核准的現存公司及組織。

參考文獻

  1. 徐偉敏,美國《謝爾曼法》研究〔D〕,山東大學,2009
  2. (美國)謝爾曼法.法規網.1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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