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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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保險(Sport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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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保險是指體育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並且承擔相應的體育風險的一種保險制度。
體育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1]
保險是專門組織機構、依據大數定律要求,通過收取一定風險處理費用,積累風險、建立基金,在風險個體遭受風險損失時予以補償的一種經濟保障機制。廣義的體育保險是以經濟合同方式建立關係,集合多數體育單位或個人的體育風險,以概率論為依據,合理計算保險金,建立專門的體育保險基金,並對由體育事件中的災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損失以及人身傷害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經濟形式。
(一)體育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必要性是由它對社會、國家、經濟的作用所決定的
1.我國體育長期以來實行的“舉國體制”決定了運動員傷、殘、病都由國家負責。但由於體育風險具有高頻性、多樣性、不易測定性、廣域性和複雜性,導致國家用於運動員傷、殘等方面的費用巨大,且需要巨額費用的時間變率大,給國家造成巨大負擔。體育保險的發展可以分攤損失,轉移風險,更好地發揮經濟補償作用,減輕國家負擔。
2.體育運動是一項特殊的活動,運動員的經濟來源主要來自於他們參加比賽的獎金及補貼,當風險來臨導致運動員傷殘,而不能再繼續從事自己的職業時,他們便失去了經濟來源 雖然國家給予了補償,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補償相對還是很少的,難以保障他們以後的生活,勢必削弱運動員的積極性,不利體育事業的長遠發展。體育保險可以大大彌補運動員補償費不足的缺陷,解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從而使體育事業欣欣向榮。
(二)體育保險的存在與發展是由體育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及其經濟基礎所決定的
體育風險的觀實存在性是體育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前提條件,沒有體育風險就沒有體育保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商品交換活動的頻繁,逐漸形成了交換服務的市場,而後有了貨幣後備,用來補救風險帶來的災難。貨幣後備是保險經濟機構建立保險基金的一般價值形態。由於人們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了體育保險,它成了國民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可見,體育保險是商品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圜。
在發達國家,體育保險是國家體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體育保險制度,不僅是運動員、體育工作者、體育健身者、體育團體等進行體育活動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國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國體育保險業的基本情況
美國是世界上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目前各類保險公司已經發展到5000多家。美國上世紀5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體育保險公司,70年代以後美國體育保險業進入發展階段,出現了許多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目前,美國的體育保險已經成為美國保險業的重要經營內容和巨大的保險市場。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美國的體育保險主要採用商業保險的運行方式。美國體育商業保險涵蓋了競技體育、群眾體育和學校體育等領域,且體育保險內容豐富,有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多種體育保險業務。在險種設立方面,既有面向職業體育的運動傷殘保險、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責任保險、醫療賠償保險;也有面向業餘體育的巨災醫療保險、超額醫療保險、普通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集訓營保險;還有面向學校體育的大學體育保險、中小學學生意外保險、中小學體育保險、大學橄欖球比賽和中學全明星比賽保險、校際重大醫療保險,以及天氣保險、體育指導員和官員保險等。在體育保險機構中,既有盈利性保險機構,也有非盈利性保險機構;既有專業的體育保險公司,也有兼營的體育保險業務公司;既有商業體育保險,也有社會體育保險。美國的國民有很強的保險意識,幾乎所有喜歡體育運動的人都參加了體育保險。
(二)日本的體育保險業發展概況
日本的體育保險在社會保險體系中占的比重大、覆蓋範圍廣,健全的體育社會保險保證了日本各種不同人群、不同職業、不同領域體育活動的開展。日本的《體育安全保險》在其體育社會保險體系中具有代表性。體育安全保險是日本體育安全協會設立的一種專門的體育保險(日本體育安全協會是日本文部科學省從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創建於1970年1。該保險是日本保險項目最多、保險範圍最廣的一種體育社會保險,它既適用於群眾體育活動又適用於高水平的競技運動,並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險種,對於我國的體育保險有著很現實的借鑒意義。另外,日本的體育保險對象也很廣泛,除了面向專業體育運動員及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保險外,還有面向大眾體育運動的保險,其中包括涵蓋外國留學生的體育保險。日本體育保險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將體育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的法制建設。涉及體育保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險業法》、《健康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老人保健法》、《體育振興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不僅保障了體育保險的實施,使體育保險有法可依,而且在體育保險領域中關於保險的各項制度、管理技術、實施對象、運動員參保意識等方面都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國所仿效。
(三)澳大利亞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在澳大利亞,據休閑和運動常務委員會的《澳大利亞體育保險概覽》介紹,同美國一樣,職業運動員享受法定的社會保障。同時,商業性的體育保險還為體育活動參加者提供了廣泛的服務。澳大利亞充分認識到風險是體育活動的本質性,因而制定了完備的體育保險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爾士州議會於1978年通過的《體育損傷保險法案》,該法案要求為體育活動參與者的損傷和疾病提供保險保障。另外,澳大利亞的個人體育保險計劃還為體育組織中所有成員提供責任險。正是由於這些措施的實施,澳大利亞體育保險中的公共責任險的覆蓋面達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發達國家體育法中關於體育保險的規定
法國政府1984年7月頒佈的《體育活動法》第37條和第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 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活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義大利體育法明確規定:“職業俱樂部保險將運動員收入的4%一5%作為保險費用。”
德國雖然並不是世界上社會福利和保險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但他們在運動保險規則制定方面卻是整個歐洲最嚴謹的。球員們不但在受傷的時候可以領取到保險金,而且在退役之後由於“國家保險”的存在,他們也可以保證衣食無憂。
總之,體育保險現已成為發達國家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國家的體育保險法規均比較健全,而且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上保險。同時,教練員、志願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規定確保了體育保險的健康發展。
我國體育保險存在的問題[2]
1.體育保險覆蓋面小,保險意識薄弱
目前,我國運動員投保現狀並不樂觀。從我國體育保險的實際運作情況來看, 體育保險的投保對象均為參加奧運項目的國家集訓隊隊員。從參加保險的情況看, 普遍存在著保障範圍小、保障程度低的問題。在我國承辦體育賽事的單位或者個人,體育保險意識非常薄弱。一些商業機構,在承辦賽事時總是存在著僥幸心理,不願購買賽事保險。其實一項比賽從開始籌備到結束,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發生問題。另外,運動員自身的保險意識存在著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國很多運動員習慣於一切讓國家包起來的做法,認為自己既然是給國家效力,那麼公費保險就是天經地義的。除了一些職業化程度較高、商業運作比較成功的俱樂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較高的運動員外,大多數運動員還沒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願。
2.險種單一,不能滿足保險需求
事實上,國內專門的體育保險產品非常少,即使有相應險種,也存在費率高、條款缺乏靈活性、不能滿足不同體育項目要求等問題。尤其在多年來形成的“贊助”的環境里,很難開發出好的體育保險產品。生命人壽保險業相關人士表示,國內的體育保險產品大多是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險、財產險的變種組合,而國際上比較常見的“賽事取消保險”、“電視轉播取消保險”等財務風險控制類保險產品,在國內至今還是空白。非典期間,女足世界盃從中國臨時易地,門票收入、贊助、出場費、電視轉播費以及國際足聯可能的投入等間接損失非常慘重,粗略估計可達上億元。但由於沒有相應險種保障,結果只能暗暗吃虧。
3.缺乏可以溝通體育和保險領域的專業中介服務
在體育保險的經營運作模式里, 一個能夠提供完善服務的中介機構非常關鍵, 它把體育保險需求和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險種產品聯繫在一起。特別是作為慣例, 國際性賽事的體育保險都由專業的體育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在經濟全球化,保險業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國內缺乏這種中介,國外的體育保險公司和經紀公司必將大量涌入中國,對國內的體育保險業形成強大的威脅。
4.體育保險的配套法制不健全, 保險操作不夠規範'
立法是體育保險發展的關鍵和保障。目前,無論是保險界還是體育界,都還沒有明確的、完善的關於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這在客觀上限制了體育保險的發展。有關體育保險法規的缺失,使得體育保險的具體事項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區域, 必然會導致操作上的不規範。我國對保險監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險法》和以《保險法》為核心的相關法規,包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機構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法規,僅有這些法規不能滿足體育保險市場的需求,這直接導致了目前國內市場上涉及體育保險的險種少、費率高、條款不明確,根本無法滿足不同項目的需求,在某種程度上體育保險已經陷入了艱難發展的困境。
5.保險人才缺乏
規模龐大的體育保險需要大量的保險專業人員、服務人員、核賠理賠人員和項目管理人員,目前保險業的人才遠遠不能滿足這些要求。“既懂體育又懂保險的複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求賢若渴。”鄭玉春表示,目前這方面的人才是我國發展體育保險急需的,包括從體育風險的評估、重大賽事的監督和管理、投保後的跟蹤服務,到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協助開發新的險種、出險後進行理賠工作等等,都需要這些人才的參與。但是在我國,這種既熟悉體育、又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十分匱乏。
發展我國體育保險的對策[2]
1.建立健全體育保險法律法規
我國加入WTO之後,國際保險業對我國體育保險領域的衝擊更加劇烈,面對嚴峻的競爭形勢,儘管我國已經出台了《國家對運動員傷殘保險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和《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辦法》等一系列體育保險法律法規。但是,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體育保險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和完善, 在一些細節的條文規定上還存在著一定的死角,諸如體育保險的標準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等。因此,我國應在積極借鑒國外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健全體育保險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避免無序競爭和違規操作。
2.大力培育體育運動參與各方的保險意識
體育運動有風險,這一點誰都明白,但真正投保的人卻不多,除了許多體育運動員收入水平較低以外,保險意識的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發達國家的運動員普遍具有很強的保險意識,很多選手不惜重金為自己的一條腿、一隻手甚至一個手指投下巨額保金。而在我國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多的運動員還沒有自已掏腰包買保險的習慣。此外,提高體育競賽組織部門的保險意識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課題,如國內首屆極限運動會在舉辦時,就發生過組委會因當地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贊助而拒絕其為運動員免費提供人身保險的尷尬場面,這說明需要提高保險意識遠不止是我們的運動員。
3.保險行業儘快開發體育保險產品和創新服務
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基礎,優質的保險服務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保障。但對於現階段我國的體育保險而言,還談不到保險服務的優劣,保險產品種類的缺乏才是這一領域難以“啟動”的主要原因。保險公司需要重點開發的險種包括各種責任保險、後果損失保險、會展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運動員傷殘保險,尤其是2008年奧運會相關的特殊險種。由於國內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為體育運動組織、運動員制定的體育保險產品,只把保險公司現有的格式化產品推薦給客戶,使用現成的保險責任往體育上生搬硬套,和體育本身的特點不匹配,所以,它們所推薦的保險產品往往存在著保費過高、保障範圍不夠全面等問題,常常和客戶的要求差距很大,因而缺乏吸引力。保險業應深入研究體育比賽的運作方式,為運動會和比賽的各個環節設計相關的保險產品,同時,我們應在學習、借鑒美、日等國家體育保險的經驗,嘗試開發適應我國體育保險需求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
4.加速體育保險中介業的發展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體育保險活動中,體育保險經紀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體育保險市場,既不能缺少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也絕不能缺少體育保險中介——體育保險經紀公司。通過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對體育保險進行調查研究和開發,對體育保險進行推銷,承擔體育保險的風險評估,投保後的跟蹤管理服務,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咨詢服務,替保險人收取保費和協助保險人設計、設立新的險種等。而我國第一家從事體育保險經紀的公司於 2004年3月才成立,其業務服務範圍遠遠不能適應我國迅猛發展、市場前景廣闊的體育保險業。政府和社會的當務之急是儘快加速體育保險中介業的發展,培養體育保險研究和開發的專業人才,建立一支與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體育經紀人專業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