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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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保險(Wounded and Disable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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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傷病致殘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致使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向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醫護康復費用,並補貼其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的保險就是傷殘保險。
傷殘保險的歷史演進1889年,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養老與殘疾保險。到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首先將養老、殘疾、遺屬組合成一個系列,稱為“老(年)、殘(疾)、遺(屬)保險”。50年代以來,一是工傷保險的範圍有所擴大,就業者在與其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受傷致殘大多都能包括在與就業相關的工傷保險範圍之內;二是由於國際上更加重視保護殘疾人的權利,對於殘疾人,尤其是先天性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更多的是用普遍性的社會福利的方式而不是用“先投入、後享受”的社會保險的方式來予以保障,因此,傷殘保險作為一個單獨的社會保險項目已經罕見。
在實踐中,傷殘保險很少單獨作為一個社會保險項目來實施,一般都與醫療保險或養老保險組合成一個系列:一方面,因為在提供醫療、護理和康復費用方面與醫療保險極為相近,所以可以歸到醫療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另一方面,由於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方面與養老保險極為相近,所以被歸入“老、殘、遺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
- 提供經濟援助以保障傷殘者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