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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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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Sports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

体育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1]

  保险是专门组织机构、依据大数定律要求,通过收取一定风险处理费用,积累风险、建立基金,在风险个体遭受风险损失时予以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广义的体育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关系,集合多数体育单位或个人的体育风险,以概率论为依据,合理计算保险金,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基金,并对由体育事件中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形式

  (一)体育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是由它对社会、国家、经济的作用所决定的

  1.我国体育长期以来实行的“举国体制”决定了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但由于体育风险具有高频性、多样性、不易测定性、广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国家用于运动员伤、残等方面的费用巨大,且需要巨额费用的时间变率大,给国家造成巨大负担。体育保险的发展可以分摊损失,转移风险,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减轻国家负担。

  2.体育运动是一项特殊的活动,运动员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他们参加比赛的奖金及补贴,当风险来临导致运动员伤残,而不能再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时,他们便失去了经济来源 虽然国家给予了补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补偿相对还是很少的,难以保障他们以后的生活,势必削弱运动员的积极性,不利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体育保险可以大大弥补运动员补偿费不足的缺陷,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使体育事业欣欣向荣。

  (二)体育保险的存在与发展是由体育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及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体育风险的观实存在性是体育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体育风险就没有体育保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繁,逐渐形成了交换服务的市场,而后有了货币后备,用来补救风险带来的灾难。货币后备是保险经济机构建立保险基金的一般价值形态。由于人们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体育保险,它成了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见,体育保险是商品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圜。

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 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2]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 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 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

  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 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 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为惯例, 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 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 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保险人才缺乏

  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郑玉春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2]

  1.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体育保险领域的冲击更加剧烈,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和完善, 在一些细节的条文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诸如体育保险的标准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等。因此,我国应在积极借鉴国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

  2.大力培育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

  体育运动有风险,这一点谁都明白,但真正投保的人却不多,除了许多体育运动员收入水平较低以外,保险意识的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普遍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金。而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多的运动员还没有自已掏腰包买保险的习惯。此外,提高体育竞赛组织部门的保险意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如国内首届极限运动会在举办时,就发生过组委会因当地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赞助而拒绝其为运动员免费提供人身保险的尴尬场面,这说明需要提高保险意识远不止是我们的运动员。

  3.保险行业尽快开发体育保险产品和创新服务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优质的保险服务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保障。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保险而言,还谈不到保险服务的优劣,保险产品种类的缺乏才是这一领域难以“启动”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后果损失保险、会展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特殊险种。由于国内保险公司缺乏专门为体育运动组织、运动员制定的体育保险产品,只把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推荐给客户,使用现成的保险责任往体育上生搬硬套,和体育本身的特点不匹配,所以,它们所推荐的保险产品往往存在着保费过高、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等问题,常常和客户的要求差距很大,因而缺乏吸引力。保险业应深入研究体育比赛的运作方式,为运动会和比赛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同时,我们应在学习、借鉴美、日等国家体育保险的经验,尝试开发适应我国体育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4.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体育保险市场,既不能缺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也绝不能缺少体育保险中介——体育保险经纪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对体育保险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发,对体育保险进行推销,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设立新的险种等。而我国第一家从事体育保险经纪的公司于 2004年3月才成立,其业务服务范围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保险业。政府和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培养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体育经纪人专业队伍。

参考文献

  1. 冯硕安.中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社科纵横.2009年9月
  2. 2.0 2.1 彭芳.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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