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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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保險(Public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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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保險是指由政府出面經營的保險,一般分為國家經營的保險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經營的保險,包括國家強制設立的保險機關經營的保險或國家機關提供補助金的保險。[1]
公營保險的目的[2]
公營保險的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營利,即將保險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一是非營利,即作為實施某項政策的手段。
公營保險的組織形態[3]
(一)任意性公營保險
所謂任意性是指在參加保險的問題上由適合參加保險的經濟單位或個人自由決定,國家並不強求其參加。任意性公營保險有兩種:
1.非獨占性公營保險。國家或地方政府主辦某種保險業務,同時也允許民營保險公司經營,二者保持競爭勢態。這種方式的目的在於,利用國家雄厚繹濟實力,吸引更多的人參加,使更多的財產得到保險(或保障更多的人的生命及健康),彌補民營保險由於資金不足或業務活動範圍有限而出現的空擋。
2.獨占性公營保險。某些險種對於社會經濟生活影響更大,需要較大的普及性,併在經營上有較高的要求,只宜於由公營保險排他地獨辦,能夠增強投保人的安全感。多數國家的法定保險都採用這種形式,有些國家的人壽保險也由公營保險專營。
(二)強制性公營保險
這種保險方式不僅強調公營,而且對於投保人提出強制性要求,一般是通過頒佈特別保險法的形式施加法律上的義務,否定保險參加者自由選擇的權利。強制性公營保險的目的在於推行產業政策,體現政府對某一特定行業的重視,對某些行業從業人員的特殊關懷,是從社會公益角度出發而採取的強制保險措施。社會保險範圍內的險種多運用此方式。強制性公營保險並不一定都由政府創辦的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也可以經由政府授權由民營保險企業經辦。政府給予補貼或優惠政策,這種形式稱為間接性公營保險,但必須接受比較嚴格的政府監督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