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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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範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後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托人管理費、應付托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佣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凈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凈資產。
凈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置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劃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凈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凈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凈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凈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凈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
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清算款;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托人管理費;
(四)應付托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佣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凈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 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凈資產。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 附註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應用指南[1]
- 一、企業年金基金是獨立的會計主體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繳費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年金基金作為一種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的固有資產及其他資產,應當存入企業年金基金專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各方當事人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各方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等。
(一)委托人,是指設立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及其職工。委托人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負責編報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等。受托人是編報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的法定責任人。
(三)賬戶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賬戶管理人根據賬戶管理合同負責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記錄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情況,計算企業年金待遇,提供賬戶查詢和報告活動等。
(四)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托管人根據托管合同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和估值,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等。
(五)投資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專業機構。
投資管理人根據投資管理合同負責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和估值結果等。
(六)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 三、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投資。
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價款(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計入投資的成本。發生的交易費用及相關稅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分別計入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確認為投資收益。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應當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進行估值。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估值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上一估值日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投資處置時,應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麵價值(買入價)的差額,確定為投資損益。
- 四、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補虧
企業年金基金按規定向投資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費,應當按照應付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管理人管理費),同時確認為負債(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企業年金基金取得投資管理人風險準備金補虧時,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入其他收入。
五、企業年金基金的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編報
(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設置相應會計科目和賬簿,對企業年金基金髮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受托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
托管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
(三)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附註,除按本準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披露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
(3)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包括:貨幣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賣出回購證券款、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等。
(4)企業年金基金凈收入,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費用的構成。
- 資產負債表
會年金01 表
編製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 元
資產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負債和凈資產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
資產: | 負債: | ||||||
貨幣資金 | 應付證券清算款 | ||||||
應收證券清算款 | 應付受益人待遇 | ||||||
應收利息 | 應付受托人管理費 | ||||||
買入返售證券 | 應付托管人管理費 | ||||||
其他應收款 | 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 ||||||
債券投資 | 應交稅金 | ||||||
基金投資 | 賣出回購證券款 | ||||||
股票投資 | 應付利息 | ||||||
其他投資 | 應付佣金 | ||||||
其他資產 | 其他應付款 | ||||||
負債合計 | |||||||
凈資產: | |||||||
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 |||||||
資產總計 | 負債和凈資產總計 |
- 凈資產變動表
會年金02 表
編製單位: 年 月 單位: 元
項 目 | 行次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
一、期初凈資產 | |||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 | |||
(一)本期收入 | |||
1.存款利息收入 | |||
2.買入返售證券收入 | |||
3.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 |||
4.投資處置收益 | |||
5.其他收入 | |||
(二)收取企業繳費 | |||
(三)收取職工個人繳費 | |||
(四)個人賬戶轉入 | |||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 | |||
(一)本期費用 | |||
1.交易費用 | |||
2.受托人管理費 | |||
3.托管人管理費 | |||
4.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 |||
5.賣出回購證券支出 | |||
6.其他費用 | |||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 |||
(三)個人賬戶轉出 | |||
四、期末凈資產 |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基本準則 | 第1號-存貨 | 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 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第4號-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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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號-企業合併 | 第21號-租賃 | 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 第24號-套期保值 |
第25號-原保險合同 | 第26號-再保險合同 | 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 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 第31號-現金流量表 | 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 第34號-每股收益 |
第35號-分部報告 | 第36號-關聯方披露 | 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 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 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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