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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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投資顧問公司[1]
投資顧問公司是金融機構派生出來的專業機構,它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專家、專業投資公司和金融機構。它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聘請,為其提供市場分析和業務咨詢,協助其進行投資決策。
投資顧問公司的歷史[2]
投資顧問業從20世紀70年代才在日本扎根落戶,與歐美各國相比,歷史短暫。行業性法律法規(《關於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管制的法律》,下稱《投資顧問業法》)出台得更晚,具體時間為1986年。此後,隨著城市銀行通過完全委托賬戶積極開展養老金信托業務,系統性的投資顧問公司相繼成立;為了激發個人、企業有效運營資產的需求,壽險、財險公司以及外資企業也不甘示弱,紛紛設立投資顧問公司,投資顧問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截至2000年6月末,登記在冊的投資顧問公司共有549家,合同資產餘額約達40萬億日元。雖然日本從70年代後期開始對投資顧問業的需求日益提高,但是,當時除了證券公司、信托銀行等大型投資顧問公司外,占絕大多數的仍是一些獨立的中小投資顧問公司。並且,在這些中小投資顧問公司中,還包括個別經營不佳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這種情形使人們認識到,必須保護投資者,促進投資顧問業的健康發展,維持證券市場的信用。基於這種觀點,為了懲治劣質投資顧問機構,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日本於1986年5月制定了《投資顧問業法》。
在《投資顧問業法》中:(1)揭示了投資顧問業從業機構的宗旨;(2)對誇大不實的廣告進行管制;(3)規定在簽訂投資顧問合同時,必須書面公開合同的內容;(4)禁止寄存和發放金錢、有價證券。為了促使個人、企業把所持有的資產更多地投資於有價證券,進一步促進有價證券經營領域的競爭,日本當局開始探討允許投資信托代理公司兼營投資顧問業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兼營證券投資委托業務,並於1995年2月允許投資信托代理公司與一攬子投資公司合併,取消了對一家公司經營兩種業務的管制。此外,在日本式“金融大爆炸”改革中,當局還解除了投資顧問公司只能從事投資顧問業的規定。從1998年12月開始,投資顧問公司只要向金融再生委員會(自2001年1月起,向金融廳長官)提出申請,即可獲准兼營證券業和投資信托委托業務。同時,證券公司、投資信托代理公司所受的專業管制不僅得到放鬆,而且還逐步為兼業制所取代,這樣,證券公司、投資信托代理公司也可開辦投資顧問業務、一攬子投資業務。
投資顧問公司的特點[3]
投資顧問公司的特點在於可以經營全權投資委托業務,全權受理並經營客戶的有價證券。
投資顧問公司的分類[4]
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資產時,往往聘請有經驗的投資顧問公司參與管理並接受其指導,從而確保基金資產的最大收益和最小風險。雖然投資顧問並不是每隻基金必不可少的組成要素,但它在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市場分析決策和咨詢、協助推廣發行等多方面已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