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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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隨著現在社會的物質、精神生活的日趨豐富,招待也了出現多種多樣的形式,如請客、送禮、娛樂、安排客戶旅游等。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屬業務招待費的範疇?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上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並非一概而論,存在多種情況,如:1、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2、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3、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隻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是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招待費”,但這隻是一般性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設有銷售部門併為了進行部門費用的考核,為銷售產品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了“銷售費用”中。
以上僅僅是一般規定,還需要註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核算,如:
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按現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2、對外贈送的企業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3、外購的有特定用途的東西,也可不作為業務招待費,如:生產及辦公場所購入的水、勞保用的茶、飲料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所得稅前列支有不同的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實行按銷售凈額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而對外資企業,則分成兩大類,按銷貨凈額(工業製造業、種植養殖業、商業等)、業務收入總額(建築安裝、運輸、金融、保險、服務等行業)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 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企業至少要自己承擔4成的業務招待費。這是新稅法作出的一項重要變化。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以1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資企業則分別以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標準。對於收入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在不考慮視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銷售(營業)收入就是會計規定所確認的收入。文件同時規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根據上述政策,舉例進行了說明:
某企業(內資)2006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舊稅法規定,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00×5‰+(2400-1500)×3‰=10.2(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9.8萬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新稅法比舊稅法多扣除1.8萬元(12-10.2)。
如果是外資企業,且為工業企業,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同上例。
如果是服務企業,根據舊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500×10‰+(2400-500)×5‰=14.5(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5.5萬元(30-14.5)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新稅法比舊稅法少扣除2.5萬元(14.5-12)。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新稅法變化比較大的地方,由於今年是新稅法實施後的第一年,筆者發現,很多企業在對政策的理解上和賬務處理上和存在很多誤區,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則很可能帶來納稅風險。
誤區一:發生招待費時,只報銷60%,其餘40%不做賬務處理。
實務中發現,有的企業認為因為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扣除60%,所以在報銷業務招待費是只報60%,進費用只進60%,其餘40%則不在賬上體現,例如,發票記載共發生了100元的業務招待費,會計在賬務處理時只做如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60
貸:現金60
這樣處理,我們認為因為賬上體現的招待費只有60元,40元賬上沒有體現,只能說明企業只支付了60元,其餘40元企業並未負擔,所以企業實際發生的招待費就是60元,而這60元還要再調增40%在能在稅前扣除,實際上只能扣除36元(假設不超標準比例)。
這樣處理的企業比較麻煩,如果2008年度的賬未結的話,可通過會計差錯更正,將40元也在企業報銷,然後招待費的基數就變成100,這樣就可以稅前扣除 60元(假設不超標準比例)。如果已經結賬就比較麻煩了,就得和稅務機關溝通了,一是證明企業確實支付了100元業務招待費,另外對當時的賬務處理要做出合理的解釋,稅務機關是否採納也不得而知。
誤區二:發生業務招待費是60%進費用,40%走往來。
例如,有的企業發生100元業務招待費發票,會計這樣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60
其他應收款 40
貸:現金 100
如果像上述處理,40元作其他應收款,可能由職工個人承擔,並非由企業承擔所以當然不可以稅前扣除,這樣的企業可能比第一種情況要好些,如果想在稅前扣除 60元業務招待費,首先需要要證明企業要承擔100元的費用, 所以補救辦法是將其他應收款轉為稅後由企業承擔。
貸:其他應收款 40
同時,還需要和稅務機關溝通,說明企業確實支付了100元的業務招待費,只是由於賬務處理不規範,估計被稅務機關接受的可能性較大。
實際上上述兩種處理都不規範,正確的賬務處理應該是:
發生業務招待費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0
貸:現金 100
年末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先調增40元,剩餘60元再和銷售(營業)收入的5‰去比較,如果不超比例可扣除,超比例的話還要再作調整。
現行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很多方面存在差異,對此形成的差異稅法不要求調整帳務,僅僅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在業務招待費方面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 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的規定可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在一定基礎上限額扣除,因此形成的差異為永久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要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形成的差異為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但經過5年的調整期後還是可以全額扣除的。
3、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作為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補貼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對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1、 規範業務招待費的核算
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2、 取得合法憑證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很多企業利用“業務招待費”當“掩體”,以跑項目、聯繫業務、招攬生意為名,把 “不好入賬”的禮品、禮金、娛樂、補助、個人消費、“虛報冒領”等違規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國家稅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4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 支付業務招待費,除應取得有關合法憑證外,亦應保存與業務有關的交際應酬支出證明資料,以免被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查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3、 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過程中,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要按稅收法規的規定執行,不能按會計的口徑計算。業務招待費若超過可列支限額,應於企業所得稅申報前自行調整減除,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查補,加收滯納金。
評論(共12條)
還有60%和40%的那個東西沒有寫上來哦,別讓我寫,我搞不太明白。
對內容進行的修改,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就是啊。。要搞清楚.才不會瞭解錯啊
業務招待費的支出,不管有沒有超過收入的0.5%,都是按實際發生額的60%報銷嗎?這樣企業不虧了嗎
稅務報表和會計報表中業務招待費的調整差額怎麼處理
增加了新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還有60%和40%的那個東西沒有寫上來哦,別讓我寫,我搞不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