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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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業單位管理制度[1]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是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登記管理主體、客體、體制、權利、義務、內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規定的總和。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1]
(一)事業單位登記的對象
進行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科文衛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這類組織具有兩大特征:
①服務性。事業單位主要分佈在教科文衛等領域,一般不直接從事物質生產或者商品流通的活動,而是為社會化的大生產提供“後勤”方面的保障,包括人的能力培養、素質的提高、身體狀況的改善、業餘生活的多元化等等。
②公益性。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效益,而不像企業那樣只追求經濟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事業單位在成立後都需要進行登記。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有幾類事業單位無需進行登記,只要求備案即可:
①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②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
③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對這些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度,主要是為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銜接。
(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和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見,我國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登記管理的體制。
1.統一領導。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級登記管理機關都要服從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統一領導,遵守其發佈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統一相關的政策尺度,不得自行其是、自定標準。在對某些事情、某些問題把握不准時,需要及時與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取得聯繫,獲得指導。根據條例的規定,中央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專門成立了國務院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構,定名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為中央編辦的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
①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②依法保護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④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⑤負責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⑥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⑦提供有關社會服務。由此可見,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一方面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同時還要根據分級登記的原則,直接負責中央層次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為:
①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②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③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④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⑤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⑥按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2.分級登記。分級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相關的政策規定,分別對本級的事業單位實施登記管理。事業單位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制定。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基本比照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職責,除負責對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外,還負責對下級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即省級的指導地市級的,地市級指導區、縣級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設立登記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對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單位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登記,確定其法人資格,頒佈《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1.設立登記的條件。條例規定,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所謂審批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的主管部門。
(2)有規範的名稱。名稱的規範性主要表現為:是否為獨有,是否符合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體現自身的特色等內容。
(3)有規範的組織機構。包括產生法人意志的機關,執行法人意志的機關,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
(4)有穩定的場所。場所是事業單位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固定地點和處所,它可以是一處,也可以是多處。
(5)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這是事業單位法人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
(6)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分為管理人員、業務技術人員、後勤服務人員三類。
(7)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和經費來源。開辦資金是舉辦單位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處置的財產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自有的財產的數額體現。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社會組織出資、捐贈等。
(8)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的最基本條件。對事業單位而言,主要是指其擁有可獨立支配的資產。
2.設立登記的程式。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分為六個環節:
(1)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登記申請不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核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6)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四)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申請改變業已核准登記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並對准予變更的更換證書,有的還要進行公告。事業單位的變更登記,體現了事業單位動態管理的原則,有利於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保護社會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1.變更需要登記的事項。對以下幾類事項的變更,必須進行變更登記:
①名稱的變更。如將某學校更名為某研究所;
②住所的變更。如事業單位辦事機構所在地的遷移;
③宗旨和業務範圍的變更。如某醫院的原業務範圍是骨科,現在要增加牙科服務等;
④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如原法定代表人調離或者退休,產生了新的負責人,就需要進行法定代表人事項的變更登記;
經費來源的變更。如某事業單位由全額撥款改為自收自支;
⑥開辦資金的變更。如由以前的100萬增加到500萬;
⑦因合併、分立的變更。上述幾類事項的變更,必須進行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屬於違法行為,變更無效。
2.變更登記的程式。變更登記的程式與設立登記的程式相類似,變更登記也由六個環節組成:申請、受理、審查、核准、換證、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登記。
(五)註銷登記註銷登記,包括註銷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被解散、撤銷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印章,將註銷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開戶銀行,併發布註銷登記公告,宣佈該事業單位法人終止。註銷登記或者備案,主要是為了保護事業單位自身和社會有關方面的合法利益免受損害,保護國有資產和債權人的利益。
1.需要註銷登記的情形。在實踐中,需要進行註銷登記的情形主要有:
①舉辦單位決定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
②因合併、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本單位章程,事業單位自行決定解散;
④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
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2.註銷登記的程式。註銷登記的程式分為申請、受理、審查、核准、收繳證書和印章、公告六個環節。需指出的是,事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前,應當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是事業單位註銷登記或者備案的主要條件。清算的內容包括:對其所屬整體資產進行評估,確定資產的實際狀況;清理其債權、債務及完稅情況;審計其財務收史隋況。
(六)監督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的監督管理具有兩個顯著特點:
①雙向性。即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行為進行的監督。
②多重性。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包括登記管理機關、財稅、審計等多個部門對事業單位有關行為的監督管理;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包括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行為進行的監督。具體而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監督制度包括年檢、公告、處罰等內容。
1.年檢。根據監督檢查的頻率可以將監督檢查分為年檢和平時檢查。所謂平時檢查,又包括登記管理機關根據舉報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根據工作安排對事業單位進行的重點檢查、抽查。而年檢,即年度檢查,是指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條例的規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情況,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置的制度。建立事業單位法人的年檢制度,是實現登記目的的必然要求,體現了對事業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的精神,有利於促進事業單位的自我規範。事業單位進行年度報告時,主要彙報以下事項:
①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②資產損益情況;
③對條例和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④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⑤涉及訴訟情況;
⑥社會投訴情況;
⑦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登記管理機關對年檢合格的,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對不合格的,依照條例和細則作出相應的處置。
2.公告。事業單位的公告制度,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條例的規定,向社會發佈有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備案的文件的制度。建立事業單位的公告制度,有利於對事業單位活動的監督,將事業單位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利於保護事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社會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也有利於提高事業單位的知名度,促進事業單位的自身發展。事業單位公告的主體是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負責事業單位法人公告的規劃、設計、審核公告的內容、確定公告的形式、登載時間、登載的媒體,並負責公告資料的整理、歸檔。事業單位公告的載體一般為公開發行的報紙,其次是專業期刊。如有特殊需要,還可以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其他新聞媒體另行公告。公告的範圍,一般應當與管轄的範圍相一致。
①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②不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
③不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④抽逃開辦資金的;
⑤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⑥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此外,如果事業單位不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登記事項,那麼,登記管理機關將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有人事管轄權的部門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事業單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由相應的部門如財務、審計部門等給予處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包括:
①濫用職權,導致不良後果的行為,包括越權處理登記事務,在行使職權時有法不依,致使事業單位不能正常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其合法權益受損;
②玩忽職守,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的利益受損,包括對工作不負責任,放棄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職責,導致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損的行為;
③徇私舞弊,破壞正常的登記秩序的行為,包括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違規辦理登記或者備案等行為。對上述三種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處分檔次。
(七)證書使用與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①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②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⑥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⑦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⑨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⑩申辦海關事宜;
⑩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但廢止而未經註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