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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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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TTO)

技術轉移機構(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TTO)

目錄

什麼是技術轉移機構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技術轉移機構的業務範圍

  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範圍是:

  1、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4、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5、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路,受托承擔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及統計等;

  7、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活動

技術轉移機構的性質[1]

  國內外學者在技術轉移機構的相關研究中,都會對TTO的性質進行討論,並得到了較為統一的觀點。TTO是技術轉移中介機構的一種,在科研成果從大學、研究機構向企業轉移的過程中發揮著中介作用。其職能包括大學、研究機構科研成果的披露與評估、專利的申請、知識產權轉讓、收取並分配轉讓費以及人員培訓等。TTO根據規模大小和技術性質差異,其職能會有所不同,規模較大或者進行突破性技術轉移時的TTO職能更為豐富。在TTO性質這一問題上,學者們的觀點較為統一:Siegel(2003)、韓振海(2004)、Gideon(2005)和Fiona(2009等認為技術轉移機構是一種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它將技術創新成果從實驗室轉化到工業應用中,主要是起到??技術中間人??的作用,需要負責對新發明的披露進行評估和估價,為技術尋求法律保護,向企業出售許可證協議,收取版稅,監督並執行與許可證持有者的合同;因此將TTO劃分為傳統大學組織結構、非盈利研究機構和盈利私人企業3種。我國於2008年頒佈的《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也體現了TTO的中介性質,將技術轉移機構定義成“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濟、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融資等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技術轉移機構的職能[1]

  TTO的職能大體相同,主要是完成以共性技術推廣、人員培訓交流、技術咨詢與服務等技術推進為宗旨的公益活動,承擔專利代理與技術成果轉讓,政府企業和其它社會組織與個人委托的項目開發等有償任務。但是,根據其規模,TTO的職能會有所不同。MikeWright(2008)表示,建立時間短且規模小的TTO的職能包括創造並管理知識產權、通過許可和創建新公司來銷售研究成果、管理與合同研究相關的知識產權。較大的TTO還要對研究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就知識產權問題對研究人員給予協助和支持,支持研究人員創建新公司,以及管理大學的科學園或孵化器。除此之外,技術性質也會影響到TTO的職能。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在常規技術轉移和突破性技術轉移這兩個技術轉移層次中的職能各不相同:在第一層次的常規技術轉移中,技術轉移中介的主要職能是整合研發資源,並且通過建立聯盟或協會的形式來溝通技術的買方和賣方;第二層次技術轉移中介的職能除了包括第一層次的內容之外,還包括提供技術信息通道、為技術買賣方評估技術的價值、進行技術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市場分析、為技術交易雙方的溝通提供服務。

技術轉移機構的作用[1]

  近年來,國外有關TTO作用的研究重點放在TTO對技術轉移本身的影響,具體作用包括促進產學鏈的構建、服務專業化、節約成本和緩解信息不對稱,並且對TTO作用的研究有進一步細化的趨勢。國內學者則主要從巨集觀上對TTO的作用進行了歸納,研究涉及TTO對外部環境的影響,如推動區域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等。

  1、TTO最主要的作用是促進研究成果轉移、獲得經濟利益、保障學校和發明人的利益,並激勵研究人員的積極性。除此之外,TTO可以減少科學知識市場交易成本。TTO與研究人員個人或團體相比更有優勢——由於其專業化和時間的機會成本較低,尋找潛在買家的花費較低,研究人員更願意把他們的研究托付給TTO。

  2、TTO能夠促進產學鏈的構建、服務專業化。Koenraad、Reinhildere(2005)和Ines Macho-Stadler(2007)認為,在大學設立一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可以確保與工業界建立聯繫時的充分自主,在支持服務、尋找合作伙伴、管理知識產權商業發展上更加專業化,還可以同各部門的研究人員保持密切的關係。

  3、TTO還具有緩解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並因此受到研究人員的關註。Hoppe and Ozdenoren(2005)通過一個理論模型,指出TTO等創新中介機構能夠減少不確定性問題,如企業無法肯定地估計技術的價值,中介機構需要專家來對發明進行評估。當發明數量足夠大、能夠共用專業知識時,TTO的固定成本就可以收回。Ines Macho-Stadler(2007)進一步將問題明確為信息不對稱問題,認為大學TTO通過建立良好信譽,有助於減少在科學知識市場通常遇到的信息不對稱問題。TTO從大學的研究實驗室彙集發明,可以作為一個技術賣方,從中獲得收益並建立良好信譽,這有助於使技術轉讓產生更高的利潤。賣方出於對信譽的關註,將會保證發明的質量

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模式[1]

  TTO運行模式內容廣泛,本文將運行模式劃分為工作模式、經費來源、組織結構、管理模式人員配置人員素質6個方面,現有的研究已經基本涵蓋了TTO運行模式的各個方面。

  1、工作模式

  目前,TTO主要有三大工作模式,分別是技術轉移辦公室模式、區域性整合模式和服務性中介模式。大學和研究機構主要採用技術轉移辦公室模式,一般都會設置自己的技術轉移辦公室,負責處理相關事務;區域性整合模式在一個區域的多個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建立聯繫,實現區域性資源共用;服務性中介模式則是不從事任何基礎或應用型研究,僅處理技術轉移相關事務。

  2、經費來源

  TTO分為傳統大學組織結構、非盈利研究機構和盈利私有企業3種,前兩種TTO的資金來源有政府和大學,此外還會從技術轉移中獲得一部分收益,而盈利私有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技術轉移和建立新公司。孫理軍和黃花葉(2003)對我國技術轉移中心的經費來源進行了研究,認為我國的技術轉移中心屬非盈利機構,它主要通過政府資助來獲得一定的運營費用,並藉助有償服務獲得適當經費;技術研究和推廣項目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劃歸中心;中心由有行業專家、政府部門人員參與的協會組成,企業會員繳納一定會員費。

  3、組織結構

  TTO一般設置1名主任,2-3名副主任和若幹技術經理,並有一些項目助理協助他們的工作。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由1名主任領導,負責管理和制定計劃、技術轉移政策,還有若幹專業授權人員和助手,他們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專利審批和許可協議的談判工作。在麻省理工學院,有1名主任、2名副主任、7名分管特定領域的技術經理,項目較多的領域分別有3名項目助理協助工作。

  4、管理模式

  大多數技術轉移機構採用項目管理方法,通過安排一個熟練的項目經理來管理新發明的披露,並與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的工作來尋求科學投入、評估商業潛力以及支持專利申請決策過程。除了和投資者就新發明一起工作,項目經理還需要管理指定領域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所有事務。這些事務包括監督知識產權的法律和市場方面,與專利律師合作申請專利,指導發明商業化,談判、起草並管理許可、贊助研究,引導小企業創新研究,進行材料調撥,以及保密同意書。不同技術轉移機構提供的服務有很大差異,這依賴於機構技術轉移的重點。

  5、人員配置

  TTO雇佣的工作人員通常由科學家與律師組成,或者由科學家和企業家組成。在前者中,在內部執行法律事務,如關於知識產權爭端的裁定和許可協議的談判。在後者中,這些事務通常是外包的。此外,企業家模式可能更有助於TTO協助科學家創業,這種人員配置在市場化過程中更為有效,因此很多經理都建議大學雇佣更多的具有更強營銷和商業技能的許可證專業人才。

  6、人員素質

  彭輝和姚頡靖(2009)對美國、德國和英國醫葯領域的技術中介組織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這三國的技術轉移職能機構兼具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的功能,擁有一支具備技術、法律商業運作方面專業知識的專家隊伍來對技術產品進行市場分析與市場運作。

  具體來說,TTO對經理都有較高的要求。技術轉移經理一般都在高等教育部門以外的部門工作過,有重要的商業公共部門經驗,比起很多其他的大學工作人員,他們有較高的學術水平,享受更高的工資待遇。此外,他們在工作活動中所花費的時間比研究機構的經理更多,他們需要深入參與到知識產權的認定和專利申請中,並向已存在的和新創的公司轉讓許可證。在麻省理工學院,技術經理大多都具有專業背景,還有一些具有法律背景,並且他們一般都有十幾年的工業界工作經驗,通曉技術轉移全過程。

  除了上述幾方面的研究之外,我國學者還就運行模式進行了對比研究。葉桂林(2004)對比了中國與美國的大學技術轉移中心的運作模式,提出了一個理想的技術轉移中心運作模型。趙鳳義和莫燕(2009)從中介機構的數量與性質、人員素質、信息資源和服務內容這4個方面將中國、美國和日本的技術轉移中介機構進行了對比分析。

  由此可見,TTO運行模式在組織結構、人員配置、管理模式上是大體相同的;在經費來源上,根據TTO的性質會略有差異,並且由於各個國家TTO的發展程度不同,在人員素質上也會參差不齊。

技術轉移機構效率的影響因素[1]

  技術轉移機構的效率影響因素很多,如運行模式和外部環境等。目前有關技術轉移機構效率的研究相對分散,研究人員大多針對其中的幾個影響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實證研究。總的來說,這些影響因素可歸為兩大類,即內部影響因素和外部影響因素。

  1、內部影響因素

  內部影響因素源自員工、科研成果、內部機制、費用和機構本身,具體包括教師任期、員工數量與素質、員工配置、發明質量、激勵機制分配機制、轉讓費用與外部法律費用、機構規模、建立時間與地理位置,轉移渠道。其中,較長的教師任期、高素質員工、合理員工配置、良好的激勵機制與分配機制、高質量的發明,以及較低的轉讓費用都會對技術轉移機構的效率產生積極的影響。員工數量的增加會增加轉移數量但不能使總體收入增加,外部法律費用對許可證數量產生了略微的負面影響,但對收入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就機構規模和建立時間對TTO效率的影響這一問題,專家觀點存在分歧:

  Siegel(1999)調查了5個主要的研究型大學,確定了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幾個關鍵的影響因素,即教師任期、激勵政策、使用費和分配機制,以及轉移機構中的員工配置,並指出需要科學家、律師和經理在一個高度專業的環境中共同工作。Richard(2003)補充了兩個影響因素,分別是發明質量和許可證持有人用於商業化的費用。LachandSchankerman(2003)根據發明數量和許可收入,證實了專利權使用費、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的影響。

  在此研究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的調研和驗證,Siegel(2003)等人又提出員工數量和外部法律支出這兩個影響因素。他基於生產函數框架對TTO效率進行了研究,他將TTO的投入歸納為每年發明數量、TTO全職雇員數量以及用於知識產權和商業化的外部訴訟費,產出是每年的許可證數量和每年的許可證收入。研究結果表明,TTO員工數量的增加會引起協議數量的增加,但是收益沒有增加。這也說明大學管理人員已經建立了一套TTO激勵政策,與拜杜法的精神一致,即許可協議數量最大化。外部法律支出對許可證數量有負面影響,影響不明顯,但是對許可證收入有積極且重大的影響。彭輝和姚頡靖(2009)、Chukumba和Jensen(2005)發現員工素質對許可活動產生了顯著的積極影響。KateHoye和FredPries(2009)認為,研究人員不願向TTO提供發明是大學-工業技術轉移的一個重要障礙,並且TTO需要鼓勵機構自身和工業界的研究人員進行更多的交流,如向工業界提供研討班、課程和講習班,進行優選法試驗以及參與商業會議。TTO的規模和建立時間對TTO的效率也會產生影響,但是在產生的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問題上存在分歧。Wendy(2005)等人認為構建更小型、更專業的TTO會比大型、綜合性TTO的效率更高,僅僅增加技術轉移機構的規模並不能提高效率。綜合性大學需要用不同方法來管理技術轉移,其中,一個或多個部分專註於某些具有高收益前景的高技術部門,其它的專註於為滿足各種目標而設計的活動。建立時間長的TTO由於缺乏學習效應,效率較低。如果大學擁有醫學院,會對其效率產生負面影響。Ines Macho-Stadler(2007)的觀點與其相反,認為大規模TTO更容易獲得並且對許可證收入產生積極作用,他在其模型中引入信譽參數對此進行解釋:信譽可以減輕有關發明質量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當大學創新活動的總量足夠大但單個實驗室由於規模較小不足以建立信譽時,TTO通過彙集實驗室的發明和擱置一些較差的發明,可以獲得較好的聲譽,而聲譽有助於實現更高利潤的技術轉讓。

  此外,一些研究人員還針對國內情況進行了研究,如李文波(2003)提出研究機構的屬性、文化和地理位置等影響因素;葉桂林(2004)在對華中科技大學技術轉移中心運行模式進行分析後,指出了技術轉移渠道對效率的影響,認為在目前國內TTO的運行模式中,技術轉移多半是通過非正式渠道發揮作用,改變其運作模式可以增加更多附加價值與功能,可以使得更多研究人員選擇正式渠道進行技術轉移,同時要對非正式渠道進行規範。通過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的雙重運作,可以改善國內TTO的效率。

  2、外部影響因素

  經研究發現,TTO除了受到內部因素影響外,大學、地區和政策等外部環境也會對其產生影響。TTO外部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大學規模、內部機構、所在地研發水平與經濟活動水平、國家政策法規以及政府行為。

  3、機構環境

  大學的規模、內部機構以及所在地的研發水平、經濟活動水平都會影響到其內部TTO的效率:較小的大學往往缺乏資源和技術技能,以有效地支持這種組織安排和投資;如果大學擁有醫學院,會對效率產生負面影響;位於研發和GDP較高區域的大學在技術轉移中更為有效,這也暗示了技術轉移中會有區域溢出。

  4、政策環境

  學者們比較認同的觀點是,國家的政策可以直接影響TTO的發展。美國在1980年頒佈了《拜杜法》和《史蒂文森——懷德勒法》,在1985年頒佈了《聯邦技術轉移法案》,都對美國技術轉移和成果商業化起到了推動作用,並促進了TTO的發展。日本借鑒美國的經驗,首先為大學科技成果轉移營建適合的法制環境,1998年頒佈的《大學等技術轉移促進法》鼓勵大學設立技術轉移機構,推進研究成果商業化,並將商業化成果反饋,從而激勵其進一步致力於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研發活動。並且,日本政府根據具體職能、相對重要性、發展潛力與技術轉移效果等綜合指標,將TTO分為承認TTO和認定TTO兩類,從而提供不同的扶植政策和待遇。此外,美國和日本在利潤分配機制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極大地調動了大學和企業的積極性。

  但是,Mowery卻對拜杜法的作用持消極觀點,認為杜拜法對技術轉移具有促進作用,但不是促使大學技術轉讓增長的唯一因素,並且大學專利和許可的迅速增長並不是由於拜杜法,而是自然增長以及美國在生物技術領域發展的結果。

  5、政府

  政府在政策制定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從而影響TTO效率。郭飛和宋偉(2005)介紹了日本政府為促進高校技術轉移而頒佈的相關法律,並著重分析了技術轉移機構模式的操作流程。另外,還討論了日本政府制定的有關扶植政策和改革措施,以說明政府在高校技術轉移活動中應發揮的引導和支撐作用。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加大資金投入、減免專利費用和派遣專利流通顧問。畢會英(2006)指出,政府需要為大學技術轉移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美國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規範,並採取了很多措施鼓勵高校向企業的技術轉移。畢會英認為,我國的政策制定實現了由科技政策向創新政策的範式轉變,現在逐步重視技術評估在技術轉移中的作用,政府已經開始為大學技術轉移進行評估。

  總之,對TTO效率外部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TTO的機構環境、政策環境和政府對TTO的影響上。國外政策較為完善,研究主要針對TTO的機構環境,國內政策還不完善,研究人員把重點放在政府行為和政策發展上。雖然,在政策對TTO效率是否促進作用這一問題上還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認,好的政策環境會利於技術轉移的發展,此外政府也要充分發揮在政策制定上的主導作用。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龔雪媚.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模式與績效影響因素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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