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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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產權交易是指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以科技成果投資、風險投資等形成的產權及科技企業的股權在不同地區、部門、所有制之間進行的有償轉讓。
1.技術產權交易出讓方是指擁有技術產權且具有出讓、合作意願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技術產權交易受讓方是指需要技術產權且具有受讓、合作意願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技術產權交易的目的是構建技術與資本的橋梁,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與一般企業成長有諸多差異,其中最顯著的是資金的融通方式。多數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在掌握核心技術而並無充足資金的情況下起步的,因此他們在銀行的貸款融資必然會遇到諸如沒有信用記錄,沒有擔保能力等困難。同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是一個資金流不斷放大的過程,這種放大一般不是靠自我積累,而是靠接力式的股權融資才能得以實現。這正是美國矽谷和臺灣新竹等高新技術企業群體的成長規律。與此過程相適應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的接力換手就形成了技術產權交易的核心內容。
1.技術產權交易的內容包括科技成果轉讓,科技成果合作開發,科技成果委托開發,科技成果實施許可,科技成果技術入股,企業股權(產權)轉讓,企業增資擴股,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技術產權的其他合法交易內容。
2.技術產權交易的方式既可以由交易雙方直接協商達成交易,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競投等集中競價方式在多方當事人之間撮合達成交易。採取集中競價方式的,應當保證兩次相同類型的交易之間相隔合理的時間。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則,由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並須在每次交易前公佈。
3.技術產權交易的程式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掛牌、上市交易、成交鑒證、結算交割的程式進行。技術產權項目掛牌時,應當明確交易的產權性質,必要時還應當具體說明交易的知識產權範圍以及保留的知識產權內容。未明確說明的視為沒有保留。
技術產權交易程式如下所示:
申請委托一項目審核一掛牌上市一信息發佈一洽談協調一資產評估一成交鑒證一交易結算一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