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技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共性技術(Generic Technology)
目錄 |
共性技術概述[1]
共性技術(在環保、衛生和國防等公益領域也存在共性技術,可稱為公益共性技術。本報告只研究以競爭為目的的產業共性技術政策問題。)在國際上通用的英文稱謂為“Generic Technology”。“Generic”意為“非特有的,一般的,普通的,通用的”,也有“非商標的,非專利的”的含義[2]。可見,在字面意思上,“Generic Technology”指“非僅用於特殊用途的非專有的通用技術”。為了避免在稱謂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本報告仍將其譯為“共性技術”。儘管有國際通用的稱謂,而且許多國家也將支持共性技術研究作為科技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共性技術定義。值得註意的是,WTO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也沒有“Generic Technology”一詞(有人認為WTO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規定的產業研究<Industrial research>指的就是共性技術研究。[3])。
共性技術的概念[1]
由於共性技術概念具有多樣性和很強的政策性,因此本報告將從各國給定的定義和各國政策實踐兩個方面探討共性技術的概念。此外,為了能給出一個較準確全面的定義,還要分析共性技術的特征。
(一)不同國家給出的定義
國際上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共性技術給出了多種定義。常見的是分別從共性技術研究所處的研發階段、影響範圍(外部性)和涵蓋範圍三個方面進行界定。
1.從研發階段出發的定義。
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Tassey給出的共性技術研究的概念。Tassey認為,共性技術研究是技術研究開發的第一個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證明有潛在市場應用價值的一種產品或過程的概念,從而能在進入後續的應用性更強的研發前降低大量的技術風險。共性技術研究階段的任務是概念證明,該階段始於基礎研究成果,止於實驗室原型。
第二種是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的定義。NIST在先進技術計劃(ATP)中將共性技術定義為:科學現象的一個概念、要素或進一步的觀察,其具有被應用於廣泛的產品和生產過程的潛力。一項共性技術需要後續的研究開發來實現商業應用(同上頁註。)。
美國的“混合貿易與競爭法案”明確了ATP計劃的共性技術支持計劃的性質。該法案規定:ATP計劃的目標是幫助美國企業創造和應用共性技術及其研究成果,使重大的新的科學發現和技術能迅速商業化,並提升製造技術。ATP計劃通過補貼和合作協議的方式,加速各種競爭前共性技術的開發,以幫助美國企業提高其競爭地位,促進美國經濟增長。
2.從影響範圍出發的定義。
日本使用了一套標準來判斷一項技術是否處於研究開發的共性階段(generic phrase)。該技術必須具有:(1)產業化前景;(2)高技術風險;(3)大量潛在的市場應用;(4)大的預期經濟影響(Gregory Tassey: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雖然我國尚沒有一個統一的共性技術概念,但國內現有的定義也多是由影響範圍出發的。如,一種較普遍的看法是:共性技術是指在很多領域內已經或未來可能被廣泛採用,其研發成果可共用並對一個產業或多個產業及企業產生深刻影響的一類技術(李紀珍:產業共性技術供給體系研究。)。還有一種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觀點,即:共性技術是對整個行業或產業技術水平、產業質量和生產效率都會發揮迅速的帶動作用,具有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一類技術(徐冠華於1999 年12月16日在“全國CAD,CIMS應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3.對共性技術範圍的界定。
對共性技術的涵蓋範圍,國際上尚未形成統一認識。核心問題是對某些也表現出“共性”特征的技術,是否應包括在共性技術之列。特別是測試和測量等產業技術發展所必需的,但又存在嚴重市場失靈的技術。
Tassey將測量和測試等技術稱為基礎技術,與共性技術定義區別開來。他認為這些基礎技術通常是產業標準的基礎,如果廣泛應用有很好的經濟價值。但由於基礎技術具有很強的外部性,所以也往往導致民間研發投資不足。
與此相反,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AIST)則將共性技術定義為:在標準化、測量和標準化技術方面的基礎性研究(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AIST):[1] )。在後文分析中可見,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實際上具有與美國NIST相類似的職能,其部分任務(NIST幾乎是全部任務)是從事測試測量和標準化技術研究。
實際上,Tassey也承認,由於測量測試等技術具備著很多共性技術特征,所以與“共性技術”的區分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在很多情況下兩者交織在一起。鑒於政府在所謂“基礎技術”研發中發揮了與共性技術相同或相似的作用,本報告對兩者不作嚴格區分,將測量測試等技術納入共性技術範圍之中。
從美、日,歐等國的政策實踐看,政府資助的共性技術研究具有以下特點:
1.共性技術的內涵受一個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影響。
2.高技術領域的共性技術研究受到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特殊重視。
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是政府支持的主要共性技術領域。如,美國先進技術計劃(ATP)支持的共性技術多集中在化學與生命科學,信息技術與電子學兩大領域。
ATP計劃支持項目的領域。
3.強調能夠產業化,且有重大商業回報。
強調共性技術的市場導向是美、日、歐等國政府的共同標準。美國ATP計劃聲稱資助所有技術領域中的高風險高回報的技術。日本在資助項目選擇標準中也強調了技術不僅要具有產業化前景,而且要有大的預期經濟影響。
但政府並不一定要求資助項目在短期內就能夠實現產業化和商業回報,這取決於項目所處的研發階段。以美國ATP計劃為例,ATP資助的項目從完成研究到進入商業化階段一般需要5至7年,有62%的項目至少在完成2年後才計劃商業化,這符合ATP計劃激勵長遠的、高風險項目研究開發的宗旨。
4.應用面廣是政府資助共性技術的一項重要標準。
美國ATP計劃要求,申請資助的技術要具有能被應用於廣泛的產品和生產過程的潛力;日本政府要求申請技術有大量潛在的市場應用。但應用面“廣”到什麼程度,是在一個行業還是可以多行業應用,各國並沒有規定。
但總的來看,發達國家更重視能在多產業中應用的共性技術,而發展中國家更多強調的是行業內共性技術。可見,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更緊要和現實的任務是重點行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突破,以帶動整個產業的升級。
共性技術的主要特征[1]
共性技術有三個主要特征:
首先,共性技術有很強的外部性,因此導致較嚴重的市場失靈。共性技術具有相當廣泛的用途,可以在一個行業甚至多個行業得到應用。正因如此,單個公司不願意或很少投資於共性技術研究。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導致共性技術研究的投入嚴重不足。
其次,共性技術研究處於競爭前(pre-competitive)階段。從研發階段看,共性技術研究跨越了應用研究和競爭前的試驗發展兩個階段。企業都要在共性技術這個“平臺”上進行後續的商業開發,最終形成企業專有的產品和工藝。
“共性技術”可分為“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基礎共性技術”。
適於我國的共性技術定義[1]
從各國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支持共性技術研究作為一種政策工具,最重要的是抓住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大、影響面廣的特點,從本國國情出發,在不違反國際規則的前提下,支持本國產業進行共性技術研究,為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奠定技術基礎。
因此,本報告認為:共性技術是一種能夠在一個或多個行業中得以廣泛應用的,處於競爭前階段的技術。共性技術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共性技術研究成果上,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生產或產品的需要進行後續的商業化研究開發,形成企業間相互競爭的技術或產品。根據對國民經濟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將共性技術劃分為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和基礎性共性技術。
關鍵共性技術是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技術,這類技術影響面最廣,經濟和社會效益最明顯。基礎性共性技術是指測量測試和標準等技術,這類技術為產業技術進步提供必需的基礎性技術手段。此外的共性技術被稱為一般共性技術。政府對這三種共性技術應採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共性技術與其他技術名詞的區別與關係[1]
在國內外討論中,共性技術還經常與關鍵技術、競爭前技術、應用研究等概念相混淆。實際上,共性技術與這些概念有著本質不同。
共性技術研究不同於應用研究,也不等於試驗發展。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是從研究開發階段的角度,對技術創新過程的劃分。而界定共性技術研究不僅要從研發階段的角度,還要考慮到技術本身是否具有共性特征。不能在一個行業或多個行業得到普遍應用的應用研究或試驗發展就不是共性技術研究。共性技術研究既可能處於應用研究階段,也可能處於試驗發展階段,這取決於技術本身的特性和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作出的界定。
共性技術是競爭前研究開發活動,但兩者也不等同。所謂“競爭前”是在以階段劃分研發過程的基礎上,再加上“競爭前”這一限定條件。如果不具備共性特征,競爭前研發活動同樣不是共性技術研究。共性技術研究則一定是處於競爭前的,具體處於競爭前的哪個階段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共性技術也不等同於關鍵技術。所謂關鍵技術是從一項技術對某企業、產業或國家提升技術水平的重要程度進行的定義。關鍵技術可能會具有共性特征,這要視具體的技術和產業特點確定,具有共性特征的關鍵技術是共性技術。而共性技術並不完全是從重要性角度進行界定的,這是與關鍵技術的本質不同。如果按重要程度劃分,共性技術可分為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和基礎性共性技術。因此,共性技術並不一定是關鍵技術。
各國政府對共性技術研究的支持存在著共性規律。支持共性技術研究是國家技術政策的一項重要原則,促進合作研究開發和技術共用是政府資助共性技術研究的一個主要目標.政府資助和介入的程度要視共性技術市場失靈的程度和企業技術能力等因素而定,針對不同層次的共性技術,政府要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政府支持共性技術研究的一般規律[1]
(一)支持共性技術研究是國家技術政策的一項重要原則
首先,共性技術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共性技術的突破能加快一個甚至多個產業的技術升級步伐,具
有很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同時也造成共性技術研究市場失靈程度高,市場供給嚴重不足,所以需要政府從資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
其次,資源的短缺性。一國財力總是有限的,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如何以有限的資金支持產業技術更快進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非常現實的問題。共性技術外部性強、經濟和社會效益大的特點,滿足了以較少的財政投入獲得更大創新產出的要求。因此,支持共性技術研究特別受到奉行“追趕策略”國家的重視。
此外,支持共性技術研究還有助於突破關鍵和重大技術領域的瓶頸,縮小技術差距,形成技術優勢。
(二)政府的作用是扶持和引導產業界進行共性技術研究,產業界是主要資助者和研究承擔者
政府並不是共性技術的唯一提供者。即使在沒有政府任何資助下,企業、高校和社會研究機構也會從事共性技術研究。但由於共性技術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市場供給會嚴重不足。因此,政府起到的作用是促進共性技術的供給,彌補市場不足。除了成立國家研究院(所)以外,政府還可通過專項計劃、資助合作研究組織等方式支持共性技術研究。
(三)政府資助和介入的程度受共性技術市場失靈的程度、企業技術能力等因素的影響
首先,共性技術的公共品程度越高,企業技術能力越低,政府資助的額度就越大,介入程度也越深。如,日本下一代製造計劃(NGM)的目標是開發一個共性工藝模型,製造企業在這個模型的基礎上經過後續調整,可以增加本企業生產工藝的自動化程度。由於該模型可以跨行業應用,公共品含量很高,因此,日本政府採取專項計劃的方式直接管理,並承擔了全部研究經費。反之,共性技術的公共品程度越低,企業技術能力越高,政府的資助額度就越小,介入程度也越低。
其次,離市場應用越遠、基礎性越強的共性技術研究越要由國家研究所(包括國家實驗室)承擔,政府承擔的資金比例也越高。如,測量測試等基礎性共性技術多是由國家研究所承擔,美國是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日本是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AIST)、加拿大是國家研究委員會(NRC)、南韓是產業技術研究所等。反之,基礎性越弱或離市場應用越近的共性技術,就越是在以企業為主體的研究組織中進行研究,政府資金所占比重也越低。
(四)針對不同層次的共性技術,政府採取不同的組織形式
共性技術研究具有多層次的特點,政府對不同層次的共性技術介入的深度不同,採取的組織形式也不相同。針對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和基礎性共性技術,政府支持共性技術的形式可以分為四大類:專項計劃;設立非政府的專門組織;國家研究所(院)和促進合作研究。
(五)政府資助單個企業、少數領域、後期階段的共性技術研究,是實施技術追趕戰略國家的一個必經階段
對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政府在一段時期內將共性技術的資助重點放在少數關鍵技術領域或行業,以及研發後期階段,是依據自身經濟和技術條件作出的必然選擇。而且,由於後期階段的共性技術研究更接近市場應用,企業間合作研發的難度更大,技術優勢又往往集中在極少數企業中,因此單個企業必然成為重點資助對象,日本就是一個鮮明例證。20世紀80年代以前,日本共性技術政策的支持目標是提高單個公司的研發能力,支持領域集中於半導體、電子等少數領域,並以支持試驗發展階段的共性技術研究為重點。20世紀80年代以後的政策重點則發生了轉變。說明政府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與當前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技術政策,確定支持重點和對象。
(六)促進合作研究開發和技術共用是政府資助共性技術研究的一個主要目標
政府資助共性技術研究不僅是為了增加技術供應,也應重視共性技術成果的擴散。政府資助項目的組織形式是促進政府資助成果擴散的決定因素之一。合作研究開發則被各國認為是有利於共性技術擴散的有效組織形式,因此,合作研究被作為政府資助的首要標準。如,在專項計劃中,兩個以上企業組成的研究聯合體一般都享受更優惠的資助條件。政府還鼓勵企業自發成立合作研發組織,在重要領域,政府甚至親自牽頭組建,如美國的SEMATECH。隨著一個國家經濟和技術實力的增強,以及共性技術市場失靈階段的前移,合作研究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逐步提高。如,隨著日本的共性技術市場失靈從試驗發展階段前移到應用研究早期,政府的支持目標也從提高單個公司的研發能力轉向以支持合作研究為主。
另一方面,政府要積極創造有利於企業、院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研究的政策法律環境。在知識產權政策方面,美歐日等國的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將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向企業傾斜,通過授予企業專有權,鼓勵企業積極從事共性技術研究和擴散。
政府支持共性技術研究的管理體制與組織模式[1]
(一)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
這一管理體制由兩類部門構成。一類部門主要負責資助和管理可商業化的共性技術研究。如,美國是NIST,日本是經濟、貿易和工業部(METI)。另一類政府部門在各自領域內支持相關的共性技術研究項目,起到補充的作用。如,美國的能源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和國防部。
(二)共性技術管理部門的兩種模式
雖然美日等國都有集中資助共性技術研究的部門,但其性質卻不相同。可分為兩種模式:
一種是由政府行政部門集中管理。政府行政部門負責計劃和經費的管理,但本身並不從事共性技術研究。由其下屬的國家研究機構承擔基礎性共性技術研究任務。如日本的METI及其下屬的AIST。
第二種是由國家研究機構集中管理和資助。這類機構不僅負有管理職責,同時也承擔研究基礎性共性技術研究任務。如美國的NIST和加拿大的國家研究委員會(NRC)。
(三)組織模式
對不同層次的共性技術,政府採取的組織形式不同。
1.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的組織模式。
關鍵共性技術是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共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的突破能帶動多個產業的技術升級,有助於國家在某些關鍵技術領域或產業形成優勢,具有很強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關鍵共性技術研究,政府往往通過設立專項計劃,或非政府的專門組織予以支持。
(1)專項計劃。
專項計劃一般用於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中的高風險高回報的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
(2)設立非政府的專門組織。
各國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組織來突破關鍵共性技術。與專項計劃相比,這種組織形式有三點不同:
首先,從研究階段看,這種形式資助的共性技術比專項計劃更接近市場應用,其跨越的研究階段比較寬,可以直接到中試和試驗性生產階段。
其次,由非政府的專門機構管理運行。這類機構一般由產業界完全負責管理,或由產業界參加管理,政府在其中只起監督作用。
第三,主要採取兩種模式運作。一種是設立政府擁有大部分股份的組織,由政府提供長期穩定的經費,如日本的關鍵技術中心。另一種是由政府資助、企業組成的研究聯合體,其中政府經費不超過運行經費的50%,而且政府經費是有期限的。兩種模式的共同特點是在機構成立的初始階段,政府予以全部資助。
由於主要用於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因此專項計劃和設立專門組織這兩種模式可視為實施共性技術“高端政策”的主要手段。
2.支持基礎性共性技術研究的組織模式——國家研究所(院)
基礎性共性技術是指測試測量以及標準等技術,這類技術為產業技術進步提供了必需的基礎性支撐。為彌補市場失靈導致的基礎性共性技術供給不足的問題,政府主要通過設立專門的國家研究所(院)來承擔這類研究,由政府承擔大部分甚至全部經費。如,美國的NIST、加拿大的NRC和日本的AIST等。
(1)國家研究所的兩種性質
一種是由政府全額撥款的政府內設部門。如美國的NIST和加拿大的NRC。其人員和經費管理等完全依照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執行。另一種是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經費的非營利性組織,如日本的AIST。
(2)國家研究所的兩種研究領域
在研究領域上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只從事測量測試和標準等基礎性共性技術研究,如美國和日本的國家研究所。另一種除承擔基礎性共性技術研究外,還從事生物技術、電子通訊技術等產業技術研究。如加拿大和南韓的國家研究所。
(3)共同特征
從各國情況看,雖然國家研究所在組織形式和管理機制存在差異,但具有兩個共同之處。
政府支持共性技術研究的4種組織模式比較[1]
首先,由政府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經費,不要求自負盈虧。美國和加拿大政府提供了全部研究經費;即使在進行了獨立法人制度改革的日本,政府也只對研究機構採用了企業會計制度,卻不要求自負盈虧。
其次,國家研究所負有與產業界進行技術合作,以及向產業界進行技術轉移的職責。
支持一般共性技術研究的組織模式[1]
一般共性技術的經濟社會效益沒有關鍵共性技術大,市場失靈程度也相應較低。政府往往通過頒佈相關法律和政策或提供部分資助的方式,鼓勵企業間、企業與國家研究機構和高校進行合作研究。如美國紡織業的AMTEX研究聯合體和美國政府設立的工程研究中心。
基礎性共性技術和一般共性技術政策可被視為政府支持共性技術研究的“基礎政策”。這類政策的出台並不針對於特殊的技術領域或產業,而具有普遍適用性,影響面也更廣。其政策效果在於為促進產業界的共性技術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