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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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質押是指以質押作為貸款擔保方式,它是債權人所享有的通過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質物而使其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質權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給債權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以質物作擔保所發放的貸款為質押貸款。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貸款質押中質物的占有權原則上應轉移給質權人,貸款質押以轉移質物占有和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設定的各環節要求如下:
1.質押的範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並可移交質權人占有的動產;
④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②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租用的財產;
⑥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
①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法人分支機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作出的關於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出質人的,應查閱該公司或企業的章程,確定有權就擔保事宜作出決議的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作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製作單位查詢,並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須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於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
.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並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後一次轉讓的背書人。
.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字樣。
質押貸款中,銀行在放款時占主動權,處理質押物手續較為簡單。質物具有價值穩定性好、銀行可控制性強、易於直接變現處理用於抵債的特點,因此它是銀行最願意受理的擔保貸款方式。
1、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1)虛假質押風險
虛假質押風險是貸款質押的最主要風險因素。例如,不法企業用變造或偽造的銀行定期存單到銀行騙取貸款,另外也有的到甲銀行先存一筆款取得真存單,到乙銀行取得質押貸款後,回頭又到甲銀行掛失原存單取走存款。目前各家銀行對此內部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只有本銀行系統的存單才可用於在本行作質押貸款。但是仍應註意的是,即使是同銀行系統的存單,如果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機構,或是異地的本行系統機構的存單,仍應加以核實並通知辦理質押手續方能予以貸款。
(2)司法風險
銀行如果讓質押存款的資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賬戶上,是有司法風險的如果借款人與其他債權人有經濟糾紛,司法部門憑生效的法律文書來銀行凍結或扣劃存款,發放質押貸款的銀行是難以對抗的。為規避這種風險,銀行須將質押資金轉為定期存單單獨保管,或者採取更為妥當的方式,將其轉入銀行名下的保證金賬戶。
(3)匯率風險
當外幣有升值趨勢,或外幣利率相對高於人民幣利率時,常常會發生企業以外幣質押向銀行借人民幣的情況。銀行這時在辦理質押貸款時,應註意質押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變動風險,如果人民幣升值,質押的外幣金額已不足以覆蓋它了,質押貸款金額將出現風險敞口,因此,在匯率變動頻繁的時期,確定質押比例要十分慎重,應該要求以有升值趨勢的可兌換貨幣質押。
(4)操作風險
對於質押貸款業務,銀行內部如果管理不當,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問題。主要是對質物的保管不當,例如質物沒有登記、交換、保管手續,造成丟失;對用於質押的存款沒有辦理內部凍結看管手續等。
2.貸款質押風險防範
為防範虛假質押風險,銀行查證質押票證時,有密押的應通過聯行核對;無密押的應派人到出證單位或其托管部門作書面的正規查詢。動產或權利憑證質押,銀行要親自與出質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門辦理登記,將出質人手中的全部有效憑證質押在銀行保管。要切實核查質押動產在品種、數量、質量等方面是否與質押權證相符。同時要認真審查質押貸款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財產質押,必須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對調查不清,認定不准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財產或權利,不能言目接受其質押。為防範質物司法風險,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各類質物適用的法律、法規,確保可依法處置質物;對難以確認真實、合法、合規性的質物或權利憑證,應拒絕質押。
銀行防範質物的價值風險,應要求質物經過有行業資格且資信良好的評估公司或專業質量檢測、物價管理部門作價值認定,再確定一個有利於銀行的質押率;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謹慎地接受股票、權證等價值變化較大的質物。
防範質押操作風險,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並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最後,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註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托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並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