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質押風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貸款質押風險概述[1]
根據貸款質押設定條件,其風險主要涉及到質押合同、質押證件和質押物產權,也涉及質押品質量、保管、處置等各個環節,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①質押合同的風險。與抵押合同一樣,質押合同也是從合同,而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質押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貸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是,抵押權是一種從屬權利,它的發生是以一定債權關係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基礎的。在貸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條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條件並不具備,或者貸款超出了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甚至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貸款合同的無效也可能使得質押合同無效,從而產生了銀行貸款風險。
②質押證件的風險。動產和權利質押涉及的相關證件非常多,某些質押證件或重要的相關要件缺失可能給銀行造成質押缺失的風險,也可能使得質押物在處置時難以變現或價值大幅度下跌,從而造成難以覆蓋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比如,銀行在進行動產質押時,不但需要出具質押清單,而且需要質檢證明、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進口貨物還需要報關單等;在進行權利質押時,不但需要核對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而且還需要相關要件以保障銀行的債權償還。
③質押物產權風險。在貸款質押中,產權糾紛也同樣是最常見的抵押風險之一。比如,在以共有財產進行質押時,可能出現未經過另一個共有人的同意而進行全額質押的風險;在以第三方的財產進行質押時,未經過所有權人同意並辦理法律手續而擅自質押的,不但質押關係無效,還構成侵權行為;以合伙企業財產進行質押時,須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則也容易出現法律糾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等須有主管的國資委、職代會、董事會等部門的同意質押的法律授權書。
④質押物價值風險。質押物價值風險是指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貸款金額而產生的信貸風險,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借款人與資產評估公司串通造成質押物價值虛高;二是質押物價值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出現的風險,或質押人採取各種手段人為抬高抵押物市場價格而出現的風險。
⑤質押物保管風險。根據《擔保法》第69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此。質押物保管是非常繁瑣的工作,需要銀行或相關單位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否則就很容易出現質押物沒有登記、沒有交換、沒有凍結和保管手續丟失等風險。在銀行委托第三方對質押物進行監管時,如果第三方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缺失而出現質押物保管風險,而第三方又缺乏足夠的賠償能力,也會造成銀行貸款質押的風險。
⑥質押物處置風險。如果出現借款人違約,銀行在處置質押物受償時,會受到稅收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職工安置費優先權、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留置優先權等對抵押品價值的影響,還會由於政府、法院、拍賣行、評估公司、借款人、競拍者(受讓人)等各方潛在的利益糾紛關係,從而影響銀行收回債權金額。此外,還可能涉及很多影響質押物變現的細節問題,這些問題也將妨礙質押物處置和變現,從而產生質押物處置的風險。
貸款質押風險的防範[2]
為防範虛假質押風險,銀行查證質押票證時,有密押的應通過聯行核對;無密押的應派人到出證單位或其托管部門作書面的正規查詢。動產或權利憑證質押,銀行要親自與出質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門辦理登記,將出質人手中的全部有效憑證質押在銀行保管。要切實核查質押動產在品種、數量、質量等方面是否與質押權證相符。同時要認真審查質押貸款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財產質押,必須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對調查不清、認定不准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財產或權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質押。為防範質物司法風險,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各類質物適用的法律、法規,確保可依法處置質物;對難以確認真實、合法、合規性的質物或權利憑證,應拒絕質押。
銀行防範質物的價值風險,應要求質物經過有行業資格且資信良好的評估公司或專業質量檢測、物價管理部門做價值認定,再確定一個有利於銀行的質押率;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謹慎地接受股票、權證等價值變化較大的質物。
防範質押操作風險,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並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再者,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註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托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並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