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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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質物[1]
質物就是質押法律關係的客體,即標的物。質物是由出質人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或財產權利,質物是質押擔保的核心。
質物的分類[2]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質物可分為動產質物和財產權利質物。
- 1.動產質物
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二條對不動產和動產的含義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從該條可以看出,《擔保法》對動產下定義時是用排除法來規定的。
動產質權的客體是以動產為限,但並非所有的動產均可成為質物。作為動產質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1)動產質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 (2)動產質物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 (3)動產質物必須為特定物。
在司法實踐中,金錢可否成為質物?從性質上看,金錢當屬於動產,但又是一種特殊的動產——貨幣,一旦取得占有,則可取得其所有權。而質押原則是質物僅轉移占有,而不轉移所有權。可見,金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設定質押,但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成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之規定,若將金錢予以特定(諸如金錢的種類、面額、號碼特定)而設立質押時,質押合同有效,設立的質權有效。
- 2.財產權利質物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 (6)應收賬款;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財產權利質物的範圍比擔保法的範圍擴大了許多,有利於質權的發展和完善,促進資金融通。
- 3.質物約定不明的處理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質物的保管和處分[3]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33條(即: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後,由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後,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於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餘款項退借款人。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並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①質物的市值處於本辦法規定的警戒線以下;②質物出現本辦法第12條中的情形之一。
●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