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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聯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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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虛擬聯合體的概念、形成和發展

  虛擬聯合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原經濟地位及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其部分或全部生產要素聯合組成的利益共同體。

  虛擬聯合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的組成成員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包括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甚至其他虛擬聯合體)。個人也不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虛擬聯合體之外,但由於這種情形較少,故未在概念中加以特別表述。

  第二,它的組成成員並不因虛擬聯合體的組建而改變其原有的經

  濟地位和財產所有權,即其成員用以組成虛擬聯合體的生產要素不為虛擬聯合體所擁有。

  第三,它的組成成員依照合同約定,共同分享虛擬聯合體所獲的利益。

  虛擬聯合體這一表述,最初是由原山西省計委主任張奎教授在1997年初根據國有企業難以開展資產重組的狀況提出的。其要義是:以適銷對路產品為紐帶,挑選一些與產品的生產在設備、工藝、人員方面存在結構相似、功能互補、利益一致但沒有市場、效益不佳的企業或企業的部門、車間,組成可以跨行業、跨部門的聯合體。

  最早試行虛擬聯合體的企業是山西壽陽安裝公司。1997年底至1998年初,該公司簽訂了十倍於其生產能力的供貨合同,於是與多家企業組成了虛擬聯合體共同生產,順利履行了合同義務,獲得了可觀的收益

  此後,太原東方物流設備有限公司(OMH)、山西鼎澤環保產業公司、晉城鋼嶺稀土金屬有限公司、山西潔世實業有限公司也成功的組建了虛擬聯合體。

  1999年6月5日,“企業改革發展新模式――虛擬聯合體”理論與實踐研討會在京召開,茅於軾、趙振英、魏傑、常修澤等著名經濟學家與會,虛擬聯合體理論獲得了普遍的肯定和關註。

虛擬聯合體的分類

  虛擬聯合體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第一,按虛擬聯合體聯合的性質和目的,可分為橫向聯合和縱向聯合。橫向聯合是指業務相同或近似的成員之間的聯合。其目的在於減少成本、增強競爭力。縱向聯合是指處於生產、流通領域之不同階段,在業務上互相銜接或互補的成員之間的聯合。比如產、供、銷聯合體,同一終極產品的零配件生產企業的聯合體,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聯合體,供貨商分銷商零售商的聯合體等。其目的在於節省投資時間成本。當然,實踐中不排除此二者的交叉存在,即在橫向聯合的某個環節含有縱向聯合的因素,而在縱向聯合的某個部分又有橫向聯合的特征。

  第二,按虛擬聯合體組成成員的性質和在虛擬聯合體中發揮的作用,可以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合以及企業與科研單位和高校之間的聯合。

  第三,按虛擬聯合體組成成員的相對或絕對實力,可分為強――強聯合、強――弱聯合、弱――弱聯合。

  第四,按虛擬聯合體核心或主導成員之存否,可分為核心型和非核心型聯合。在核心型聯合中,擔當核心企業的常常是終極產品的製造者、關鍵技術的所有者或供貨商(相對於分銷商和零售商而言)。

  第五,按虛擬聯合體組成成員中是否有三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分為含有外資成分和不含外資成分的虛擬聯合體。

  第六,按虛擬聯合體組成成員的所有制性質,可由國有、集體、私營、三資等各種企業排列組合成多種形式的聯合體。但這種劃分只具有政治和社會意義,不具有經濟和法律意義。

  第七,按虛擬聯合體之中虛實對比可分為虛擬型和實體型虛擬聯合體。其實,任一虛擬聯合體均具有虛的特征,又具有實的成分,這種劃分只具有相對意義。所謂實體型虛擬聯合體,是指已經形成法人或合伙組織的虛擬聯合體,這種虛擬聯合體又可分為法人型和合伙型兩種形式。至於虛擬型虛擬聯合體,就是指尚未形成法人或合伙組織的虛擬聯合體。

  第八,按虛擬聯合體設立的目的和作用,可分為生產經營型和服務型虛擬聯合體。前者依字面含義很好理解。後者是指聯合體成員將其福利項目整合起來,以實現優勢互補,提高整體福利水平。比如食堂、接送車、幼兒園等。這是中小企業在吸引人才方面彌補自身劣勢的一種有效手段。

虛擬聯合體的存在意義

  虛擬聯合體的理論最初是為解決國有企業脫困而提出的,但是它的存在和發展,並不局限於國有企業,不同序列上的各種不同形式的企業均可合理利用這一形式,使其向著對己有利的方向發展。

  第一,為國企改革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新思路。我國的國有企業,即使在困境尚未突顯的年代,其工業產值的增值率也遠遠低於發達國家。現今,在國企困難重重的情形下,喧囂多年的資產重組亦毫無成效。其實,國企困難的癥結在於產權不清,而資產重組同樣依托於產權關係,只要產權問題不解決,國企脫困就永世不得超生。何況特定國企之間的兼併還要剋服地方、部門利益和心理上的障礙,由之而更加舉步維艱。但許多不景氣的國有企業,卻有著特定的廠房、設備、人員、品牌等優勢,既然以產權為紐帶進行資產重組在現實上不可行,何不以產品為紐帶將企業具有優勢的生產要素聯合起來實現整體優勢?這是虛擬聯合體在理論上被提出和在實踐中被試行的歷史起點和邏輯起點。以此輓救一部分國有企業,對減少失業率、緩和社會矛盾和社會動蕩的間接意義亦自不待言。

  第二,是企業規模擴張的一種有效途徑。傳統的企業規模擴張有兩種形式,一是投資新建,一是兼併收購。前者需要大量、持續的資金支持,同時需要一定的建設周期。後者則需在投入現金和稀釋股權之間有所取捨,如果進行敵意收購,則還要承擔收購失敗的風險。而虛擬聯合體為企業擴張提供了一條新途徑。這隻是一種以協議為基礎的聯合,幾乎不需要任何投資。而且不改變原企業的產權關係和人事隸屬,不會出現目標企業中管理層與股東和職工的矛盾。

  第三,節省時間成本。“激水之疾,至於漂石者,勢也。”現代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時間的競爭,因為商品更新換代的平均周期逐漸縮短,以及通信產業的飛速發展,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往往在短期內就會有大量企業蜂擁而至。所以競爭的勝負就取決於企業能否儘可能節省建設周期、生產周期以及市場開發周期,儘快搶占市場份額。虛擬聯合體由於繞過了產權和債務這道關隘,能夠以較快的速度整合資本,齊心協力的塑造品牌,在競爭中取得優勢。

  第四,中小企業可據此增強整體實力。中小企業由於規模、資金的限制,在競爭中常常處於劣勢地位。虛擬聯合體可以將中小企業整合起來,為其提供一條自強之路。中小企業通過組建虛擬聯合體,可以集中力量上項目、實現規模經濟、避免惡性競爭、綜合各自的營銷網路占領市場、通過集中購銷降低成本而擴大收益、共同打造品牌而樹立商譽。有論者提出虛擬聯合體就是整合優勢形成整體優勢。其實,如果運作得好,劣勢通過合理整合也能產生整體優勢。我們且用Xi(X1,X2……Xn)表示中小企業獨立狀態時所具有的屬性的數目,用C表示虛擬聯合體構成後,所具有的新屬性的數目,用S表示虛擬聯合體所具有的屬性數目。則也可用公式表示為:

  S=Xi+C  當C≥0

  顯然S≥C

  這是“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

  第五,促進知識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同時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有5-6%,而發達國家則高達50-60%。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產品普遍技術落後,工藝粗糙。造成這一現狀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機構與企業間存在巨大的鴻溝,由產、學、研共同構成的虛擬聯合體正式填充這一鴻溝的有效形式。

  第六,促進學生創業的健康發展。學生創業是近年來產生的新生事物,學生企業除與一般小企業面臨共同的問題外,還由於學生閱歷的淺薄,常常只能掌握一個或少數幾個而缺失大多企業成功的要件。虛擬聯合體是在保證學生創業熱情的前提下,促使其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徑,由之而產生的對教育、對社會的積極意義又與一般小企業不可同日而語。

  第七,虛擬聯合體的靈活性是無可比擬的。企業在規模大小方面,存在這樣一種衝突:一方面,大規模生產能為企業帶來規模經濟性,使這些企業的單位成本不斷下降、市場占有率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大企業也存在轉型困難的問題,受國際環境和國家產業政策等外在因素影響較大,因而對投資者而言風險也較大。虛擬聯合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矛盾。因其具有達則合、窮則散的優勢,能夠抓住市場機遇,又不會被動的抱殘守缺,投資者可以僅投資於核心企業以集中利潤,同時分散投資分散風險

  第八,增強內資企業的競爭力。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跨國公司和國外巨型企業紛紛槍灘中國市場,同時內資企業也要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但目前內資企業的競爭力普遍較弱,在短期內又難以通過動大手術使之脫胎換骨。虛擬聯合體可以迅速集中內資企業的優勢,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共同體。

  第九,虛擬聯合體可以作為企業購併的序曲。近年來,企業購併風起雲涌,不論主動或被動,情願或無奈,自願或強制。但許多企業在購併完成後,卻發現對方並不適合自己。此時再欲分開,則還要費一番周折。在友好併購中,虛擬聯合體可以作為企業購併的前奏,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雙方認為購併有利於彼此的發展,則進入現實的併購程式;否則,分道揚鑣,彼此皆無虧欠,亦不需向對方負責。

  當然,虛擬聯合體也同時存在缺乏穩定性、權責不明、意志不統一等消極方面,這與其積極意義共同構成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此兩者之間籠統地爭辯孰優孰劣是沒有價值的,應將這一選擇權交由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經濟主體來行使。

虛擬聯合體的法律地位

  1、 虛擬聯合體應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民事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或者藉助他人的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民法正是通過賦予不同民事主體的不同主體資格來確定它們不同的法律地位的。

  虛擬聯合體雖然有時並不具有獨立的財產或其他財產性權利,但是,在許多情況下,讓渡和轉手商品所有權的人並不是商品的所有者,只要它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商品交換者,自主地處分一定的商品所有權時,就應認為它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虛擬聯合體正是符合這一條件的經濟組織,何況他有時可以對成員企業的終極產品享有所有權。但是,我國法律尚未確認虛擬聯合體的民事主體資格,然而虛擬聯合體在運作中又能夠採用合法途徑規避這一法律空白,而規避的結果不僅不經濟而且易起紛爭。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確認虛擬聯合體的民事主體資格是必要和必須的。

  2、 虛擬聯合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主體資格包括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兩方面。虛擬聯合體的權利能力,是通過其可享有的具體的權利體現出來的。不同序列和類型的虛擬聯合體擁有享受不同的具體權利的能力,這也是其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結果。

  1)所有權

  虛擬聯合體在組建時,通常不享有對任何物的所有權,各生產要素仍為其成員擁有。但如有成員自願將其名下的財產轉移為虛擬聯合體所有(例如核心企業為取得非核心企業信任而為之),法不應為此做出禁止性規定。此外,虛擬聯合體存續期間的孳息,按照其成員的合同約定,也可能為虛擬聯合體所有(例如其成員希望籍此達到建立企業集團的目的)。

  2)他物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方面。虛擬聯合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經營、承包之權,亦可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船舶優先權。如果虛擬聯合體的成員均為國有企業或國有單位,則其只能享有財產權而不是所有權(財產權是他物權的一種)。

  3)債權

  虛擬聯合體可因買賣、借貸、承包等合同行為而享有債權,也可因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而行使債權。

  4)知識產權

  虛擬聯合體可以擁有商標權,這對同業中小企業組成的非核心型虛擬聯合體尤為具有意義,這也是此種虛擬聯合體形成的主要動因之所在。同時,對於虛擬聯合體工作人員的職務發明,按合同約定,其專利權歸虛擬聯合體所有的,虛擬聯合體得享有專利權。

  5)名稱權

  名稱權是虛擬聯合體特定化的標誌,是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生活的先決條件

  虛擬聯合體除享有上述民法上的權利外,還享有訴訟法上的訴權。

  虛擬聯合體的民事義務能力是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義務的資格。除與其他主體的對世權相對應存在的義務外,唯一值得討論的是虛擬聯合體的債務承擔問題。在法人型虛擬聯合體中,顯然其債務應由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而不能波及成員企業的財產,包括由虛擬聯合體支配的那部分。在合伙型虛擬聯合體中,其債務應首先用虛擬聯合體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其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此二者依法人和合伙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也。但在虛擬型虛擬聯合體中,其債務承擔在無約定的情形下,應由其成員各自承擔自身的債務,而與虛擬聯合體無涉,即使虛擬聯合體擁有財產。這是出於保障虛擬聯合體穩定運營的考慮。在核心型虛擬聯合體中,如有約定,核心企業可為非核心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而後者不必對前者承擔連帶責任。因為相對而言,核心企業實力雄厚,主導虛擬聯合體的運營,非核心企業則勢單力薄,處於從屬地位。要求核心企業承擔較多的責任,對於非核心企業也是比較公平的。

虛擬聯合體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區別

  虛擬聯合體與其他經濟組織在現實中不可避免的要發生交叉,但其仍與其他經濟組織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這是虛擬聯合體這一組織形式獨立存在的先決條件。

  1、虛擬聯合體與法人的區別在於: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權,即其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嚴格分開,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①而虛擬聯合體則沒有這一要求,它可以有財產權,也可以沒有,而只是協調分屬其成員的生產要素共同生產。虛擬聯合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但即使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仍應具有虛擬聯合體的特征,即除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外,還可以支配其成員享有所有權的生產要素。

  2、虛擬聯合體與合伙組織的區別在於:合伙要集中合伙人的出資,統一合伙人的意志;而虛擬聯合體可以保持各自為政的狀態(比如中小企業只是出於大批量集中購料及共同塑造品牌的考慮而組建的非核心型虛擬聯合體)。同時,虛擬聯合體的進入、退出和解散也可由合同的約定而較合伙靈活。

  3、虛擬聯合體與合同關係的區別。特定的虛擬聯合體與企業間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他們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虛擬聯合體可以在這些合同之外另有一個實體存在,同時虛擬聯合體成員可以按照各自產品(服務)等貢獻的價值或份額分享利潤,其成員還可共同擁有一個商品品牌。

  4、虛擬聯合體與特許連鎖經營的區別:特許連鎖經營的經營權高度集中於總部,且各加盟店之間沒有橫向聯繫。[而且,加盟店的經營範圍常常局限於總部特許的範圍內。而虛擬聯合體經營權可以分散於各成員企業,各成員之間可以有橫向聯繫,其營業範圍除一部分融入虛擬聯合體之外,還可有其他經營。

  5、虛擬聯合體與企業集團的區別:企業集團是由若幹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在統一管理基礎上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虛擬聯合體成員並不以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為要件,也並不以統一管理為特征(雖然有些虛擬聯合體也有統一管理,但這種統一隻限於成員企業用以構成虛擬聯合體的部分生產要素,而不是整個企業都要服從統一管理,這與企業集團根本不同)。而且企業集團的主要連結形式是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間的股權占有,虛擬聯合體成員之間通常沒有控股關係。

  虛擬聯合體必須至少有一個同上述經濟組織相區別的特征,才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否則就應歸入上述經濟組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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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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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37.116.* 在 2009年4月4日 20:47 發表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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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xk (討論 | 貢獻) 在 2009年11月18日 12:56 發表

很有價值!未來中國將出現更多虛擬聯合體,需要把握這種趨勢。同時,需要跟多瞭解合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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