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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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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投資(Self-financing Investment)

目錄

什麼是自籌投資

  自籌投資是經國家批准,由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自行籌措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再生產投資。

自籌投資在我國的發展[1]

  1978年後,我國的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對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的分配關係、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作了重大調整。國家財權下放,由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掌握的預算外資金逐年增多,用預算外資金進行的自籌投資的規模也不斷擴大,自籌投資逐步成為社會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1982年至1990年9年間,全國自籌投資總額達14443億元,占同期社會投資總額的53.9%。1994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16370.33億元,其中自籌投資8001.48億元,比重仍高達48.88%,始終位於社會投資資金的第一大來源渠道。

  自籌投資資金的數額十分巨大,同時它又具有投資單位分散、投資自主支配權較大以及資金來源複雜、使用範圍廣泛等特點。因此,比之國家財政投資和銀行信貸投資,對自籌投資的巨集觀管理和調控方面難度更大些。為了防止整個投資規模失控,減少和避免盲目建設、重覆建設,提高巨集觀經濟效益,國家先後制定了多項關於自籌資金管理制度和條例,規定了自籌投資的原則。這對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保證國家重點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自籌投資的管理,既能充分調動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投資建設的積極性,保障其享有的投資自主權,又能有效地引導自籌資金的投向,使之有利於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既做到巨集觀上管住管好,又實現微觀方面放開放活,無疑還是投資管理中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自籌投資資金管理的原則[2]

  自籌資金的管理在自籌投資管理活動中,為了控制自籌投資規模,落實自籌資金來源,控制和引導自籌資金投向,必須遵守下述原則:

  (1)自箅投資資金來源必須正當

  為了防止自籌投資建設中亂拉資金,突破自籌投資規模的現象,國家對自籌投資資金來源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地方機動財力在保證正常開支和新發生的緊急需要後,確實多餘的部分;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以及按規定可用於自籌建設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其他基金(如:企業發展基金,經濟煤收入,電力開發附加費等)。同時規定,銀行貸款以及全國性和地區投資信托公司(包括銀行信托部)的信托資金、各類租賃公司的租賃資金,大修基金,流動資金等不能作為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

  (2)自籌投資資金來源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為了防止用大量的自籌投資搞各種樓堂館所,“一條街”之類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自籌資金按其來源嚴格規定用途。如:對地方機動財力上年結餘,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重點用於農業和城市建設、住宅、文教等與人民生活相關的第三產業,以及輕紡短線產品建設;養路費應全部用於公路養護工程;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能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只能用於城市建設。

  (3)自籌投資汁劃必須堅持“先存後批”,自籌資金“先批後用”

  國家規定,所有企.事業單位用於摘自籌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必須專戶存人建設銀行,其他銀行均不得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自籌資金的存款和撥款業務。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自籌投資規模,把握資金投向,解決建設過程中自籌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不落實、來源不正當的問題,以保證計劃的嚴肅性。所渭“先存後批,先批後用。是指部門或企業在申請當年的白籌投資計劃之前,必須將相應的自籌資金存人建設銀行;在年度用款時,建設銀行則根據自籌投資計劃撥付資金。根據國家已經發佈的一系列文件規定,各級部門、地方、企事業單位的自籌投資管理,不屬於專業銀行業務交叉,競爭範圍。各級專業銀行金融機構除本系統所屬單位的自籌固定資產投資資金按規定交存建設銀行外,對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建設銀行轉存的自籌投資資金(包括有其他專業銀行或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拼盤”投資項目中的自籌部分)也應該及時辦理轉存手續。

  (4)自籌建築工程必須按比例認購重點建設債券

  為了控制自籌投資規模,集中一部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從1988年開始,對自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閂,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新建,擴建工程部分,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建築工程,均按自籌投資額的15%認購重點企業債券。基本建沒白籌投資超過國家計劃的部分,按30%的比例認購。下列白籌投資可免於購買重點企業債券:煤炭的礦井及洗煤廠建設、電站及輸變電工程、礦山、黃金開采,水利工程和農業商品基地建沒、中外合資項目的國內配套工程(不包括上述工程中非生產性建設部分);地方用自籌投資承擔中央轉給地方安排的建設項目;學校(不包括教學用樓)和醫院(不包括院辦企業及招待所等牛活福利工程);以及企業在國家技術改造計劃內用自有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改建工程和與之相配套的生活福利設施(不包括技術改造項目中新建、擴建部分)。對免購重點企業建設債券的項目,必須列出單項工程,並嚴格審查。

自籌投資計劃的申報與審批[2]

  凡需申請自籌投資計劃的部門或企業,必須提前半年將白籌資金送交建設銀行存儲,建設銀行經辦行對存入資金的來源等按規定進行審查核實無誤後,為單位開設。待轉自籌資金”戶專戶存儲。單位在自籌資金存足半年,向計劃部門申請自籌投資計劃時,將計劃申請文件送交建設銀行簽證。建設銀行在簽證中註明存款來源.數額以及存人日期等主要內容。經各方面審查同意後,計劃部門正式納入地方或部門自籌投資計劃之內。

自籌投資計劃的實施[2]

  自籌投資計劃經批准後;建設單位即可持建設銀行存款證明,計委的正式項目計劃向城建部門申請項目開工計劃。凡沒有建設銀行存款證明的建設單位,城建部門不批准開工計劃,不予安排施工隊伍,不簽發施工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不准徵用土地,物資部門不予供應三材。

  建設銀行作為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經濟往來的中介機構,不僅要保護施工企業得到合理收益,而且還應在審查概.預算,制止不合理取費,協助推行投資包乾招標投標等方面,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工程儘早竣工產生效益,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自籌投資行為的數量特征與政策分析[3]

  自籌投資是企業、部門、地方依靠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等進行的投資活動,我們採用庫約克分佈滯發模型,得到投資的行為方程估計式為:

  I_{F_t}=-179.4+0.13(Y_t-X_t)+0.75I_{F_{t-1}}

  \log I_{F_t}=-4.9+1.13\log (Y_t-X_t)+0.34\log I_{F_{t-1}}

  從上式中,我們看到,自籌投資的滯後項I_{F_t}對投資額的影響很大,邊際傾向達0.75,即去年投資額增加1元,將引致今年增加0.75元的投資。其彈性值也達到0.34%,即去年投資額增加1%,將引致今年投資增加0.34%。這反映了自籌投資的特點。

  對自籌投資與稅後收入單獨回歸,得到如下結果:

  I_{F_t}=-331.7+0.29(Y_t-X_t)

  \log I_{F_t}=-7.0+1.64\log (Y_t-X_t)

  自籌投資的滯後項I_{F_{t-1}}在對I_{F_t}的影響中占有很大比重,稅後收入的邊際傾向值和彈性值都大幅度變化。如彈性值,由1.64變為1.13,即稅後收入變化1%所引起的自籌投資變化1.64%中,約有o.4左右是由自籌投資的滯後項引起的。上一年自籌投資增長1%,引致當年自籌投資增長0.34%(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

  從統計與計量檢驗結果看,加入滯後項,擬合優度R值,隨機擾動項自相關檢驗D.W值,模擬檢驗,標準差等項指標均有較大改善。因此,滯後自籌投資影響不可忽視。

  此外,當年的自籌投資規模不僅受當年收入水平的影響,還受過去收入水平的影響;當年的投資額與過去投資的數量有密切的關係。

  由庫約克模型根據上一節推導的結果,收入水平滯後影響的幾何衰減率λ = 0.75,也就是說,每年稅後收入水平對當年投資的影響按0.75的比率遞減,第一年為0.13,第二年為0.13X0.75=0.098,第三年為0.13X0.75X0.75=0.073,第四年為0.055.....。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其他條件不變下,上一年投資增加一元,當年投資增加0.75元。即去年投資增加額的75%要轉到下一年繼續投資。當年投資要受到以前年度投資額的影響,體現為在建投資總規模的影響。

  自籌投資是近幾年發展最快的投資主體,也是總投資規模膨脹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控制自籌投資是當前出現的新課題。

  在研究自籌投資的行為時,曾用利率、貨幣凈投放量、貨幣流通量等作為解釋變數引入模型,統計性質不好,顯著性不高,說明金融對自籌投資的影響不大。這是可以理解的,由於金融杠桿調節作用的實現,要求企業有較硬的預算約束市場機制得到較充分的發揮,而這些條件在我國並不具備。特別是自籌投資的主體國營企業尚未形成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營機制,對市場信號反應不夠靈敏,軟預算約束的條件下,銀行對投資的干預作用有限。那麼,應當採取什麼政策措施調控自籌投資的行為呢?

  如前所述,我國自籌投資的一個主要特點是滯後投資對當年投資的影響很大,體現為在建投資規模的擴大,因此,控制自籌投資的規模不僅要控制年度投資規模,而且要控制在建投資規模。

  控制在建投資總規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對投資規模指標的考核,不僅要看年度投資規模,而且要看整個建設的規模,將年度投資規模與當年國力相適應,在建投資總規模與一個時期內的國力相適應,綜合考慮當年與長期投資的關係。

  2.建立控制新上項目制度,嚴格審批制度。對於新上項目的總投資規模,要控制在比建成投產項目的總投資略大的水平上,不能超過太多,改變按部門、地區切塊分配投資的資金分配辦法,按項目配套分配建設資金。

  3.控制在建投資規模時,不能僅減少投資額,不減少項目,否則戰線拉得更長,建設工期延長,效益下降。

  4.保持在建投資規模的長期穩定。年度投資規模波動不可避免,只有控制在建投資規模穩定,才能使年度投資規模波動不至過大。

  5.調整稅率與稅收結構,按投資平均完成年限及項目大小實行差別稅率,調節在建規模。

  總之,在建投資規模的控制,在目前情況下,要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結合,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

  稅後收入是自籌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稅後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引起自籌投資的提高。近幾年,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大大超過國民收入的增長,自籌投資也不例外:

  G_{I_F}=1.64G(Y-X)

  G_{I_F}=1.13G(Y-X)

  不考慮滯後投資的影響,稅後收入增長遠低於自籌投資的增長,就是考慮自籌投資滯後的影響,自籌投資增長率仍是稅後收入增長率的1.13倍。

  自籌投資對金融、價格變數變化反應不靈敏,對稅收的變化靈敏度卻較高。從估計結果看到,自籌投資對稅後收入的邊際傾向為0.13,而彈性達到1.13,因而,稅收是調節自籌投資的主要經濟手段。下麵將討論稅收對自籌投資的乘數效果。

  稅收短期乘數M_{XI_F}為:

  M_{XI_F}=\partial{I_{F_t}}/\partial{X_t}=-0.13

  稅收增加一元,自籌投資將減少0.13元。

  稅收的長期乘數,表示當稅收變動一個單位時,引起自籌投資變化的累積效果。由於時滯的影響,這一效果要持續很長時間。令長期乘數為M_{X_t};

  M_{X_t}=-0.13/(1-0.75)=-0.52

  即初始年稅收增加一元,引起自籌投資減少量的累積效果為0.52元。長期乘數比短期乘數大很多。說明稅收乘數的效果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反映到自籌投資變化上來。

  稅收的動態乘數反映了稅收持續增加一個單位對自籌投資的影響。從結果看到,自籌投資對稅收的動態乘數較緩慢上升,影響逐年增大。

  稅收的變動是由收入變動和國營企業留利率共同決定的,將稅收方程代入自籌投資方程,得到:

  I_{F_t}=-179.4+0.3(Y_t-X_t)+0.75I_{F_{t-1}}

  I=0.087Y_t+0.75I_{F_{t-1}}+1.64\bar{Z_t}-196.4

  留利率的短期乘數是1.64,可見自籌投資受留利率的影響很大,其滯後效果較緩慢減弱。動態乘數計算結果表明,留利率對自籌投資的乘數逐年增大,增長很快。

  總之,適當控制自籌投資在建規模,合理確定企業留利率,運用稅率等經濟手段輔之以行政、法律手段調節自籌投資,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政策措施。

參考文獻

  1. 成偉林 吳可.投資經濟學(第二版).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04
  2. 2.0 2.1 2.2 周漢榮.中國投資管理大全 第1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09
  3. 厲以寧.中國巨集觀經濟的實證分析 第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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