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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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警察是指專門設立的運用國家強制力對稅務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偵查的執法人員。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徵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和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的徵管任務。
稅務警察的性質[1]
從稅務警察的產生和發展來看,集稽查與警察於一身的稅務警察的誕生它的產生和出現, 是與各個國家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緊密聯繫在一起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同益複雜化,納稅人偷逃稅的手段也同益隱蔽化,稅務稽查人員由於受到許可權的限制,一般來說,各國稅收徵管法規中規定的稽查人員的許可權只有索取納稅資料權、查賬權等許可權,不具有搜查住所權、封存帳簿權、查封財產權等權力,所以難以介入對稅收犯罪的查處。而司法部門雖具有刑事偵查權,但由於調查稅收犯罪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並且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較,發案的量很大,偵破工作所需的技術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門所難以勝任的。這樣,稅務警察這一產物就出現了。
因此,稅務警察的性質就是一種特殊職能警察,既擁有稅務檢查權又擁有稅務違法刑事偵查權。稅務警察機關有兩個主要職能:一是護法職能;二是監督職能。
稅務警察的特征[1]
稅務警察的特征,可以通過其與普通警察的區別進行闡述。首先,稅務警察擁有普通稅務人員不具有的稅收犯罪刑事偵查權,但這有不同於普通警察。普通警察也對稅收犯罪行為擁有刑事偵查權,但普通警察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而稅務警察是依據特別立法進行授權,賦予其稅收刑事犯罪的偵查權。
其次,稅務警察局有普通警察不具有的稅務專業知識。在實際操作中,調查稅收犯罪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並且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較,發案的量很大,偵破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術和人力是普通警察部門難以勝任。
最後,稅務警察與稅務人員一樣,代表國家依法執行公務,但又有自身的執法特點。其管轄範圍不應當與其他警察的管轄範圍相同。稅警可以直接管轄和偵查涉及到的偷稅、抗稅、騙稅等案件,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揭露、防止和制止稅收方面的違法和犯罪行為;保障國家稅務機關的安全,保護稅務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免受非法侵犯行為的傷害;防止、揭露和制止稅務機關的舞弊行為。
所以,不管是義大利、俄羅斯,還是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都通過特殊、專門立法確定了稅務警察的特殊職權,即稅務檢查權和必要的刑事偵查權,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專由稅務警察部門單獨行使。但又強調稅務警察專司其職,既區別於一般警察,又有別於稅務稽查,以免混淆職能,喪失制約。
稅務警察的制度[2]
一、建立稅務警察制度的目標
建立稅務警察制度的最終目標是深化我國稅務稽查體制改革,完善我國的司法保障體系,真正實現依法治稅。
建立稅務警察制度要以法治和效率為要求,結合稅收徵管改革實踐,扎實推進稽查體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創新,進一步增強稽查監督制約機制,加快稽查管理現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稅務警察隊伍,從而完善和健全統一規範、協調高效、指揮有力的稽查體系。同時,通過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切實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嚴厲打擊和遏制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努力創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稅收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現代社會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做出新貢獻。
二、建立稅務警察制度的基本要求
(1)科學合理的配套改革,統籌兼顧,是建立稅務警察制度的組織保證
稅務警察制度的建立,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和範圍內對稅務部門及公安部門等組織和職責許可權做出調整,引起整個涉稅犯罪偵查、起訴、審理體系的深刻變化,就必須站在整個全局的角度來權衡和考慮,因此,決策層只有具備先進的管理思想和堅定的開拓精神,結合稅收體制改革的整體思路和框架,進行系統的綜合配套改革,改革一切不適應依法治稅需要的各個方面,才能更好地為稽查體制改革準確定位,才能形成更加科學嚴密的稽查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最終實現稅務警察管理機構、管理手段、管理制度、管理主體等諸要素的最佳組合,給涉稅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擊。
(2)加快信息化建設,適應時代需求,是稅務警察制度現代化管理的發展方向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信息技術在稅收工作中逐步廣泛地得到應用,電腦及已經成為了實施稅收現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礎,信息化建設也是稅務警察有力辦案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支撐。稅務警察作為稽查改革體制改革的重點,必須在信息專業化的基礎上實行信息管理的專業化,形成以電腦網路為依托,以集中的資料庫為核心,以統一的信息處理系統軟體為載體,實現與征收、管理部門的信息共用和集中運作,構成相互制約、相互聯繫、互為補充的稅收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從而形成完善的信息監控系統,依托電腦網路對稽查業務的全過程進行處理和監控,實現環節管理、責任到人的要求,為稅務警察體制的正常運作提供重要的信息化管理支持。
(3)建立高素質的稅務警察隊伍,崇真重質,是稅務警察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礎
稅務警察制度的建立,除了需要建立先進的組織機構,運用科學的技術手段,在建立時要挑選精通稅法、財會、法律、電腦的高素質人才,平時更加註重加強對稅務警察的素質培養,不斷提高稅務警察的各項技能,保證稅務警察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有效管理,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稅務警察教育培訓系統,警官每必須完成既定的訓練項目,要定時接受一整套漸進式的培訓,主要從法律、經濟、技術三方面接受培訓,課程包括:經濟學、財政學、刑法、行政訴訟法、稅法、稅務檢查、案件分析、警務管理、電腦應用和體育訓練等,要涵蓋了稅務和警察專業的所有內容。
(4)實行監督制約機制,相互促進,是建立稅務警察制度的內在要求
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運轉流暢的稅務警察制度,是深化稽查體制改革的具體體現,細化權力的分解與制約是稅務警察應遵循的原則。通過系統科學的權利分解,依法明確稅務警察的具體職責,同時完善稅務警察監督機制,目前靠稅務機關內部監督難以有效地解決稅收執法非規範化的問題。當前稅收執法中防止權力異化的思路應當是通過日常職能的分工和相互牽制,在權力之外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督和規範權力的運作方式。因此,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警察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稅務警察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法定原則
嚴格規定稅務警察只能在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得超越工作許可權或濫用職權,不得超越法律規定,不得非法剝奪納稅人權利。稅務警察違法行政必須承擔過錯責任,受到相應的責任查處。
(2)公正、公開、透明原則
通過各種公告、公示等一系列制度,提高稅務警察執法的透明度。同時,加大稅務警察公開力度,做到執法程式公開、執法依據公開、執法內容公開,並通過加強稅務警察監督機構的建設,賦予其一定的監督權和處理權,加強對稅收警察執法的社會監督,確保稅收執法的公正、合理、統一。
(3)法治原則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管的最後一道環節,是稅收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實現的重要保證。這就要求稅務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不僅自身要統一規範、有法可依;同時要著重於“內外並舉”強化執法監督職能,以達到推進依法治稅的根本目的。
(4)效率原則
建立以電腦為依托的信息監控系統,通過信息化建設,完善稅收稽查基礎網路,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納稅情況,以便隨時調閱,從而縮短信息傳遞的時間,有效地監控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同時規定稅務警察辦案的時間和辦案程式,加強對稅務警察辦案的監督,從而實現稅務稽查效率最大化。
世界各國稅務警察制度的設置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義大利、俄羅斯等國為代表的軍隊或警察建制:一種是以德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稅收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前者偏重於“警察”的強制性,優勢在於威懾力強,反應迅速,對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大;後者偏重於“稅務”的專業性,其優勢在於對稅法的掌握全面完整,能很好地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握執法尺度,有利於緩解徵納矛盾。不管稅務警察制度建設採用何種形式,都各有特點,相得益彰,都為本國的經濟發展作出了極大貢獻。
(一)義大利的稅務警察制度
義大利於1881年正式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稅務警察隊伍。義大利稅務警察是一支獨立的專業警察部隊,獨立於公安和稅務機關之外,自威體系,具有國家軍隊的性質,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攜帶和使用槍支以及其他專業武器。這些都使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具有足夠的權威性和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力,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所有警官及警員均為長期服役的職業軍人,稅警由財政部(專司收入,實為稅務總局)直接領導,和平時期接受內政部協調,戰時則歸屬國防部指揮,參加作戰。
義大利法律規定,稅警有防範、調查、制止偷逃稅及財經犯罪的職責,具體包括如下幾點:
1.監督生產稅的征收。在一些較大的廠家長期設點監督,或對產品及運輸途中的物品進行抽查,保證國家對一些產品特別是食用油、糖、酒、煙草等產品生產稅的征收。
3.監督關稅的征收,打擊走私犯罪。
4.開展長期的情報搜集、偵破活動,與偷逃稅及經濟集團犯罪行為作鬥爭。
5.阻止資金非法外流。在各口岸及海關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貨幣和貨物進行抽查檢驗,並對其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針對性檢查,避免資金非法外流。
6.查禁毒品。在各邊防口岸對販毒活動進行“防禦性”打擊的同時,對境內製造、走私毒品的團夥開展“進攻性”打擊。
7.反集團犯罪。通過核對銀行賬戶掌握犯罪集團的財產狀況,發現線索後,提請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追查收入來源和各種“洗錢”途徑,並將案犯繩之以法,沒收其非法所得。
8.審計監督。在國家審計院的授權下,對國庫、工業、商業和手工業部、外貿部以及其他經濟部門的公共開支進行審核,與公共部門的貪污,浪費行為作鬥爭。
9.刑案偵查。應最高檢察院、法院和地方檢察院、法院的要求,協同其他警力,對經濟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破。
(二)俄羅斯的稅務警察制度
俄羅斯的稅務警察機關建立於1 993年6月,它是一種比較獨特的體制,是聯邦經濟安全保障力量的組成部分,由聯邦稅務警察總局、各聯邦主體稅務警察局和地方稅務警察分局三級機構組成。俄羅斯稅務警察署自成體系,隸屬於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攜帶,使用規定的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具有絕對的權威。俄羅斯《聯邦稅務警察機關法》指明瞭稅務警察進行活動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合法性、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對上級立法和執行權力機構實行報告制度並接受監督、公開活動和秘密活動形式相結合、不帶有政治傾向以及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協同行動。俄羅斯稅務警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有三項:一是揭露、防止和制止稅收犯罪和稅收違法行為;二是保證國家稅務機關的活動安全,保護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免遭蓄意傷害:三是防止、揭露和制止稅務機關的舞弊行為。俄羅斯《聯邦稅務警察機關法》第10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具有依法進行業務偵查和初步調查、在職權範圍內對稅收犯罪和稅收違法案件提起訴訟、受理及調查有關稅收犯罪和稅收違法的各種信息等七項義務。
《俄羅斯聯邦稅收法典》對稅務警察機關的權力作了具體規定:
1.依照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對犯罪案件進行初步調查。
2.依照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對犯罪案件進行事先偵查。
3.依照聯邦法規開展業務偵查活動。
4.應稅務機關的要求參加稅收檢查。
5.實現《聯邦稅務警察機關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
(三)德國的稅務警察制度
德國採用的是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是依據法律在稅務局設立的專司查處稅務違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機構,它負責對稅務稽查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涉稅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偵查,對觸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未構成犯罪的案件則移交稅務征收局處理。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執法三種職能,既有稅務檢查權,又有稅務違法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稅務違法犯罪的起訴權,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在稅務違法犯罪案件調查中,擁有警察進行刑事偵查所具有的職權和手段。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產經營場所、住宅和人身;查扣、沒收證據資料:拘留疑犯;跟蹤、電話竊聽、監視居住等。
德國法律還授予調查局對稅務違法犯罪案件的檢察起訴權。調查局內設調查處和處罰處(具有檢察公訴職能),並配有對案件查處給予技術支持的專職人員,有權對觸犯刑法的一般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情節嚴重的涉稅重大案件還可提交檢察機關並由其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外,德國稅務警察還被賦予進行廣泛的行政和刑事強制措施處置的權力。德國實行稅收征收局、稅務稽查局、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分立的徵管模式。德國稅務征收局向稽查局,稽查局向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逐級提供案源,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所查案件若予以行政處罰的,一般交由稅務征收部門處理,從而加強了部門的協同辦案,提高了涉稅案件的查處質量,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鏈條。
(四)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
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是把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來行使,稅警的含義是擁有刑事偵查權的稅務人員。不同於俄羅斯、義大利等國在警察隊伍中專設一支力量,專門從事打擊稅收犯罪。日本的稅務警察在工作職責上以打擊犯罪、行使刑事調查職能與普通的稅務人員相區別,又因在建制上隸屬於稅務機關、不擁有槍支等而不同於普通的警察人員,在日文中有一個專門的稱謂“查察”來表達這種特殊的制度。為了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1948年7月,在大藏省主稅局內部增設查察部(稅收犯罪調查部),並於當月在各地財政局內增設了相應的查察部,完成了稅務警察隊伍的組建工作。
1948年7月,國會通過了《打擊稅收犯罪法(國稅犯則取締法)》,授予查察官(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偵手段,規定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必通過公安部門。1949年6月隨著日本國稅廳的成立,原大藏省主稅局查察部改組為現在的國稅廳調查查察部,各地財政局的國稅查察部也相應改組為各地國稅局的調查查察部。日本的稅務警察在創設之初主要精力放在打擊黑市交易、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上。隨著日本經濟的好轉和各項規章制度的逐步完善,稅務警察的職能逐漸由促收型向執法型轉變,稅務警察真正從日常的稅收工作中剝離了出來,演化成了一支單純以打擊威懾犯罪為己任的力量。在組織設置上,雖然稅務警察部門內設於稅務機關,但在業務上各地國稅局的查察部由國稅廳的調查查察部所統領,保持其相對的獨立體系。日本的稅務機關採用的是廳、局、署三級機構,而稅警部門只在廳、局兩級機構內設置,在稅務署一級不設稅警部門,以各國稅局為單位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