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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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檢察權[1]
稅務檢查權是國家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察權內容[2]
稅務檢查權是稅收征收管理許可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稅收徵管法》和《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主要有以下方面:
(1)查賬權。即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因檢查需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併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必須在30日內退還。
(2)場地檢查權。即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大體有生產、加工、商品買賣等不同情況,因此又分為:
①檢查納稅人的生產場所。納稅人的生產場所是應稅產品的生產地點和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於產品生產數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對應納稅款產生影響,所以稅務檢查應對生產場所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各種材料、產品轉移交接手續是否完備進行重點檢查。
②檢查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稅人把生產任務或產品加工委托其他單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納稅人所在的單位和場所不一致。從現代化生產的特點講,協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的必然結果,這就使企業之間產生了更多的聯繫。但是這種協作、加工生產又往往被偷稅、逃稅者視作偷稅、逃稅活動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把對受托協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與發出的數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發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還,或作價抵加工費;是否有將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他用等。委托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加工材料、應稅產品的管理。
③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買賣經營場所。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稅源的集中地。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數量必然劇增,商品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商品買賣場所的稅務檢查,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一般說來,城市商品買賣經營的商店、市場管理較好,賬簿、憑證較齊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主要根據賬簿記載,檢查商品買賣場所和商品庫存場所的實物流轉、存量是否與賬簿記錄相符等。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貿市場由於情況複雜,應是商品買賣場所檢查的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對已建立賬簿的業主主要檢查買賣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有無賬外經營,對無賬或賬簿不健全的業主則要詳細查明進貨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等,並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征收稅款。
對商品、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貨物存放地的檢查是納稅檢查的一個必要環節,通過實地的檢查瞭解,可以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財務處理、記錄及納稅人的申報資料相符,從中掌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和如實進行財務記載。
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屬於拒絕檢查:
①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②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③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3)責成提供資料權。即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即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和郵政檢查權。即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
(6)存款賬戶查核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上述所稱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包括地(市)一級(含直轄市下設區)的稅務局局長。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7)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權。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8)調查權。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9)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權。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稅務檢察權特點[3]
稅務檢查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稅務檢查權的運用,體現稅務機關單方面的意志。稅務檢查權是國家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行政職權,是國家進行有效稅收徵管的需要。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是保證稅法實施,實現公平稅負的基本手段。稅務檢查權由稅務機關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情況和檢查工作的需要獨立地運用,體現稅務機關單方面的意志。
2.稅務檢查權具有廣泛性。為保證稅務檢查工作的開展,《徵管法》確定了六項稅務檢查的職權,從查帳、詢問到實地檢查等各個方面賦予了稅務機關基本職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3.稅務檢查權的行使具有限制性。《徵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檢查權。這些權力的行使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實際利益。為保證稅務機關正確運用檢查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稅法對檢查權的運用在適用條件、適用範圍和運用程式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稅務檢查權的行使具有嚴格的限制。
4.稅務檢查權的行使具有地域性。根據我國行政管理的特點和稅務機構設置的情況,稅務檢查權基於不同稅務機關的行政管轄範圍具有確定的地域性,也就是說,一定的稅務機關其稅務檢查權只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稅務機關如需跨區域或其管轄範圍實施稅務檢查,應當請求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協查。另外,根據我國稅務機構改革的方案,我國稅務機構白1994年起實行分設,成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稅、地稅兩個機構在同一區域內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別行使稅務檢查權。5.稅務檢查權的行使受法律保護。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納稅人應當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不得阻撓、拒絕檢查,否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追究。
稅務檢查權的約束[2]
對稅務檢查權進行約束,可以有效地防止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濫用職權,以便更好地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法規,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檢查權的約束,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2)稅務機關檢查存款賬戶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4)稅務機關進入納稅人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時,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並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
稅務稽查權與稅務檢查權的區分問題[4]
在稅收執法權內部,權力的邊界都由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予以界定,較為明確,但需要重點分析的是稅務稽查權與稅務檢查權的區分。目前,大部分學者認為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不存在明確的區分,甚至認為作此區分沒有必要。即使作此區分,其界限也是模糊的。如《中國稅務辭典》表述為: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稽核、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對以稅務違法行為或嫌疑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關事項問題為檢驗審查對象的執法活動”,④兩者的界限依然模糊。造成這種限制,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中國1992年制定、2001年作了最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徵稅、管理、稽查。行政覆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而該法除此之外再無提及“稅務稽查”,倒是在該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稅務檢查”。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發佈了《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併在全國稅務機關係統開始建立和健全新的稅務稽查制度,目前,中國稅務部門大都已經建立相應的稅務稽查機構。《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內容涉及的主要是《稅收徵管法》中的“稅務檢查”。這種立法和制度上的模棱兩可,造成了實踐中對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權力區分的模糊。但我們認為,在稅收執琺權的大範圍內區分稅務稽查權與稅務檢查權不僅可行,而且意義重大,它關係到稅務執法的力度問題,對納稅人的權利保障有著重要影響。
中國的稅務稽查制度由稅務檢查發展而來,是新稅制實行後稅收徵、管、查分離的產物。但稅收稽查權與稅收檢查權仍有區別,兩者是一種交叉關係,而非包容關係。兩者的具體區分應當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基礎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中提出的三個基本原則:征收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範圍要按照以下三個原則劃分:一是在徵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二是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三是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上述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管理辦法,從檢查的對象、範圍、性質、時間、金額等方面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明確檢查下戶的目的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移送的標準、條件等。因此,中國的稅務檢查權應當界定為稅務部門的日常檢查權,具體是指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瞭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這是徵管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其特點是針對性強,檢查時間短,處理及時,一般不具備嚴格檢查程式。而稅務稽查權則是針對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權,由目前的稅務稽查部門行使。當然,這種內部權力行使主體的區分,對外意義不大,因為無論是稅收徵管部門還是稅務稽查部門,都是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執法權。但這種權力邊界的界定不僅有助於理順權力的模糊地帶,更有利於相關機制的確立和完善。目前,中國稅務執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基層,存在處於稅務檢查“邊緣”事項,有或多或少的扯皮現象,有的環節還出現了“稽查不問、征收不管、管理元權”的問題,影響了徵管和稽查職能的有效發揮。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法律規定不清晰有關,而觀念上沒有區分稅務稽查權與稅務檢查權也是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