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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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社會化是指部門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將一部分徵管事項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歸還納稅人,積極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公民和其他機構在稅收徵管中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徵管,以提高稅收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建設和諧徵納關係的行為或過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為社會化的一個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職能社會化趨勢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稅收徵管社會化包含對基層個體私營經濟中零星稅源管理、稅收代徵代管和社會化協稅護稅等方面的內容,但不僅局限於這些方面的內容,它還包含有更廣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內涵。[1]
稅收徵管社會化的主要表現[1]
1.徵管決策社會化。主要表現在稅收徵管立法方面。我國是人民民主國家,一切權利歸於人民,稅收徵管也如此。徵管法的修改要經過反覆調研座談、廣泛徵詢意見、最後還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批准。這是徵管決策社會化的表現。
2.申報徵繳社會化。主要表現在申報繳納方面。新的徵管法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到劃撥,實行“三自繳納”,特別是對高收入者和對個人收入的支付,還要求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只起“監繳”的作用。稅銀聯網和“稅銀庫一體化”的建設,更加方便和完善了這些功能。
申報征收社會化首先確立了納稅人在納稅中的主體地位,還納稅權利、義務、責任於納稅人。它從法制的角度明確了不按時申報和不如實申報納稅是違法行為,納稅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納稅人由過去的被動納稅變為現在的主動納稅。通過推行自行申報納稅,取消專管員制度,把專管員從過去的繁瑣事務中解脫出來,繼而轉向強化徵管和監督檢查的各項工作中去,使稅收徵管走上良性迴圈的軌道。目前,我國企業和個人自我納稅申報率已達100%,按期申報率企業穩定在95%左右,個體工商戶也達到了80%以上。
3.管理鑒證社會化。即稅源管理和涉稅鑒證方面社會化。就涉稅鑒證社會化而言,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2月30日發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註冊稅務師“可承辦”“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鑒證”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並且於2007年2月2日出台了這兩項鑒證業務的“試行”準則。也就是說,納稅人是否按期交了稅、是否依法交足了稅,都要由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出具鑒證意見書。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在考慮進一步拓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其他法定鑒證業務。
4.培訓服務社會化。主要是指涉稅培訓和納稅服務社會化、以及政府採購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方式的探索。《“十一五”時期中國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大力“開展政府職能轉換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件下發揮註冊稅務師行業職能作用的研究;開展拓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領域和以政府採購購買稅務師事務所服務代理模式的可行性研究;開展稅收改革對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影響的研究等等,為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5.稅務中介組織的興起壯大。主要是指稅務代理機構等非政府組織的興起。非政府組織的廣泛興起是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社會化趨向的重要反映。非政府組織,有的西方學者稱之為既不同於公營部門、政府,也不同於私營贏利公司、企業的“第三部門”,具體說來,包括研究服務機構、各種商會、各種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以及各種各樣的代理機構等。據權威資料顯示,我國註冊稅務師行業快速發展,至2005年年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893家,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的人數共66866人,執業註冊稅務師21000多人,從業人員近10萬人。
6.稅收宣傳和民眾對稅收徵管的關心和參與意識迅速上升。稅收宣傳和民眾對稅收徵管的關心和參與意識迅速上升,這也是稅收徵管社會化的表現之一,從近幾年媒體和民眾對稅案的關註度便可看出。當然,也有一些事項是不能社會化的,如稅收徵管中的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措施等。
稅收徵管社會化的措施[1]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大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首先,稅務機關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正確理解全球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的趨勢,正確理解稅收徵管社會化的概念;其次,要順應歷史潮流,積極轉變機關職能,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市場)的關係,把該讓社會和市場去辦的事情交還社會和市場,政府(稅務機關)搞好監督,當好裁判,搞好服務;第三,大力建設服務型政府,進一步健全法律制度,進一步培養中介機構,進一步發展社會組織,促進徵管社會化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稅務代理機構等中介行業
進一步培養中介機構,進一步發展和健全社會組織,對稅務行業來講,就是要進一步規範和發展註冊稅務師行業,進一步建立納稅人協會、民間評稅協會等民間組織,促進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納稅人自身對納稅事項的參與,積極維護國家和納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大力發展稅務代理機構等中介行業,促進稅收管理和服務活動社會化,既有利於降低稅收徵管成本、提高徵管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公平公正,也有利於我國稅收徵管與國際慣例接軌。
(三)進一步把納稅人權利和職責交還給納稅人
當前應界定好稅務機關與稅務中介組織的服務界限,要還相關的權責予稅務中介代理機構,給其相應的發展空間,加強監管,促其走上健康發展軌道;其次,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界定好稅務機關與其他社會相關部門的服務界限。進一步發揮納稅人協會、民間評稅協會等民間組織、律師事務所等其它中介機構和納稅人自身在稅收徵管中的作用。
首先,在我國各類納稅人中,大企業、大公司少,中小企業和個體戶居多,對後者的管理與服務會耗費稅務部門相當大的行政資源,而效果並不令人滿意。因此,讓稅務中介機構發揮作用,使大部分中小企業的納稅事項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稅務部門集中精力管好大企業、大公司,這樣既降低徵稅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據悉,我國工商企業委托稅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不到5%,而日本和美國這個比例高達85%和50%以上。
其次,進一步拓寬註冊稅務師在代理納稅申報環節的服務作用。要仿照國際慣例,使對納稅申報環節的監管從稅務機關逐步轉移到稅務中介機構。從國際上看,一般發達國家只有極少數納稅人自行上門申報或郵寄申報納稅,大多數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都是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如美國大約有40%的申報表是發給律師、會計師等代理申報人的,德國的幾乎全部納稅人都委托職業會計(稅務)師代行納稅申報。
第三,進一步拓寬註冊稅務師進行社會鑒證的範圍。如我國原來每年一次的財稅大檢查都是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進行的,取得了相當好的效果。而同樣,目前我國僅靠稅務機關的力量也無法完成對千千萬萬企業和納稅人的監督檢查任務。因此,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進一步拓寬註冊稅務師進行社會鑒證的範圍至各類納稅人、各稅種和各種納稅事項,使納稅人相互監督,是一種很好的方式。如反避稅轉移定價APA(預約定價協議)的鑒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企業納稅評估、股權轉讓涉稅鑒證、資產轉讓及重組併購的涉稅鑒證,等等。
第四,進一步發揮註冊稅務師在其他涉稅服務方面的作用。如增值稅發票代理開具、稅收培訓、稅法宣傳、納稅服務等等,也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招標向稅務師事務所採購勞務和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