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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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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織管理(Audit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目錄

什麼是審計組織管理[1]

  審計組織管理是指對審計組織機構設置和運行進行的管理。

審計組織管理的內容[2]

  審計業務組織就是要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直接組織和從事具件的審計業務。正確的審計目標的實現,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組織機構來保證。否則,實現審計目標、完成審計任務就成了一句空話。一個有效的和相對穩定的審計組織,機構,只有通過各種組織措施,才能使審計任務得以完成。圍繞審計任務採取什麼樣的組織形式和措施,構成了審計組織管理的內容。

  一、審計組織管理的一般內容

  (一)科學化管理

  科學化管理,是指對審計組織應當按照現代管理科學的要求進行管理。對審計組織進行管理,需要一定的專門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它不完全類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在管理方法上應與審計的專業性結合起來。

  (二)規範化管理

  規範化管理,可以理解為審計組織管理的制度化管理。實行規範化的管理,就是要通過制定和健全法規、制度,形成一整套的組織管理制度規範,也就是要求審計組織有一套共同遵循的價值準則與工作規則。

  (三)定量化管理

  定量化管理是審計組織管理的基礎和普遍適用的具體形式。實行定量化的管理,就是要從研究確定審計組織的具體業務任務和職責入手,分析審計人員的結構和具體數額以及審計項目的工作量,使之形成較佳的組合

  二、審計組織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設置相對穩定的審計機構

  建立合理、穩定的組織機構,是使審計管理職能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它是審計組織運行的前提。為了實現審計組織的職能,必須在審計組織內部設立相對穩定的審計組織,把審計組織的整體職能進行分解

  相對穩定的審計組織是審計業務開展的保障。相對穩定的審計業務職能機構設置要適應具體審計業務管理和實施的需要,分管審計業務事宜。它包括審計組織的設計和建設兩方面的具體內容。

  1.相對穩定的審計機構的設計。審計組織機構的設計要體現審計業務組織管理的原則,綜合反映審計內容和審計對象的特征。第一,從審計內容看,相對穩定的審計機構設計要適應審計業務量的大小,確定審計業務組織機構的規模;適應審計內容的不同構成,設計審計業務組織機構的構成和人員的構成。第二,從審計對象看,審計組織機構的設計主要是適應審計對象的分佈狀況。一是審計對象的地域分佈,它影響著審計業務組織機構的數量多少。二是部門、行業分佈,它影響著審計業務的性質與分工。審計業務組織機構可按照地域、部門、行業特點設置內部職能機構,如按地域劃分,可設置地方派駐機構;按部門、行業劃分,可設置財政、金融固定資產投資、工業交通、商糧貿、農林水、行政事業等審計業務機構。審計組織機構的領導關係管理體制也要從怎樣更有利於完成審計任務而定。

  2.審計組織機構建設。設置相對穩定的審計機構以後,審計組織管理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審計組織機構的效率。審計組織機構建設主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

  (1)要貫徹統一指揮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審計業務組織機構的目標引導審計組織的業務活動;審計業務活動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審計目標而展開。為了充分發揮審計組織的職能,使審計業務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必須堅持統一指揮的原則。審計組織機構中的每一業務職能分支機構又必須圍繞自身的職能範圍,服從服務於審計組織的總目標,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2)要體現整體協調的原則。在審計組織機構建設中,必須明確每一層次和每個職能範圍和分工。要實現組織的整體協調,就必須做到分工明確、權責相稱、溝通渠道暢通、信息傳遞準確及時、指揮統一、協同合作。在審計業務活動開展過程中,理順好審計組織機構的業務和內部關係,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業務重覆和工作扯皮現象。

  (3)要體現精幹、高效的原則。在保證完成一定的審計業務任務的前提下,相對穩定的審計業務組織機構的設置越簡、層次越少、審計人員越精,整個審計業務組織機構就越精幹,審計資源的耗費就越少,從而使審計業務效率和水平相對提高。

  (二)組織臨時性的審計機構

  審計組織不僅需要相對的穩定性,而且需要及時根據環境因素的變化不斷調整,保持審計組織對外部環境的適應性。這就要求組織臨時的審計機構,完成特定的審計業務。

  臨時性的審計組織具有自身的特點,即一方面審計業務組織應根據審計對象、範圍和任務的不同而相應調整,還可以根據審計業務活動的特點和需要作出適當調整,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審計業務組織在承擔具體審計項目時,組成臨時的審計機構,如審計組等,完全隨審計項目的需要而設立,它隨審計任務的完成而自行解散,具有臨時性的特征。比如審計參與某一專案審計查證,就必須組成臨時的審計小組或抽調專門的審計人員,或與檢察、紀檢等部門配合,共同完成任務。當專案查證完成後,這種臨時性的小,組即自行解散,審計人員各自回原來的崗位。

  臨時性審計組織的管理也是審計組織管理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臨時審計機構的設計要根據具體審計項目任務的要求,組織審計組,實施審計項目作業。對於重大審計項目,涉及多個內部業務職能機構,可聯合和分別組織審計小組,同時加強小組和部門之間的協作,對一些重要的、互為聯繫的問題,進行綜合研究,以利提高審計作業效率。對於重大審計項目組成的審計組,審計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臨時審計機構的領導和指導,根據臨時審計業務的需要,適當充實或調減臨時審計機構的業務人員,及時反映和解決臨時機構在作業中所遇到的問題,以便及時調整和充實臨時審計機構人員,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證按期完成審計任務。

  (三)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與協調

  審計組織各部門、環節、層次之間各職能機構正常的運行,就要求建立必要的聯繫渠道,以保證審計組織的有效運行。審計業務組織的日常溝通和協調也是構成審計組織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1.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

  所謂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是指審計組織之間、審計人員之間和審計組織內部,為實現審計目標,採取正確的程式和方法,利用審計信息渠道獲得相互瞭解,團結一致,密切合作的過程。它使審計組織的業務活動統一起來,是將審計組織和人員聯繫在一起以達到共同的目標的有效途徑。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在審計組織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是提高審計組織管理有效性的保證。審計組織內部各層次的聯繫是靠溝通實現的,組織內部各部門的協作是靠溝通進行的,組織審計業務的各個環節是靠溝通傳遞的。可見,審計組織的活動無一不是靠日常溝通來實現的。第二,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促進審計人員瞭解和確認審計組織的目標。審計組織的職能範圍和任務的總目標,是審計組織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共同目標,這個使組織內部按照一個準則協調統—,的過程,這就是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過程。第三,審計組織的日常溝通有利於激勵審計人員,增強組織的效率。多形式、高效快速的溝通渠道,使審計人員得到可知的信息,使審計人員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自身的工作自覺進行調整,從而提高組織效能。

  審計組織日常溝通的形式同一般的行政溝通的形式相類同,是多種多樣的,通常包括:

  (1)下行溝通。即自上而下的溝通,溝通的內容是上級審計組織的目標、計劃、任務以及法律規章,以增強審計組織管理的透明度,獲得審計人員的信任和支持,以便上級審計組織的目標、計劃、任務以及法規規章得以貫徹執行,

  (2)上行溝通。即自下而上的溝通,它是下行溝通的依據。溝通的內容包括審計業務活動的進展情況以及所要解決的問題,以利於上級審計組織及時瞭解審計業務開展的情況和成果,研究和解決審計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平行溝通。即同級審計組織以及審計人員之間的溝通。溝通的內容包括審計業務活動開展的經驗、做法以及下一步的打算等。平行溝通有助於橫向交流經驗,改進方法,提高審計業務水平。

  2.審計組織的綜合協調

  協調是組織有效的重要標誌和基本保證。各方面的協調和配套,使組織表現出靈活的應變能力、快速準確的辦事效率、個人才幹的充分發揮,使組織目標能有效地圓滿實現。審計組織的綜合協調是使審計組織及人員在業務活動等方面協同起來,步調一致,實現共同目標,完成共同的任務的手段。審計組織的綜合協調是審計組織日常溝通的結果。審計組織及人員只有在權責分明、分工協作的基礎上,才能充分地發揮審計組織的職能,提高審計組織的效率。

  有關協調的內容已在第三章中論述,這裡只作簡單介紹。審計組織綜合協調的範圍主要包括:

  (1)審計組織內部的協調。審計組織的管理者通過一定的手段,合理安排審計資源,並經常檢查,獲得協調。

  (2)審計組織的上下協調。審計組織的上層在制定各項方針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在實施過程中的各個方面的關係,建立正常的權力和責任體制,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使審計業務活動形成—-個完整的整體。下層在貫徹執行上層的決定時,遇到重大問題或例外情況,應及時向上層請示報告,以便保持全面、長期協調。

  (3)與有關單位的協調。審計組織在開展審計業務過程中,往往與被審計單位、財政部門以及有關經濟監督部門發生關係,因而必須通過會談、協商等方法與有關單位聯繫,獲得理解和支持,以便達到縱橫、內外協調的目的。

審計組織管理的意義[3]

  審計組織管理是對建立審計業務機構、組織審計人員隊伍和組織審計業務工作所採取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創新等手段和措施的總稱。它是通過組織手段,協調審計組織機構內部、審計組織與審計環境之間的關係,以保證審計業務活動的效果。具體地說,也就是按照審計業務任務的需要,設立專業性審計業務組織機構,協調開展審計業務活動,從而完成審計任務

  (1)審計組織管理是提高審計業務管理有效性的保證。任何業務活動都離不開組織機構和人員,審計業務組織是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主體。審計組織管理構成了審計業務指揮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審計業務活動順利開展的組織保證。審計業務活動的開展是通過組織來實現的,組織內部各部門業務活動也是靠組織來實施的,可見,審計業務活動無一不是靠審計組織來實現的。

  (2)審計組織管理有利於增強組織機構的效率。審計組織管理是為了更好地進行審計工作,為提高審計質量服務的。加強審計組織管理的目的是優化審計組織,利用系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合理地組織審計工作,提高審計的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3)審計組織管理可以促進審計人員進一步明確審計組織的目標。審計組織的職能範圍和任務的總目標,是審計組織業務職能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共同目標。加強審計業務管理的過程,也就是審計組織按照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的過程,統一內部審計業務機構和審計人員行為的過程。

審計組織管理的原則[3]

  為了使審計組織管理更好地反映審計業務活動的需要,提高審計業務組織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必須加強審計組織管理。實施審計組織管理,必須明確審計組織管理的原則。審計組織管理原則是為審計業務活動管理行為提供指導的一種基本論述,是使審計組織長期穩定、平衡、有效和充滿活力的一系列的一般性或共同性的規範和法則,是審計組織管理所應遵循的範例。由審計組織管理的特點所決定,在對審計組織管理的過程中,應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性原則

  依法性原則主要是指依法辦事,即通過制定較完善的法律法規,確定一定範圍內的統一規範。審計組織活動隨著業務範圍的擴大而日趨複雜,因此,審計組織管理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規章和審計業務標準,規範審計組織的行為,以便於審計組織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保證審計組織的效率和工作質量。除此之外,在審計組織內部,也還必須建立和健全各種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這些都將對審計組織的正常運行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即通常所說的,組織管理是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的。審計組織管理的依法性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設置機構。在審計組織構建時,必須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體現審計組織獨立性的根本特征。即不僅要求審計業務組織按行政層次組成,在組織地位上處於相對獨立的地位以保證其權威性。而且,要求為進行具體某項審計業務而設計的審計業務組織,必須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經濟上的直接牽連關係,以及組織中的審計人員也不能與被審計單位發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組織聯繫。

  (2)依法定編。按規定應審批的審計組織內部機構,都要核定人員編製數額,並按規定的標準比例審定其內部人員結構;審計人員的配備必須按照編製和結構比例進行,保證審計組織內人員的合理搭配。

  (3)依法管理。對審計組織機構,要依法審定其職責範圍、活動方式、管理體制等,按照規定的辦法對其實施管理。如國家審計署對派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的業務管理、組織機構管理等有一整套的制度規定。

  (二)系統性原則

  審計組織是一個對審計業務活動進行決策、計劃、領導、控制的獨立系統。審計組織管理的系統性原則就是指從整體性出發,研究審計組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組織內各層次、各部門和各環節的綜合協調。它是通過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統一指揮,按照一定的職能分工集中領導進行協調,即通過確定職能範圍,分解具體審計業務,固定相互之間的聯繫實現整體協調。

  審計組織的系統性原則,一是要求審計組織內部各部門、層次和環節的各種聯繫要合理,組織要協調一致,職責分明,指揮統一,同時要求建立日常的組織溝通網路和渠道;二是要求確定組織的層次及部門和人員的分工,使審計組織形成系統的統一,促進審計組織管理的最優化,其內容包括機構設置、性質功能、職責任務、人員編製等各個方面及管理的各個環節。

  (三)適應性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審計組織不僅需要有相對的穩定性,而且需要及時根據審計業務工作任務與環境因素的變化不斷調整,或增或減,或合或分。審計組織管理的適應性,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1)要統籌兼顧。就是要求我們在研究審計組織管理時,一定要全面考慮審計組織各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係,按照它們的必然聯繫,進行統一籌劃。

  (2)要保證重點。對審計組織的發展實行有計劃控制、確定發展重點,並與審計監督工作的重點相一致,同時也要符合審計組織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

  (3)要有靈活性。即審計組織要適應審計業務在特定條件下的需要,如組織專案審計或專題臨時性審計調查,審計組織管理應滿足這方面的需要。

  (四)效率性原則

  通常來說,管理不講效率就毫無意義,組織管理的效率性是組織運行狀況的綜合反映。審計業務組織管理的效率性原則要求提高審計組織的效率。因此,在管理上要求組織設置精簡,人員配備構成合理、精幹。組織內的機構設置管理層次和管理跨度要以提高審計效能為中心。這裡的所謂管理跨度是指一個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指揮的下屬層次或人數。一般來說,在保證完成審計組織任務的前提下,機構設置越簡、層次越少、人員越精,整個組織就越精幹,從而審計組織效率相對提高。效率性原則要求在優化組織結構的同時,尋找提高效率的具體措施,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引入和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或目標責任制等。

  以上這些原則是審計組織管理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實施管理過程中,應靈活掌握其基本內涵,並根據審計組織的特點和審計專業性的特征,實施對審計組織的協調和控制。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金華.審計師手冊.中國審計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潘志強.審計管理.中國審計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
  3. 3.0 3.1 湯雲為等編著.現代審計管理.立信會計出版社,2001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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