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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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計劃管理是審計組織制定審計計劃、組織計劃實施,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的一系列活動。
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為例,審計計劃管理的內容包括:審計計劃編製工作的管理、審計計劃執行過程的控制和審計計劃執行結果的檢查和考核。
(一)審計計劃編製的管理
1.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審計項目按實施的周期可分為:
(1)定期審計項目,指按照一個固定的時間間隔期重覆給予審計的項目。定期審計項目有時也稱經常性審計項目。
(2)不定期審計項目,指不按照固定的間隔期,根據需要可隨時進行審計的項目。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2.審計項目計劃編製依據與程式
(1)編製審計項目計劃的依據
①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
②政府工作中心。
③審計資源。避免重覆,減少交叉。
(2)國家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編製程式
①自上而下地逐級下達年度審計工作設想。
②自下而上地逐級編報審計項目計劃草案。
③再自上而下地逐級核定下達審計項目計劃,經批准後,自上而下地逐級下達執行。
3.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與第四章內容相同)
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包括文字說明和表格兩部分。
(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管理
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管理應是組織和控制計劃的落實及對原計劃的修改和補充。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計劃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如建立計劃實施責任制,明確審計機關內部各部門實施計劃的責任,使各部門及至每個審計人員,既明確審計機關總審計計劃,又明確本部門和本人的審計任務。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計劃還應編製計劃執行進度表,以便及時瞭解各項目執行情況,對計劃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進行分析和處理。
1.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果變更報上級批准。
2.為了加強對審計計劃執行的管理,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多選)
(1)計劃執行進度;
(2)審計的主要成果;
(3)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三)審計項目計劃檢查和考核的管理
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是為了執行,執行的結果如何則需要給予檢查和考核。
對審計項目計劃的檢查和考核應按責任制分級進行。首先應由承擔審計項目的審計小組自查;然後是審計機構各部門的檢查、考核,並做出總結;最後由審計機關負責計劃管理的部門加以總考核。
各級的檢查和考核的內容有所不同,但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工作是:
1.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結果,計劃目標及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計劃完成的質量水平。
2.對完成或未完成審計項目計劃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經驗和教訓。
3.對審計項目計劃編製中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並找出改進的措施。
(1)有利於審計監督貫徹黨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
(2)有利於保證年度計劃的編製與完成;
(3)有利於合理利用審計資源;
(4)有利於落實審計工作責任制。
審計計劃管理沒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審計制度會導致不同的管理方式。因而對審計計劃重點內容的確定、編製程式、執行與調整等方面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就目前我國審計計劃的編製與執行來看,應該符合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科學性。這是對計劃管理工作的首要要求。即整個的審計計劃工作,從立項、編製、執行、反饋、考評等均須採用嚴謹的態度及科學方法來完成。如:立項須充分地論證;編製計劃須遵循嚴謹的程式;計劃執行與反饋須嚴格;考評體系須公正有效等。
二是全面性。計劃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對於其中的諸多因素及其關係必須以全面、聯繫地觀點來對待。比如要正確處理審計成本、效率與審計質量的關係;要正確處理中長期目標與年度審計計劃的關係等。
三是目的性。計劃工作應有鮮明的目的。即在計劃編製、執行中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切實可行的目標。在執行完計劃後,還要對是否達成最初的目標進行測評和考核,使得任務和目標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是審慎性。即在計劃執行時要對審計重要性進行評估,並運用正確的審計方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有效地防範審計風險。同時,對審計風險水平也要有正確的評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審計失誤而出現新的審計風險。
五是可操作性。計劃是審計工作開展的依據。因此,計劃中制定的任務、提出的要求、達到的目標及執行情況的評估等都必須切合工作實際,具有可操作性,這樣才能使審計工作高效有序。
審計計劃管理的現狀分析及原因[1]
(一)審計計劃編製目標不夠明確,重點不夠突出,重審計計劃完成輕審計項目可行性研究。目前我國審計計劃編製還是採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兩級管理模式,地方審計機關除統一組織及授權的審計項目外,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在上級審計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雙重管理模式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地位和獨立性相對較弱,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牽制較大。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計劃時,由於任務緊、工作忙、內部分工不盡合理等原因,普遍對計劃編製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不夠重視,計劃準備時間短,制訂過程比較倉促,缺乏經濟工作的巨集觀視角,也未作深入的調查研究,使得計劃重點不突出,落實計劃的措施和目標、要求不明確;在審計對象的選擇和項目的確定上,缺乏嚴格的標準和認證程式;審計計劃的安排缺乏長遠性和前瞻性,中長期規劃與年度審計計劃缺乏呼應與銜接等。
(二)審計計劃在時間安排上不均衡。上級審計機關安排行業審計或專項調查,基於本級政府工作中心或某種特殊需要,審計範圍和重點、審計效果、上報審計結果的時間完全取決於上級審計機關的需要。縣級黨委政府臨時交辦審計任務,也同樣只考慮自身的需要,也不會考慮審計機關的時間是否衝突。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項目絕大多數要求在上半年三月到六月完成,加劇了縣級審計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項目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甚至不可預見,也常常會形成時間衝突。
(三)由於我國審計管理整體上還處在初級階段,因此許多相關的制度都尚未建立或不盡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未執行到位,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意識淡薄,造成有計劃無管理,影響了管理水平和審計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計劃編製缺乏一整套科學有效的程式保障,尚未建立審計對象資料庫,因而缺乏對審計對象的整體把握,使得立項工作具有盲目性;審計項目調整比較頻繁,變動程式比較簡單,特別是審計計劃執行缺乏有效的控制,對項目進展、資源和力量調整、質量和風險控制以及目標的實現疏於管理;審計計劃完成後的質量評估、績效評價、經驗總結和獎懲等未能及時跟上。
審計計劃管理的建議[1]
國家審計目前基本處在“綜合審計”向“績效審計”過渡階段,即審計從“裁判員”向“教練員”過渡階段。實行科學的審計管理,就要求在計劃的編製上要進一步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增強科學性;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計劃,加強信息交流和資源整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的考評體系,並加強審計成果的應用。
(一)統籌考慮,規範程式,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1、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所謂“圍繞中心”,是指制定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工作中心以及本級黨委和政府工作中心,緊緊圍繞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以及對審計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有關要求,緊緊圍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制定審計項目計劃,以此增強項目計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審計目標也更為明確。“突出重點”表現在要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科學確定審計覆蓋面,本著“留有餘地,輕重緩急”的原則,計劃安排不能太多太滿,要考慮地方黨委政府臨時交辦任務的完成,要安排足夠的時間抓好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的培訓學習等,確保工作安排的主動性。安排審計重點行業和重點資金,著眼於數額大、範圍大、影響大的項目,針對財經違紀問題高發區域,爭取在一定時期內將全部審計對象審計一遍,使項目計劃由強調覆蓋面向點、面結合,突出重點轉變。審計計劃編製中還必須堅持全面履責的原則,即應保證一定合理周期內,重點審計監督對象都能得到審計監督。為提高效益和效率,可以採用靈活的送達審計、聯網審計方式進行安排。
2、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審計資源,確保立項科學。立項前,應按照科學的程式,對擬定審計項目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採用“自上向下法”“自底向上法”等方式,多方征求意見,反覆甄選,綜合平衡,形成對象明確、範圍合理、目標可行、進度可控、要素完整的審計項目計劃,切實保證審計項目立項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為保證調研時間的充足,計劃編製管理部門應在當年計划下達後,即著手進行下一年度的立項準備工作。計劃管理的核心問題就是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審計資源。在審計計劃管理中,必須充分分析和把握現有審計資源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力量資源、審計信息資源、審計技術方法資源及審計的外部環境資源等。應逐步建立審計工作量測算模型、審計工作定額標準和審計人力資源資料庫;為加強審計計划進度管理,可以研究適合審計項目管理中的計劃評審技術(PERT);為適應審計中長期計劃編製要求,應建立審計項目庫、人力資源計劃等。充分瞭解和掌握了現有的資源,才能科學地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數量和預期的審計質量,最終制定出適合審計工作發展的有效策略和計劃。
3、採取科學的計劃編製方法,正確處理中長期計劃與年度計劃的關係。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目標代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它需要通過一個個年度計劃逐步實現。如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是一個中長期目標,但在公共財政框架建立完善的過程中,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問題還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年度計劃還必須以打假治亂為重點,突出查處各類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同時圍繞審計工作中長期目標逐步加大專項審計調查、效益審計等的力度和比重。這要求在計劃編製過程中可以嘗試採用滾動編製計劃法,把計劃的時間向前延伸,使短中長期計劃在時間上緊密地連貫起來。這樣不僅能剋服計劃的盲目性、隨意性和臨時性的缺陷,有效地解決審計資源與審計任務量不配比的問題,而且還能變短期臨時安排項目為長期規劃,達到審計一個行業、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同時,也要做好項目之間的相互協調,避免重覆審計。
4、規範計劃的變更程式。年度審計項目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計劃:如果特殊情況下必須變更項目計劃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式,填寫《項目計劃變更申請表》,說明情況和變更的理由,具體戶數以及變動後的被審單位名稱等等,經確認後,下達計劃變動通知書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二)精心組織,確保項目計劃的有效執行
1、加強審前調查。一是到被審計單位及其上級主觀部門、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調查瞭解相關的基本情況:二是收集作為審計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和文件及以往的審計檔案等資料;三是積極開展審前培訓,邀請有關的專業人士對審計項目及行業的有關知識進行講解。在此基礎上,編製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和實施方案。
2、加強交流和反饋。在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計劃執行部門要進行全方面地溝通交流,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加強調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並設置審計項目台帳,及時登記項目執行進度,按月上報審計項目計划進展情況,包括已發通知書、正在實施審計、已出具審計報告、已下審計決定、大致完成時間以及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計划進行的因素等情況。項目計劃管理部門要及時將進展情況進行彙總通報,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小結通報,除了對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說明外,還要總結前一段的工作經驗和特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以確保審計計劃的全面完成。
(三)加強被審計單位資料庫建設,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
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完畢後,應將被審單位的有關數據以及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附加信息錄入“審計對象資料庫”,使審計對象資料庫逐年更新完善,從而基本保持審計對象數據新鮮狀態,逐步實現審計對象的動態管理。科學有效的考評制度是促進審計計劃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計劃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認真研究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以促進工作為原則,建立規範的考評制度。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可以選擇部分審計項目,以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方案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行進度、審計組織實施情況、審計成果、審計成本等方面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