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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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組織(Credit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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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合作銀行最初於歐洲誕生。20世紀初,這種組織在北美髮展起來。1900年於魁北克省成立的稱為La Caisse Populairede Levis的組織是北美第一個信用合作組織。由於La Caisse Populairede Levis運行得非常成功,1906年,魁北克省專門進行立法。1907年,在聯邦一級進行立法的問題被提出來,雖然議案沒有通過,但這也說明,當時加拿大政府對信用合作組織的發展已經非常重視。
信用合作組織之所以能在這麼早的時期在歐美髮展起來,與當時經濟環境有著密切的關係。當時,金融系統主要是為資產實力雄厚的資本家服務的,資產實力較弱的人不得不支付高額利息給私人放債者以獲得信用。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相互幫助的方式就成為一條有效途徑。借款人主要是分佈在農村的農場主和一部分中小企業主,因此,從歐美國家信用合作組織發展的初期來看,成員主要來自於農村,併為提高他們的融資能力服務。
到了20世紀30年代,薩斯喀徹溫的信用合作組織進入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一個大的背景是,這一時期,歐美經濟進入大蕭條時期,位於加拿大西部的薩斯喀徹溫草原地區種植業遭到嚴重挫折,大量的農場主破產,商業凋零,放債人也急著收回借款。到1937年,2/3的農村人口需要靠接受救濟維持生計。當時,資金短缺成為農村人口維持生計和發展農業的致命瓶頸。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迫切需要有新的途徑獲取信用,發展信用合作組織的設想就提出來了。1934年,政府動議召開了關於成立了一個合作貿易組織(Cooperative Trading Organizations,CTO)的會議。之後,進行了一項長達兩年的研究。1936年,研究報告提交給了合作貿易組織會議。接著,成立了一個由合作社領導者和政府官員組成的委員會。1937年,魁北克省出台了《信用團體法案》。
經過70年的發展,薩斯喀徹溫信用聯盟已經發展到很大規模。目前,由11個信用團體組成的信用聯盟在58個社區有57萬名成員,資產達到90億加元。信用聯盟在自身獲得持續發展的同時,為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信用團體主要在農村社區吸收儲蓄,也非常強調將社區的金融資源為社區需要服務。目前,信用聯盟在332個營業點提供完全金融服務,在58個社區提供單項金融服務。可見,信用聯盟是農村社區的主要貸款服務提供者,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信用合作組織,一般可分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兩大類。這兩類合作社,因為社員的職業、經濟與社會環境的不同,因此合作社的構成、業務經營、都有很大差別。另外,在美國、加拿大等國,還盛行一種以儲蓄為目的,同時也對社員融通消費資金的儲蓄信用合作社,為儲蓄合作社。也可以算得上是信用合作社的一類。
1)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是以農民為社員,以農村為業務區域,並且是以融通農業所需資金為主的信用合作社。
2)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城市為其業務區域的信用合作組織。
3)儲蓄信用合作社:是以儲蓄為目的,服務於在同一工廠、學校、機關的工作人員專門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
信用合作社的成立一般是基於社員的需要而成立的。其組織的機關分為三種:一是社員大會,屬權力機關。 二是理事會,屬掃行機關。 三是監事會,屬監察機關。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是基於使每個信用這的規模能充分發揚合作精神為標準,以聯合組織的範圍,能充分發揮經濟效用為原則而設立。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規模的商品生產者為瞭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難,獲得某種服務,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作為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一種互助形式,合作制在它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長期的實踐中,合作制理論得以不斷發展和完善。
1995年,國際合作聯盟確定了合作制七項原則:
自願和開放的社員原則,對所有能夠利用合作社服務和願意承擔社員義務的人開放;
社員民主管理的原則,各級合作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社員參與決定,實行“一人一票”制;
社員入股,盈利主要用於充實積累的原則;
自主和自立的原則,合作社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教育、培訓的原則,合作社要為社員提供教育和培訓,要向公眾宣傳有關合作的性質和益處;
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合作社與通過地方的、全國的、區域的和國際的合作社間的合作,為社員提供最有效的服務;
關心社區的原則,合作社在滿足社員需求的同時,要推動所在社區的持續發展。
合作制與股份制是兩種不同的產權組織形式。
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級為上級所擁有;合作制則自下而上參股,上一級機構由下一級機構入股組成,並被下一級機構所擁有,基層社員是最終所有者。
二是經營目標不同。股份制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股東入股的目的是尋求利潤分紅;合作組織的主要經營目標是為社員服務。
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實行“一股一票”,大股控權;合作制實行“一人一票”,社員不論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權力。
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業利潤主要用於分紅,積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組織盈利主要用作積累,積累歸社員集體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國人海爾曼·舒爾茨-德里奇(Hermann Schulze-Delitzsch)於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業已走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目前已成為世界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員。在信用合作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裡,信用合作社已經發展成合作銀行體系。我國的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群眾性合作制金融組織,是對國家銀行體系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它的本質特征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信用服務。
1)萌芽階段。早在第一次國內戰爭時期,農村革命根據地就創立了農村信用社,為鞏固蘇維埃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2)成立階段。新中國建立後,農村信用社得以迅速發展壯大,至1956年基本實現了全國“鄉鄉有信用社”。
3)1957年至1978年,由於當時社會政治形勢和客觀經濟條件影響,全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上幾經變更,業務發展較為緩慢。
4)改革開放時期蓬勃發展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改革開改的號角,猶如一股春風,給古老的中國農村大地帶來了勃勃生機,也使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動力,步入了深化改革,蓬勃發展的歷史時期。
黨和國家重新明確了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和任務,即中國農村信用社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金融組織,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依托中國農業銀行領導,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受法律保護。農村信用社具有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的特點。其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規,積極籌集融通農村資金,支持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5)信用合作事業的巔峰時期。 隨著國家金融體制改革,1996年中國農村信用社在蓬勃發展時期茁壯成長的基礎上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隸屬關係,自成體系,至此中國農村信用社形成了中國信合系統,經營管理基本與商業銀行接軌,步入信用合作事業的巔峰時期。
1、城市信用社
(一)我國城市信用社的歷史沿革
城市信用社是我國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開放後出現的。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開展,一些地區出現了少量城市信用社。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數量約為1300家,總資產約為30億元。1986年1月,國務院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對城市信用社的性質、服務範圍、設立條件等作了規定。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城市信用社設立的速度加快,當時主要設立在地級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縣(市)也設立了城市信用社。隨著城市信用社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建立,為加強管理,1988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設立條件,註冊資本由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數量達到3330家,總資產為284億元。1989年上半年,根據中央治理整頓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了對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頓工作。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頓期間,各地控制了新設機構的規模,對經營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並。兩年間新設機構253家,撤銷機構75家。到1991年底,全國城市信用社為3500多家,總資產為497億元,職工77000多人。
1990年,開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聯社的試點工作。1992年清理整頓工作結束,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各行各業申辦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強烈。這一期間,城市信用社的數量急劇擴大,在絕大多數縣(市)都設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數量近4800家,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總資產為1878億元,職工12.3萬人。自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大力清理整頓金融秩序,總行責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達但未用完的指標暫停使用,同時對越權超規模審批城市信用社的問題進行清理。這一精神貫徹之後,絕大多數地方都沒有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年起,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級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了城市商業銀行。同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確:“在全國的城市合作銀行組建工作過程中,不再批准設立新的城市信用社"。這個通知下發以後,全國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審批工作。
針對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規範、經營水平低下、不良資產比例高、抗禦風險能力差、形成了相當大的金融風險這一現實情況,為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確保城市信用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1998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整頓方案》)。《整頓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徹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情況和風險程度,通過採取自我救助、收購或兼併、行政關閉或依法破產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風險;
按照有關文件對城市信用社及聯社進行規範改造或改製;要求全國各地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信用社的監管。全國各地按照《整頓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對少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城市信用社實施關閉或停業整頓外,還完成了將約2300 家城市信用社納入90家城市商業銀行組建範圍的工作,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城市信用社發展現狀
至2000年底,對城市信用社的全國性清產核資工作全部結束。據清產核資的統計結果,2000年底全國共有城市信用社1689家,資產總額為1823億元。 根據有關規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業務有:吸收社員存款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限額以下的非社員的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辦理票據貼現;代收代付款項及受托代辦保險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特別是城市信用社社員。城市信用社貸款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滿足社員的資金需要。
2、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要為入股的農村信用社提供服務,同時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管理、監督和協調。
(一)農村信用社的歷史沿革
1923年,中國第一家農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紀50年代初,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迅速發展。但隨後的二十多年中,農村信用社走上了官辦的道路,給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1984年8月,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此後十幾年,農村信用社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進行了改革。
1996年,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全國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俗稱“脫鉤”),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脫鉤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規範了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行為,強化了金融監管責任制,有效防範和化解了局部地區出現的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同時,通過發放支農再貸款等措施,支持、幫助農村信用社發展業務,改善經營狀況,改進支農服務。
(二)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地位與作用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主要為廣大農戶、個體工商戶,為農產品產前產後經營的各個環節提供金融服務,處於農村金融的最基層,是聯繫農民的金融紐帶,是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0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貸款餘額達10489億元,其中農業貸款為3588億元,占所有金融機構全部農業貸款的73.4%。同時,農村信用社的機構網點眾多,遍佈整個農村地區,是最便利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2000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40141個,其中縣級聯社2447個,從業人員46.9萬人。
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它在服務農民,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集農村閑散資金,引導農村資金流向。農村信用社點多面廣,貼近農民,吸收農村閑散資金具有獨特的優勢。二是為廣大農戶和各類經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供金融服務。三是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支持農民組織的各類產前產後加工、運輸服務組織的發展,並以此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四是調節農村貨幣流通。五是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生產,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六是引導農村民間借貸,維護農村金融秩序。
(三)農村信用社的主要業務
農村信用社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儲蓄;農戶、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經濟組織存款、貸款、結算業務;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款項;買賣政府債券以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於2000年8月在江蘇省首先開展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的試點工作,主要內容是將目前信用社、縣聯社各為法人合併為一個法人,相應轉換農村信用社的內部經營機制;組建聯合社,完善對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理順農村信用社與地方黨政的關係等。
完善法制、防範風險、改善金融生態:政府的支持與監管必不可少。信用合作社是一類特殊的合作社,運轉得好,能給農村的發展提供非常大的幫助;運轉失敗,也會給農村帶來很大損失,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政府對信用合作社的支持與監管是非常重視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為明確其地位並規範其運轉,加拿大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最主要的是《信用團體法案規定》(The Credit Union Act & Regulations)。除了法律以外,政府還通過頒佈有關規定對信用團體進行規制。政府的法律法規與儲蓄擔保公司的健康業務標準、信用團體會員的有關規章和實施細則、信用團體理事會制定的內部政策、以及信用團體經營過程有關程式規定等一道構成了關於信用團體運行的制度體系。
(二)嚴密監控並化解金融風險
在法律和公共政策框架下,政府與儲蓄擔保公司合作對信用團體進行監管。政府的監管機構有兩個:一是消費者保護與公共利益機構。這類機構主要是保護與信用團體有關的利益方,存款人、借款人、投資者等的利益,並關註信用團體不正常運轉可能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損失。在一般的情況下,這類機構不會對信用團體的具體業務活動進行干預。二是註冊機構。該機構有權派出代表對信用團體的全部業務或者部分業務進行監控。註冊機構會直接監控信用團體的活動。在一般的情況下,該機構會派人到儲蓄擔保公司與其合作對信用團體進行監管,同時,該機構還直接派人到信用團體進行現場監管。
(三)為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態條件
歐美國家一直都非常重視信用體系的建立。加拿大政府也是如此。在加拿大,作為借款人,如果失去信用,以後很難獲得貸款。這將對其產生長期的影響。總體來看,加拿大的金融生態條件是非常好的。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薩斯喀徹溫的信用團體有著特殊的金融生態。政府為支持合作社和協會的發展,出台了一條專門的政策。如果合作社或者協會成員不能償還貸款,政府將負責償還25%。由於合作社和協會成員是信用團體的主要客戶,因此,對信用團體來說,貸款風險被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