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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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组织(Credit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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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合作银行最初于欧洲诞生。20世纪初,这种组织在北美发展起来。1900年于魁北克省成立的称为La Caisse Populairede Levis的组织是北美第一个信用合作组织。由于La Caisse Populairede Levis运行得非常成功,1906年,魁北克省专门进行立法。1907年,在联邦一级进行立法的问题被提出来,虽然议案没有通过,但这也说明,当时加拿大政府对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已经非常重视。
信用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在这么早的时期在欧美发展起来,与当时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时,金融系统主要是为资产实力雄厚的资本家服务的,资产实力较弱的人不得不支付高额利息给私人放债者以获得信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相互帮助的方式就成为一条有效途径。借款人主要是分布在农村的农场主和一部分中小企业主,因此,从欧美国家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来看,成员主要来自于农村,并为提高他们的融资能力服务。
到了20世纪30年代,萨斯喀彻温的信用合作组织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一个大的背景是,这一时期,欧美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位于加拿大西部的萨斯喀彻温草原地区种植业遭到严重挫折,大量的农场主破产,商业凋零,放债人也急着收回借款。到1937年,2/3的农村人口需要靠接受救济维持生计。当时,资金短缺成为农村人口维持生计和发展农业的致命瓶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迫切需要有新的途径获取信用,发展信用合作组织的设想就提出来了。1934年,政府动议召开了关于成立了一个合作贸易组织(Cooperative Trading Organizations,CTO)的会议。之后,进行了一项长达两年的研究。1936年,研究报告提交给了合作贸易组织会议。接着,成立了一个由合作社领导者和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1937年,魁北克省出台了《信用团体法案》。
经过70年的发展,萨斯喀彻温信用联盟已经发展到很大规模。目前,由11个信用团体组成的信用联盟在58个社区有57万名成员,资产达到90亿加元。信用联盟在自身获得持续发展的同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信用团体主要在农村社区吸收储蓄,也非常强调将社区的金融资源为社区需要服务。目前,信用联盟在332个营业点提供完全金融服务,在58个社区提供单项金融服务。可见,信用联盟是农村社区的主要贷款服务提供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用合作组织,一般可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两大类。这两类合作社,因为社员的职业、经济与社会环境的不同,因此合作社的构成、业务经营、都有很大差别。另外,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还盛行一种以储蓄为目的,同时也对社员融通消费资金的储蓄信用合作社,为储蓄合作社。也可以算得上是信用合作社的一类。
1)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是以农民为社员,以农村为业务区域,并且是以融通农业所需资金为主的信用合作社。
2)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城市为其业务区域的信用合作组织。
3)储蓄信用合作社:是以储蓄为目的,服务于在同一工厂、学校、机关的工作人员专门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信用合作社的成立一般是基于社员的需要而成立的。其组织的机关分为三种:一是社员大会,属权力机关。 二是理事会,属扫行机关。 三是监事会,属监察机关。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基于使每个信用这的规模能充分发扬合作精神为标准,以联合组织的范围,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用为原则而设立。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互助形式,合作制在它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合作制理论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了合作制七项原则: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
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各级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参与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入股,盈利主要用于充实积累的原则;
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和培训,要向公众宣传有关合作的性质和益处;
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与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
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
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
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入股的目的是寻求利润分红;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力。
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作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国人海尔曼·舒尔茨-德里奇(Hermann Schulze-Delitzsch)于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业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世界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成合作银行体系。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1)萌芽阶段。早在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就创立了农村信用社,为巩固苏维埃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成立阶段。新中国建立后,农村信用社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至1956年基本实现了全国“乡乡有信用社”。
3)1957年至1978年,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形势和客观经济条件影响,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几经变更,业务发展较为缓慢。
4)改革开放时期蓬勃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改的号角,犹如一股春风,给古老的中国农村大地带来了勃勃生机,也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动力,步入了深化改革,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
党和国家重新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即中国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依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支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5)信用合作事业的巅峰时期。 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在蓬勃发展时期茁壮成长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自成体系,至此中国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中国信合系统,经营管理基本与商业银行接轨,步入信用合作事业的巅峰时期。
1、城市信用社
(一)我国城市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城市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多人。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1992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整顿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
按照有关文件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 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城市信用社发展现状
至2000年底,对城市信用社的全国性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据清产核资的统计结果,2000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1689家,资产总额为1823亿元。 根据有关规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吸收社员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城市信用社社员。城市信用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
2、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入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与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最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1048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3588亿元,占所有金融机构全部农业贷款的73.4%。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众多,遍布整个农村地区,是最便利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00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40141个,其中县级联社2447个,从业人员46.9万人。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五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三)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机制;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
完善法制、防范风险、改善金融生态:政府的支持与监管必不可少。信用合作社是一类特殊的合作社,运转得好,能给农村的发展提供非常大的帮助;运转失败,也会给农村带来很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对信用合作社的支持与监管是非常重视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为明确其地位并规范其运转,加拿大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信用团体法案规定》(The Credit Union Act & Regulations)。除了法律以外,政府还通过颁布有关规定对信用团体进行规制。政府的法律法规与储蓄担保公司的健康业务标准、信用团体会员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信用团体理事会制定的内部政策、以及信用团体经营过程有关程序规定等一道构成了关于信用团体运行的制度体系。
(二)严密监控并化解金融风险
在法律和公共政策框架下,政府与储蓄担保公司合作对信用团体进行监管。政府的监管机构有两个:一是消费者保护与公共利益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保护与信用团体有关的利益方,存款人、借款人、投资者等的利益,并关注信用团体不正常运转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类机构不会对信用团体的具体业务活动进行干预。二是注册机构。该机构有权派出代表对信用团体的全部业务或者部分业务进行监控。注册机构会直接监控信用团体的活动。在一般的情况下,该机构会派人到储蓄担保公司与其合作对信用团体进行监管,同时,该机构还直接派人到信用团体进行现场监管。
(三)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条件
欧美国家一直都非常重视信用体系的建立。加拿大政府也是如此。在加拿大,作为借款人,如果失去信用,以后很难获得贷款。这将对其产生长期的影响。总体来看,加拿大的金融生态条件是非常好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萨斯喀彻温的信用团体有着特殊的金融生态。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和协会的发展,出台了一条专门的政策。如果合作社或者协会成员不能偿还贷款,政府将负责偿还25%。由于合作社和协会成员是信用团体的主要客户,因此,对信用团体来说,贷款风险被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