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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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衝突是指由不同主體或不同文化的差異而導致的價值和價值觀念上的矛盾、碰撞、衝突,主要表現為價值理想、價值信念、價值目標、價值標準、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衝突”。價值衝突,或者說價值觀念的衝突,一般是指不同的價值認識與評價等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是價值矛盾尖銳化的特殊表現。它既可以是處在矛盾統一體內不同的價值觀念(或同一價值觀念內在要素)之間的交鋒與碰撞,也可以是相離或相斥的價值體系之間的對抗與分離。
價值衝突,不是單一的抽象物,而是複雜的集合體,它有其內在的結構和層次,也有其外在的具體的“實在”,因而導致價值衝突的因素必然不是孤立的,而是多維的、複合性的,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現就導致價值衝突的主要因素展開探討。
- 1.社會存在、社會生活的矛盾性是價值衝突的根本原因。
我們知道,價值觀念屬於意識的範疇,“人們的意識決定於人們的存在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說,任何價值觀念都只能是一定社會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矛盾運動的產物,一定階級所處的社會關係的反映,即人們所處的社會存在的反映。而社會存在、社會生活本身就是一個矛盾衝突的複合體,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總是以一定的矛盾衝突為代價的。因此,社會中諸方面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反映到人們的思想觀念中來,表現為不同的階層、不同的集團及不同的個人之間在觀念上和現實利益上的多種價值衝突。無論在什麼社會,存在的矛盾越多、越複雜,價值衝突的可能性、強烈性和危害性就越大,這是價值衝突歷史的和邏輯的必然。
- 2.社會變革是價值衝突的激發原因。
在社會發展的相對穩定期,價值衝突一般是潛在的,處在量的積累過程中。只有到社會變革時期,價值衝突才會凸現出來。因為在社會變革之時,舊的社會形態或舊的體制漸趨向新的社會形態或新的體制轉換,人們之間的利益、價值關係發生著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變化。在這變化面前,原有的價值規範往往會變成新的利益關係、新的價值關係發展的障礙,於是便產生了突破新的價值觀念的要求。而新的價值觀念一時還不能產生,原有價值觀念中哪些應該繼承地發揚,哪些應該否定一時還不很明確,這就造成一定時期內的價值矛盾狀況。同時,在這一時期內,社會矛盾紛亂,人們的思想觀念更為混雜、飄忽不走,心理承受力相對脆弱,總渴望以一些新的價值原則、新的追求、新的生活態度等來進行自律。而新的價值觀念等又總是在人們的各種利益的相互作用、相互衝突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整個社會生活的價值衝突。一般說來,社會變革時期的價值衝突總是劇烈而又難以駕馭。
- 3.價值主體的差異性及其內在的矛盾性是價值衝突的內在原因。
價值衝突,雖然是一種觀念之問的矛盾,但它卻是通過不同的價值主體表現出來的。不同的價值主體由於具有不同的認知結構、情感意志、心理素質、品德修養、社會經歷等,因而對同一問題的價值認識和思考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區別和分岐。同一價值主體由於具有多向的、複雜的內在屬性,這些屬性往往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因而在一故情況下,每個人只能選擇一個方向來確定其個體存在的本質,也只能在滿足與失卻之問進行決斷,這是矛盾,也是衝突。
- 4.此外,社會心理文化的失衡也可能造成價值的對立
因為一切社會心理文化活動,總是內在地包含著人們對於價值的欲求、理解和實現狀況;同樣,一切有價值的活動亦總是表現為社會心理文化的活動。因此,社會心理文化一旦處於傾斜狀態,人們的社會心理承受力就比較脆弱,從而大大弱化了價值判斷和選擇的能力,導致價值觀念之間的對抗。
價值衝突的表現是多種多祥的,從不同的角度劃分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諸如內在的與外在的、觀念的與心理的、顯示的與隱示的、理性的與非理性的、一維的與多維的;也可以表現為新的與舊的、傳統的與現代的、民族的與外來的,如此等等,不一一例舉。本文從哲學認識論的高度重點論述三種有代表性的價值衝突。
- 1.“應然”性價值觀與“實然”性價值觀的衝突。
所謂“應然”性價值觀,就是一種對理想價值的認識和評價。理想是指向未來的,理想的本質是建立在客觀必然基礎上的,屬於“應有”的範疇。而“實然’,性價值觀是指對客觀存在的價值事實的認識和評價,屬於“實有”範疇。一般說來,人總是不滿於“實然”的規定,而是按照“應然”的要求,不斷地進行自我超越,不斷地造就和完善自己,奔向完善的理想要求。然而,理想所追求的,都是現實尚不具備或難以具備的東西,是一種現實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只是一種可能的“實然”,而非現實的存在。另一方面,現實總是難以突破的,突破現實意味著喪失文化的穩定性和社會組織的固有秩序。因此,當理想還不足以戰勝保守心理和強盛的社會現實時,理想就只能作為一種“理想”、一種“應然”而存在著。可見,“應然’,性價值觀與“實然’,性價值觀是一對矛盾衝突的範疇和實在。在某種意義上講,人的進化及文化的發展,是在兩者對立統一的過程中進行的。
- 2.相對性價值觀與絕對性價值觀的衝突。
我們知道,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對性和絕對性的同一。但是,價值由於它同主體的需要密切相關,它的正確性不同於真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對任何人都是確定無疑的,有些價值在相同條件下,對不同的主體表現得很不相同,甚至表現為截然相反的意義。也就是說,價值是相對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非確定性。這樣說並不意味著價值是無法把握的,事實上,價值的相對性中必然包含著絕對性的東西。否則,我們就無法理解人類及其文化根源於人類社會歷史活動。正是由於價值相對性和絕對性的存在和作用,才由此形成了相對性價值觀和絕對性價值觀。這是一對永恆的矛盾範疇,丙者既統一也對立,對立時就表現為兩種觀念形態之間的鬥爭與排斥。一般說來,相對性價值觀與絕對性價值觀在一定範圍內的矛盾衝突,是正常的。問題是,一旦超出“度”的限制,就會形成兩種根本性對抗的的價值觀念:相對主義價值觀和絕對主義價值觀。相對主義價值觀認為,沒有普遍意義上的價值,一切價值都是相對的;絕對主義價值觀認為,世界上存在一種價值絕對,這種價值絕對性具有普遍性和永久穩定性。顯然,這兩種價值之爭會給社會與人類產生一定的負面衝擊。
- 3.真理性價值觀與實用性價值觀的衝突。
所謂真理性價值觀,是指對真理的價值性的認識和評價。真理本身不是價值,但是,真理作為人類實踐—認識活動,科學研究、理論思維所時刻追求的目標,作為指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武器,是人類獲得自由、幸福和解放的根本條件,因而必定有價值。它的價值性在於:它在各種情況下給人類提供了“真”。而實用性價值觀,強調從意義、效用、價值的角度來考察知識、科學、真理問題,以“方便”、“有用”、“實惠”作為自己認識和實踐的出發點,它“強調要立足於現實生活·把碑定信念當作出發點,把採取行動當作主要手段,把獲得效果當作最高目的”。二它不承認客觀的科學的真理對人類必然有用這個普遍的關係,它是用“有用”來規定真理,而不是根據真理來理解有用。我們說真理是有用的,這裡指真理對於人類的歷史發展來說,終歸是有益的,但決不意味著真理對於一切時代、一切個人的一切目的都有同樣的益處。從歷史發展的進程看,有的東西具有真理性,是有價值的,但現時不一定有用,因而往往會導致暫時的價值衝突;有的東西是有用的,但暫時不具備或根本不具備真理性價值,有時甚至會產生負價值,因而會導致一定的甚至是消極的的價值衝突。以上從三個方面論述了價值衝突的表現,雖然不能揭示其全部內容,但足以從巨集觀上、從一個側面表徵著人類價值世界的複雜性和豐富性。
價值衝突的實質[1]
價值衝突,是一種時起時伏的衝突。衝突的過程,乃是一個從無序到有序的過程;衝突結果,乃是新的價值規範形成的必要條件。價值衝突是無窮無盡的,所變化者,不過在於衝突的形式與內容而已,而其實質是不變的。價值衝突的實質,說到底就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矛盾和爭執。要闡釋這個問題,就必須從利益、利益與價值的關係上入手。
先談利益,利益是一個多層次複雜的系統,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維繫人的社會關係的紐帶,是人自我實現的條件和手段。從總體上看,整個社會都是基於人的利益的派生物或形成物。生產力是人從自然界獲取物質利益的能力,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政治權力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手段”,國家政權最終是為維護特定群體利益服務的。即使象宗教這樣仿佛遠離經濟關係的社會現象,也隱藏著它“實實在在的現世利益”。可以說,人的社會關係是一種基於利益的聯繫,本質上是一種利益(價值)聯繫。
價值觀念,是對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性質和意義的反映、理解或評價,是以主體利益需要為尺度的,也就是說,價值觀念的內容所體同的是主體的利益需要事實上,利益需要和價值是統一人格的兩重屬性,人對價值的追求,在現實性上表現為人從自我利益需要出發,指向客體,追求客體的趨向和特征。價值的實現標志著人的利益需要與客體屬性相互一致,彼此趨合。人的利益需要構成人的價值目標和價值追求,這是人生活動的動力源或原動力可見,利益需要是價值產生的主體內在根據,也是價值的主體尺度。人如何看待自我、社會的利益關係,如何認識和處理對社會利益的創造、貢獻與占有、消費的關係,以什麼樣的手段實現個人利益,對利益持有怎樣的消費方式和消費態度,這些都表現著人的一定的價值觀念,人們的“思想一旦離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醜”。利益,對社會、對個人都是一根最敏感的神經、“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關”。不僅利益的矛盾會構成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階級與階級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矛盾,而且利益系統的任何波動、變動,都會使人形成強烈的心理和社會輿論,從而引起人們的價值困惑、價值衝突,甚至會程度不同地導致社會的震蕩和動亂。任何社會改良改革和革命往往都以利益尤其是物質利益的矛盾、衝突為根據,都以解決這些矛盾衝突為動力和目標,從而使社會人們獲得相對一致的價值觀念,以保證社會保持相對穩定的價值狀態。
不僅利益的衝突決定著價值的衝突,而且利益衝突的性質,也決定著價值衝突的性質。在私有制條件下,由於階級對立、剝削和壓迫的存在,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或處於直接的人身依附關係中,或處於以商品為中介的本質上的人身依附關係中,這樣絕大多數勞動人民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對抗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了,因而在私有制社會裡,價值衝突在總體上表現為對抗性的。在公有制條件下,由於從根本上消滅了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制度,儘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上還存在著局部的暫時的矛盾,但他們的根本利益與長遠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價值衝突在總沐上表現為非對抗性的。除極少數外,絕大多數價值衝突是可以緩解和平衡的,是屬於人民內部的價值紛爭。
- ↑ 潘正雲.論價值衝突[N].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