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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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冲突是指由不同主体或不同文化的差异而导致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上的矛盾、碰撞、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理想、价值信念、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冲突”。价值冲突,或者说价值观念的冲突,一般是指不同的价值认识与评价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价值矛盾尖锐化的特殊表现。它既可以是处在矛盾统一体内不同的价值观念(或同一价值观念内在要素)之间的交锋与碰撞,也可以是相离或相斥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对抗与分离。
价值冲突,不是单一的抽象物,而是复杂的集合体,它有其内在的结构和层次,也有其外在的具体的“实在”,因而导致价值冲突的因素必然不是孤立的,而是多维的、复合性的,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现就导致价值冲突的主要因素展开探讨。
- 1.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的矛盾性是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价值观念属于意识的范畴,“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任何价值观念都只能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一定阶级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即人们所处的社会存在的反映。而社会存在、社会生活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冲突的复合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总是以一定的矛盾冲突为代价的。因此,社会中诸方面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反映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来,表现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集团及不同的个人之间在观念上和现实利益上的多种价值冲突。无论在什么社会,存在的矛盾越多、越复杂,价值冲突的可能性、强烈性和危害性就越大,这是价值冲突历史的和逻辑的必然。
- 2.社会变革是价值冲突的激发原因。
在社会发展的相对稳定期,价值冲突一般是潜在的,处在量的积累过程中。只有到社会变革时期,价值冲突才会凸现出来。因为在社会变革之时,旧的社会形态或旧的体制渐趋向新的社会形态或新的体制转换,人们之间的利益、价值关系发生着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这变化面前,原有的价值规范往往会变成新的利益关系、新的价值关系发展的障碍,于是便产生了突破新的价值观念的要求。而新的价值观念一时还不能产生,原有价值观念中哪些应该继承地发扬,哪些应该否定一时还不很明确,这就造成一定时期内的价值矛盾状况。同时,在这一时期内,社会矛盾纷乱,人们的思想观念更为混杂、飘忽不走,心理承受力相对脆弱,总渴望以一些新的价值原则、新的追求、新的生活态度等来进行自律。而新的价值观念等又总是在人们的各种利益的相互作用、相互冲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整个社会生活的价值冲突。一般说来,社会变革时期的价值冲突总是剧烈而又难以驾驭。
- 3.价值主体的差异性及其内在的矛盾性是价值冲突的内在原因。
价值冲突,虽然是一种观念之问的矛盾,但它却是通过不同的价值主体表现出来的。不同的价值主体由于具有不同的认知结构、情感意志、心理素质、品德修养、社会经历等,因而对同一问题的价值认识和思考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和分岐。同一价值主体由于具有多向的、复杂的内在属性,这些属性往往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因而在一故情况下,每个人只能选择一个方向来确定其个体存在的本质,也只能在满足与失却之问进行决断,这是矛盾,也是冲突。
- 4.此外,社会心理文化的失衡也可能造成价值的对立
因为一切社会心理文化活动,总是内在地包含着人们对于价值的欲求、理解和实现状况;同样,一切有价值的活动亦总是表现为社会心理文化的活动。因此,社会心理文化一旦处于倾斜状态,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力就比较脆弱,从而大大弱化了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导致价值观念之间的对抗。
价值冲突的表现是多种多祥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诸如内在的与外在的、观念的与心理的、显示的与隐示的、理性的与非理性的、一维的与多维的;也可以表现为新的与旧的、传统的与现代的、民族的与外来的,如此等等,不一一例举。本文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重点论述三种有代表性的价值冲突。
- 1.“应然”性价值观与“实然”性价值观的冲突。
所谓“应然”性价值观,就是一种对理想价值的认识和评价。理想是指向未来的,理想的本质是建立在客观必然基础上的,属于“应有”的范畴。而“实然’,性价值观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的认识和评价,属于“实有”范畴。一般说来,人总是不满于“实然”的规定,而是按照“应然”的要求,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不断地造就和完善自己,奔向完善的理想要求。然而,理想所追求的,都是现实尚不具备或难以具备的东西,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是一种可能的“实然”,而非现实的存在。另一方面,现实总是难以突破的,突破现实意味着丧失文化的稳定性和社会组织的固有秩序。因此,当理想还不足以战胜保守心理和强盛的社会现实时,理想就只能作为一种“理想”、一种“应然”而存在着。可见,“应然’,性价值观与“实然’,性价值观是一对矛盾冲突的范畴和实在。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的进化及文化的发展,是在两者对立统一的过程中进行的。
- 2.相对性价值观与绝对性价值观的冲突。
我们知道,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同一。但是,价值由于它同主体的需要密切相关,它的正确性不同于真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任何人都是确定无疑的,有些价值在相同条件下,对不同的主体表现得很不相同,甚至表现为截然相反的意义。也就是说,价值是相对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非确定性。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价值是无法把握的,事实上,价值的相对性中必然包含着绝对性的东西。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人类及其文化根源于人类社会历史活动。正是由于价值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存在和作用,才由此形成了相对性价值观和绝对性价值观。这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范畴,丙者既统一也对立,对立时就表现为两种观念形态之间的斗争与排斥。一般说来,相对性价值观与绝对性价值观在一定范围内的矛盾冲突,是正常的。问题是,一旦超出“度”的限制,就会形成两种根本性对抗的的价值观念:相对主义价值观和绝对主义价值观。相对主义价值观认为,没有普遍意义上的价值,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绝对主义价值观认为,世界上存在一种价值绝对,这种价值绝对性具有普遍性和永久稳定性。显然,这两种价值之争会给社会与人类产生一定的负面冲击。
- 3.真理性价值观与实用性价值观的冲突。
所谓真理性价值观,是指对真理的价值性的认识和评价。真理本身不是价值,但是,真理作为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科学研究、理论思维所时刻追求的目标,作为指导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武器,是人类获得自由、幸福和解放的根本条件,因而必定有价值。它的价值性在于:它在各种情况下给人类提供了“真”。而实用性价值观,强调从意义、效用、价值的角度来考察知识、科学、真理问题,以“方便”、“有用”、“实惠”作为自己认识和实践的出发点,它“强调要立足于现实生活·把碑定信念当作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效果当作最高目的”。二它不承认客观的科学的真理对人类必然有用这个普遍的关系,它是用“有用”来规定真理,而不是根据真理来理解有用。我们说真理是有用的,这里指真理对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说,终归是有益的,但决不意味着真理对于一切时代、一切个人的一切目的都有同样的益处。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有的东西具有真理性,是有价值的,但现时不一定有用,因而往往会导致暂时的价值冲突;有的东西是有用的,但暂时不具备或根本不具备真理性价值,有时甚至会产生负价值,因而会导致一定的甚至是消极的的价值冲突。以上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价值冲突的表现,虽然不能揭示其全部内容,但足以从宏观上、从一个侧面表征着人类价值世界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价值冲突的实质[1]
价值冲突,是一种时起时伏的冲突。冲突的过程,乃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冲突结果,乃是新的价值规范形成的必要条件。价值冲突是无穷无尽的,所变化者,不过在于冲突的形式与内容而已,而其实质是不变的。价值冲突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人们之间利益的矛盾和争执。要阐释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利益、利益与价值的关系上入手。
先谈利益,利益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系统,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维系人的社会关系的纽带,是人自我实现的条件和手段。从总体上看,整个社会都是基于人的利益的派生物或形成物。生产力是人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利益的能力,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国家政权最终是为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服务的。即使象宗教这样仿佛远离经济关系的社会现象,也隐藏着它“实实在在的现世利益”。可以说,人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利益的联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价值)联系。
价值观念,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和意义的反映、理解或评价,是以主体利益需要为尺度的,也就是说,价值观念的内容所体同的是主体的利益需要事实上,利益需要和价值是统一人格的两重属性,人对价值的追求,在现实性上表现为人从自我利益需要出发,指向客体,追求客体的趋向和特征。价值的实现标志着人的利益需要与客体属性相互一致,彼此趋合。人的利益需要构成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这是人生活动的动力源或原动力可见,利益需要是价值产生的主体内在根据,也是价值的主体尺度。人如何看待自我、社会的利益关系,如何认识和处理对社会利益的创造、贡献与占有、消费的关系,以什么样的手段实现个人利益,对利益持有怎样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态度,这些都表现着人的一定的价值观念,人们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利益,对社会、对个人都是一根最敏感的神经、“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不仅利益的矛盾会构成社会上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且利益系统的任何波动、变动,都会使人形成强烈的心理和社会舆论,从而引起人们的价值困惑、价值冲突,甚至会程度不同地导致社会的震荡和动乱。任何社会改良改革和革命往往都以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的矛盾、冲突为根据,都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为动力和目标,从而使社会人们获得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以保证社会保持相对稳定的价值状态。
不仅利益的冲突决定着价值的冲突,而且利益冲突的性质,也决定着价值冲突的性质。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阶级对立、剥削和压迫的存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或处于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中,或处于以商品为中介的本质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这样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抗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了,因而在私有制社会里,价值冲突在总体上表现为对抗性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尽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上还存在着局部的暂时的矛盾,但他们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价值冲突在总沐上表现为非对抗性的。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价值冲突是可以缓解和平衡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的价值纷争。
- ↑ 潘正云.论价值冲突[N].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