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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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號準則適用於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的會計處理和揭示。
2.下列事項,可能產生或有事項,但是不包括在本號準則的範圍之內:
(2)退休金計劃下的付款責任(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退休金費用”);
(3)因長期租賃合同產生的承諾(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會計”);
(4)所得稅(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
3.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或有事項,是指這樣的一種狀況或情況,其最終結果是收益或虧損,並且只有在一項或若幹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予以證實。
資產負債表以後發生的事項,是指那些在資產負債表日和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之間發生的有利和不利的事項,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事項:
(1)為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提供進一步證據的事項;
(2)能夠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狀況的事項。
4.本號準則所使用的或有事項一詞,僅限於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或情況,並且其財務影響將由可能發生或可能不發生的未來事項所決定。許多這樣的狀況或情況,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基本會計概念,在財務報表上反映為應計項目。
5.在財務報表中,對企業正在進行和經常發生的許多活動需要作出估計。雖然確定財務報表所呈報的金額的程式是相似的,但估計所涉及的事實本身並不產生那種作為或有事項的特點的不確定性。例如,採用估計的使用年限來確定折舊這一事實,並不使折舊成為或有事項。資產使用年限的最後終止,並不是不確定的。另外,因接受勞務而產生的付款金額,也不是第3段所定義的或有事項,儘管該金額可能是估計的,但發生這些債務的事實卻是確定無疑的。
6.與未來事項有關的不確定性可用結果的一個變動範圍來表。這種變動範圍可以表現為用數字表示的概率,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其準確程度不能以現有資料加以證明。這種結果的變動範圍也可以用一般的文字敘述方法來反映,即使用從“可能發生”到“可能性極小”這一範圍內的術語。
7.對或有事項的結果及其財務影響的估計,需要通過企業管理當局的判斷來確定。這種判斷應以截至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為止可以取得的資料為依據,並且應該包括對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各種事項的檢查,這些事項可以參考同類業務的經驗。有時也可參考獨立專家的報告。
8.在下列情況下,或有損失的金額應確認為費用和負債:
(1)未來事項可能證實,即使在考慮了有關的可能可以收回的金額後,在資產負債表日某項資產可能已遭毀損,或者某項負債可能已經發生;
(2)可以對所產生的損失的金額作合理的估計。
9.如果第8段的其中一個條件不能滿足,除非產生損失的可能性極小,否則,應在財務報表中揭示或有損失的存在。
10.一項或有損失的會計處理,取決於或有事項的預期結果。如果一項或有事項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失,那麼,在財務報表中確認這種損失是穩健的做法。
11.財務報表中所確認的或有損失的金額,可以根據或有事項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的有關資料來進行估計。應在這一範圍內按損失的最優估計值予以確認。如果在此範圍內沒有金額可以代表較好的估計值,至少應確認此範圍內的最小金額。如果損失可能超過所確認的金額,應揭示任何新增加的損失風險。
12.在估計或有損失的金額時,如果出現矛盾或證據不足,應對或有事項的存在和性質予以揭示。
13.由於或有負債可以與向對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關賠償相抵消,企業的潛在損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在這種情況下,應先考慮可能可以收回的賠償金額,再確定確認為費用的金額。
14.對於擔保事項和因貼現匯票而承擔的義務以及由企業承擔的其他類似義務,儘管企業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極小,但通常應在財務報表中以附註的方式揭示其存在和金額。
15.為一般或非特定的經營風險計提的金額,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和情況無關,因而不能作為或有事項的準備。
16.或有利得不應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為收人或資產。如果該項利得有可能實現,應揭示或有利得的存在。
17.或有利得不應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為這可能導致將永遠不會實現的收入得到確認。但當利得的實現基本可以肯定時,那麼這種利得已不是或有事項,確認這項利得是恰當的。
18.在揭示時,應避免對實現的可能性產生誤導,這一點至關重要。
19.在財務報表中,或有事項被記載的金額是以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可以取得的資料為依據的。對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如果可以表明在資產負債表日某項資產可能已遭毀損,或者某項負債可能已經發生,應在認定或有事項和確定計人財務報表的或有事項的金額時加以考慮。
20.在有些情況下,每一項或有事項均可以分別認定。在確認或有事項的金額時,應考慮每一事項的特殊情況。一項對企業的巨額法律索賠要求,就可能代表了這樣一種或有事項。企業管理當局在評估這種或有事項時,應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在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該索賠的進展情況,法律專家或其他顧問的意見,企業對類似案件的經驗,以及其他企業在類似情況下的經驗等。
21.如果造成某項個別交易的或有事項的不確定性,是大量類似業務所共同的,就無需逐一確定或有事項的金額,而可隊以同類業務為基礎來確定。這類或有事項的例子有產品的售後錦養和應收帳款預計無法收回的部分。這類費用通常頻繁發生,雖然無法認定可能造成損失的具體交易,但可以憑經驗較合理地估計負債或損失的金額。將這些費用按應計制處理,使它們能在有關交易發生的相同會計期間被加以確認。
22.當需要根據本號準則第9段和第16段的要求進行揭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或有事項的性質;
(2)可能影響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3)對財務影響的估計或對無法作出這類估計的情況的說明。
23.在資產負債表日和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之間發生的事項,可能表明需要對資產和負債作出調整,或需要作出揭示。
24.批准公佈財務報表所涉及的程式,隨著管理結構以及編製和完成財務報表的程式的不同而不同,但批准公佈的日期一般是指批准報表向企業外部公佈的日期。
25.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某些事項可以提供新證據,幫助估計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有關的金額,或者能夠表明持續經營的假定對壟斷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不再適用時,這時應對資產和負債作出調整。
26.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某些事項,能夠對確定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有關的金額提供新的資料,因而需要調整資產和負債。例如,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某客戶破產,證實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就應對此損失作出調整。
27.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某些事項,還可能表明整個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不再是一個持續經營的實體。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惡化,可能表明在編製財務報表時,需要考慮使用持續經營的假設是否恰當。
28.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有些事項,雖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和負債狀況,但它們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作出揭示將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正確估價和決策的能力。對於這些項目,雖不應調整資產和負債,但應予以揭示。
29.對於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某些事項,如果這類事項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無關,就不應調整資產和負債。例如,在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表批准公佈日之間,發生了投資市價的下跌。這種市價的下跌一般與資產負債表日的投資狀況無關,只是反映以後期間發生的情況。但是,如果以後時期發生的事項表明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和負債狀況已發生了特殊變化,一般要求對這些事項作出揭示。例如,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一座主要的生產廠房被火燒毀。
30.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並表明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出現的情況的某些事項,假如不對其加以揭示,將會影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確估價和決策的能力,則應加以揭示。例如,對另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31.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但在財務報表批准日之前提議和宣佈發放的財務報表所屬期間的勝利,應加以調整,或加以揭示。
32.有些事項雖然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但由於法律的規定,或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有時需要在財務報表上加以反映。在有些國家,這些特殊事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提議或宣佈發放的財務報表所屬期間的股利金額。
33.如果按本號準則第28段要求,需要披露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事項,應提供下列資料:
(1)事項的性質;
(2)對財務影響的估計,或對無法作出這種估計的情況的說明。
34.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80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 | 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 | 第2號-存貨 | 第3號-業務合併 | 第4號-折舊會計 | 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 | 第7號-現金流量表 | 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 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 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 | 第11號-建築合同 |
第12號-所得稅會計 | 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 | 第14號-分部報告 | 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 | 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 第17號-租賃 |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 第19號-退休金費用 | 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 | 第22號-企業合併 | 第23號-借款費用 |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 第25號-投資會計 | 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 | 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 | 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 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 | 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 第33號-每股收益 | 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5號-中止經營 |
第36號-資產減值 | 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 第38號-無形資產 | 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 | 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 | 第41號-農業 |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
評論(共5條)
會計準則本身用的就是揭示哦~
94年後分別作出如下改動,是否應該添加進去? August 1997 Exposure Draft E59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September 1998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1 July 1999 Effective date of IAS 37, which superseded those portions of IAS 10 (1978) dealing with contingencies November 1998 Exposure Draft E63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May 1999 IAS 10 (1999)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uperseded those portions of IAS 10 (1978) dealing with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1 January 2000 Effective date of IAS 10 (1999) 18 December 2003 Revised version of IAS 10 issued by the IASB 1 January 2005 Effective date of IAS 10 (Revised 2003) 6 September 2007 Retitled Events after the Reporting Period as a consequential amendment resulting from revisions to IAS 1
文中所列各個" 揭示" ,是否應改為標準術語"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