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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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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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前者指出“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后者则明确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
绿色经济发展的机制失灵是绿色金融产生的前提
绿色经济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是一种融合了人类现代文明,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的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它是一种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良性发展模式。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然而,绿色经济对于经济与环境的关系认识扬弃了传统。
首先,经济的运行需要环境作为其基础。发展经济需要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离开了自然界提供的能源、原材料,发展经济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也是一种生产力,环境生产力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力和环境服务力。传统的经济学不仅把环境生产力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已经进入市场的自然资源纳入考虑之中,而且这种价值也是远远被低估了。
再次,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的人,其生存发展需要一定的环境,环境质量和景观也影响到作为人的健康、舒适乃至生产效率。
因此,环境是经济发展部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的资源要素,如何将环境内化为企业的经济行为即由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向私人产品转换,使环境具有交换价值,成为绿色经济发展的核心。
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是最基本的手段,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适度作用是制度选择的关键。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公共财产特点,市场手段所能适应的范围和规模将比政府干预更受限制。政府干预虽然在处理环境问题和环境物品产出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比市场力量更有效率的替代方法。所以说,政府与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中都没有绝对的优势可言。应该承认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有着不可质疑的主导作用。不过,这种主导作用不是去取代市场的可能作用,而是为创造或培养市场创造条件。[绿色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环境的公共产品性往往使企业具有更多的搭便车心理,单纯的用“看不见的手”会阻碍绿色经济发展的速度。
因此,在新经济发展的初期,应当更多地发挥政府机制的作用。绿色经济是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模式,它的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调节,甚至进行行政的干预。但传统经济的发展有它强烈的惯性,绿色经济要成为主要的发展模式,必须有政府强大的推力。资金和技术是绿色经济发展的两大物质基础,而“资金缺乏、技术落后”是目前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绿色经济要发展,资金是个瓶颈。马克思有句名言:“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金融在资源配置上的强大功能使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实现对绿色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 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不仅是金融的信贷业务要为绿色产业或环保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及配套的优惠条件,而且金融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应充分体现其社会责任。
另外它还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环保。绿色金融的核心就是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绿色金融将生态观念引入金融企业内部,使得生态观念成为其经营活动的核心理念,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经营理念和活动,它更关注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利益,它将对环境的保护、 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金融业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去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维护人类社会长远利益及其长远发展,它讲究金融活动和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最终实现经济、 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以商业银行业为例,传统的金融活动在业务的筛选上往往以项目的盈利状况为最终落脚点,经济利益高于一切,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其决策变量中往往不会考虑到资源、 环境、 生态等因素。然而绿色金融的出现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上弥补了这一空白。
首先,绿色金融的经营理念不再局限于眼前利益,而是在经营活动中注重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长远利益和长远发展,始终把“ 绿色利润” 作为自己的长远目标,通过运用利率杠杆、 改变传统考核方法等手段,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银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传统的银行业极少涉足环保产业,污染治理一贯由国家财政开支,而绿色金融则关注于这类产业的发展状况,将资金调剂到这些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环保产业、 生态产业,以寻求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发现全新的商机,以实现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1、实行绿色金融是实现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双赢的必然选择。
在宏观层面,实施绿色金融能有效封缄欧美等贸易伙伴利用“ 环境容忍度” 对我国出口品进行抵制的借口,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产品的绿色附加值,这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金融企业利用其资金导向作用来引导企业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减少环境的污染,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追求企业的绿色利润最大化。虽然环境治理的经济效益一般在短时间很难体现,需要长期的过程才能实现,但它带来的长远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同时,德国等西欧国家在垃圾回收等绿色项目中已经挖掘出具有丰厚的短期收益的回收生产线。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样可观的绿色项目。
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成长的同时,金融业自身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金融资产规模持续扩大,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风险防范能力越来越强。金融业不仅实现了资金的绿色配置,引导客户企业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2、实行绿色金融是提升金融企业声誉和增强社会效益的必经之路。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和民众对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金融业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利用金融手段来引导改善产业结构,努力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以此赢得国内外各界的肯定,为自己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提升社会声誉。同时,金融业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可以改善就业环境、 增加就业水平、 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效益巨大。另外,针对目前节能项目、 环境友好项目融资难的现状,金融企业可以拓宽这类绿色项目的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其发展。而针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和一些企业的新项目,可以引进环境影响评价的考察目标,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来源,以此保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3、实行绿色金融是提高金融业自身和外部生态效益的必要之举。
金融企业通过自身内部管理,减少能源和物资的消耗 (例如电能消耗、 差旅费用、 办公纸张 ) ,可以节约开支甚至增加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国家对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仅靠政府之力难以实现,一些环保项目仍然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金融企业恰好可以弥补这些缺口。而且,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意味着能源资源的不断耗费,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 研究新技术。这些资源、技术的开发研制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金融企业正好可以提供这些资金支持。这些资源、 技术的使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能够保证资金的顺利回流,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l、经营宗旨和目标有待改进和提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宗旨和目标还主要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还缺乏价值驱动因素。我国相当多的中小型环保企业融资困难,而相当多中小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筹资金 ,基本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很少贷款 ,又达不到上市融资的条件 ,因而难以对这些数量大、 涉及面广的中小型环保和污染企业在融资环节分别发挥推动和制约作用。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组织保障。
国际上,许多金融机构在经营宗旨和目标中,都确立了持续发展价值观,并在组织安排上都设立了环境部门、环境执行官或环境执行委员会。如瑞士信贷银行为加强环保,就设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EnvironmentalExeeutiveBoard)。这些环境部门、环境执行官或环境执行委员会,或拥有业务否决权,或拥有业务监督权,或对与环境相关的议题提供咨询。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还没有类似职能的机构。
3、业务政策、业务流程有待重构。
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发展绿色金融的要求全面纳入业务政策之中,对企业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还停留在形式上的审查,对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还比较粗糙。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中还缺乏对环境保护要求的硬约束,也缺乏基本的标准。目前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 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金融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 ,金融企业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内部实施细则 ,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因此 ,目前推行绿色信贷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标准也不完善。
4、专业人才、专门技术、产品和服务缺乏。
我国商业银行在项目技术可行性、节能量测算、节能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确定等方面还不熟悉或没有完全掌握,现有的人才结构也无法满足绿色金融项目实施和环境风险评估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则更加缺乏。如我国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展能效项目的某些商业银行,在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的判断上,很大程度仍依赖于国际金融公司技术团队提供的合格技术认定。当然,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的优势、劣势也有所差异。比如,部分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先行一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先发优势。又比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络、客户资源远远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丰富等。如果针对具体某个商业银行,我们还要深入到其具体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信贷文化、业务流程的分析,才能进一步识别其优势和劣势。
5、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 ,时效性不够 ,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 ,影响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同时 ,商业银行不能提供环境信息使用的反馈情况 ,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 机构及制度 ,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制约了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
6、推进绿色证券政策的资本市场环境尚未成熟,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健全。
首先 ,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 ” 的双重特征,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 ,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导致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 ,这些都使得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 ,对绿色证券实施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 ,缺乏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环保核查、 上市后过程控制的环保监管体系 ,导致某些“ 双高 ” 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 ,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 ,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第三 ,由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导致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范围都远不能到位。
1、 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各行各业的深入推行,节能减排领域投融资需求迅速增大。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绿色产业的主体、节能产品和技术等的不断诞生和成熟市场迅速扩张。可以说,目前市场上具备了很多技术可行,也使专业节能环保、经济效益较好的节能项目和环保项目效途径。绿色金融为我国商业银行介入这个新的业务领域提供了有效途径。
金融部门应当从思想认识上着手,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不仅要注重内部的环境问题,而且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引导工商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就要求金融部门积极开展对全体员工的“绿色金融 ”宣传教育工作,以提升其“ 可持续发展 ”意识与贯彻落实积极的环境政策的自觉性。我国作为以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为当前首要任务 ,以建立“两型社会 ”为奋斗目标的“环境大国 ”,完全有必要尽快组建一家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要任务的政策性“ 绿色银行 ”。
2、 建立新型的评价指标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算、评估环境生态破坏、资源破坏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初步的环评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金融业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即在现有的会计核算指标中加入环保参数等指标。如在确定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额度时,引进这一参数;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可实行优惠利率与差别利率政策,即对有利于节约资源、 环境保护的项目给予低利率贷款,而对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则实行高利率以抑制其发展等等。
3、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支持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重点是扶持发展循环经济。采取“ 停贷治污 ” 是治理环保的有效措施 ,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 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之中 ,推广绿色会计报表。通过窗口指导和再贴现、 再贷款利率优惠、 税收优惠等政策,倡导金融机构注重长远利益,将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 退耕还林还草、 江河治理、“ 三废” 治理等环保项目中去,用于发展绿色产业,重新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
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的贷款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对有严重污染的企业不对其贷款;对贷款之后才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提前收回贷款;而对有良好环保记录的普通企业则提供优惠贷款;对企业贷款用于改善环境污染问题的贷款项目应该予以支持等等。以上一系列措施主要是通过融资环节影响企业资本成本进而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目的是要引导企业走向环保之路。实施绿色信贷需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绿色信贷指导目录 ,并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此外 ,还要鼓励个人“ 绿色消费 ” ,对个人消费品的信贷采取差别政策。对公众购买环保型消费品 ,如环保汽车、家电等 ,银行可联手商家推出贴息甚至免息的消费贷款鼓励其消费。但是 ,如果购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 ,如助力车等 ,则可以不予贷款 ,从而有效地抑制这类产品的消费。
4、进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一是推出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也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 ,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与企业的赔付压力 ,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国际上 ,绿色保险已经是一个通行的保险品种 ,国内 2008年上半年也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但是 ,在推行绿色保险产品的时候 ,要特别注意防范企业在投保之后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
二是发行绿色证券产品。如果把环境质量评估作为企业上市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有很大的市场导向作用。企业上市融资或上市后再融资时,应审核其环保事项 ,环保不过关的不能上市或再融资。同时还可以发行绿色优先股 ,用于专门建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体系。这样,从上市的角度 ,也能在环保方面 ,约束所有的上市和期待上市的公司。此外 ,对企业来讲 ,在当前环保意识还不强的背景下 ,有关部门可鼓励企业发行“ 绿色企业债券 ” 或“ 绿色金融债券 ” , 缩小新一代能源 (如生物能源、太阳能、 潮汐能 )的高贷款利率与普通项目的贷款利率 ,降低企业成本。
三是发行绿色基金产品。绿色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事业发展的公司股票的共同基金。国外实践证明 ,这类基金的投资效率并不一定比一般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低 ,并且由于这类基金的投资目标更加合理 ,能够规避环境风险 ,因此从长期来看总的投资收益反而有可能高于一般投资基金。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推出绿色基金 ,专门投资与环保相关或环保措施做得好的企业 ,在取得收益的同时 ,也保护了环境。
四是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所谓“巨灾风险 ” 通常是指有可能造成巨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包括天灾带来的自然巨灾风险,也包括环境污染等人祸导致的人为巨灾风险。因巨灾风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巨大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不大愿意开辟此类险种 ,不愿承担此类过大的风险。而巨灾风险证券化有利于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 ,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我国南方发生的冰雪灾害更加凸显了在我国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的紧迫性。
五是试验绿色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污染 ,其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 ,该排污单位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 (等于实际排污量与允许排污量之间的差额 )。在美国,法律已赋予排污权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 ,并且储存的信用可以用于出售转移到其他工厂。类似的产品还有天气衍生品 ,利用天气衍生品对天气风险进行管理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易者越来越多。国外的天气衍生品市场已得到快速发展 ,交易量显著增长 ,交易品种日益多样化 ,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具活力的市场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在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
5、 加强金融机构监督和政府环保部门的协同合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人们愈发认识到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目前 ,对于国家去年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 ,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少数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落实较好。这种状况就会导致污染企业即使在上述银行贷不到款 ,也能转移到其他银行进行贷款 ,因而也就达不到真正地对污染企业进行约束的目的了。所以 ,应建立相关机构 ,监督金融机构的环保措施、 环保行为。比如 ,可以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 ,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对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的信用评级 ,反之 ,则降低其信用等级 ,以便从融资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
金融部门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落实好国家的各项环保政策与法规。同时,环保部门也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形成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配合其实行绿色金融,努力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使信贷资金充分发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巨大作用。
6、加强绿色金融专业化队伍建设
绿色金融业务涉及到较深层次的技术领域。发展绿色金融就要求商业银行须增加人才储备、加快专业化队伍建设。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专业队伍建设首先应在重点领域有所突破。商业银行可选择业务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授信决策分析师,组成团队,参与项目评估、绿色金融产品开发、环境风险管理方案拟订和实施,积累经验、学习技术,力争短时期内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国内同业交流、储备一定数量的业务人才。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国际内部外部培训等手段,逐步增加人才储备。与国际绿色金融交流、色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与国际金融机构、如组织员工积极参国际组织合作的绿(如CDM能力建设项目)等。商业银行自身组织内部产品、案例等业务培训,也是增加绿色金融业务人才储备的有效手段。
理论界已经对生态和金融的关系经历了这样的认识过程: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经济增长 ——环境问题与资金投入——环境问题中的生态问题与资金投入——金融投入与生态问题。学者们对此里程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 ——生态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核心观点,强调在技术发展的同时,建立与生态相协调的技术政策与技术发展战略。2003年美国学者 T.E.Gradel和B.R.Allenby合著《产业生态学》(第二版)从产业与环境的角度把金融作为服务业的一种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为绿色金融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绿色金融法,顾名思义,就是金融制度的绿化,就是贯穿了环境保护理念的金融法。这一形象化的提法产生于环境与金融问题相融合的进程之中。金融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应运而生的社会性之法。环境法也是体现社会利益的法,但它不仅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且扩展到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维护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金融必须以绿色金融理念为行动的指南,才有可能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的推动力。金融法律制度在环保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的创新。
虽然目前尚无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国内外的绿色金融法制建设已行动起来。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根据各国情况,实行经济政策改革,必须提高银行信贷、储蓄机构和金融市场领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995年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金融在环保领域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各国纷纷制订修改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的绿色改革。1980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CERCLA)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这使信贷银行不得不高度关注和认真防范因放贷可能引起的潜在环境风险;1993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1997年,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发布“环境报告和能源报告编制指南”。同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颁布“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环境事项之考虑”征求意见稿。澳大利亚2001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向国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汇报。
世界十大著名银行在伦敦签署了专门针对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的“赤道规则”[7],对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国际组织也在行动,世界银行开始改变传统的贷款方针,使得贷款项目更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际金融公司(IFC)也积极协助那些有意于环境保护的银行建立自己的环境评估标准和技术。亚洲开发银行制定的中期发展战略中提出了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作为战略目标之一。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指导下,金融自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在中国绿色金融法治建设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于199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开始涉足环保领域。2001年国家环保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 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具有环境不良行为的公司被禁入资本市场。2007年上海银监局印发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这是我国金融业紧跟国际金融业承担社会责任潮流,出台的第一份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在绿色金融的实践中,2004年,在中国财政部的要求下,国际金融公司(IFC)着手设计了“中国能效融资项目”。IFC分别与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招商银行于2007年在京举办了“绿色金融研讨会暨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制定了全方位的绿色金融行动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始,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的环保行为评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环保好的企业将尝到“信用甜头”,环保差的企业将付出“信用代价”,像红色和黑色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将受到限制。中国银监会最近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凸现绿色信贷政策的作用。绿色金融虽刚刚起步,但发展较快。在制度规范上体系了金融对绿色经济发展的信用保证,并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度设计的起点。国外先进的绿色金融立法与实践为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法律法规的支撑是推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的绿色金融法治建设刚开始,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应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为推进绿色金融的有效实施构建坚实的制度支撑,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的制度安排能使金融业务获得良好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它所提供的激励效应还能使企业将个体目标与整个社会目标有效地统一起来,达到“激励相容”。
(一)制定绿色政策银行法,建立绿色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而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注册资本超过100亿美元的日本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商业银行可以有效的利用政策银行的环境评级系统,对贷款目标企业进行评估与监督,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增加对环保领域投入的积极性。这一点值得我国的银行借鉴。[8]德国创办第一家环保银行“生态银行”,专门贷款给一般传统银行不愿接受的环保项目。因此,我国也应当建立绿色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环保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国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已运行多年,但没有相应的专门性立法,这些政策性银行设立和运作仅仅依据国务院的决定、行政命令等。从发展绿色经济的角度,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绿色政策性银行法,对政策性银行设立宗旨与目标,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然后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业务运营活动。日本的政策性银行法已经形成体系,非常典型,如《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输入银行法》、《国民金融金库法》、《住宅金融金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
(二)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间接融资能否成为“绿色金融”并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关键在于制定环境主导型的间接金融政策,将环境保护纳入信贷的决策环节,建立绿色金融的间接融资体系。绿色信贷应当呼应环境内生型的绿色经济,使绿色信贷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内生于银行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活动中,使支持环保经济和防止环境污染成为银行信贷的内在部分,而不是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和社会强加给银行的。具体操作是:银行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可以确定一个环保系数,将未考虑环保因素之前的可借额度与之相乘从而确定可借额度。在对贷款进行定价时,把环保因素加进去,给予符合环保要求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比较优惠的价格,也即对有利于环保的借款项目给予比较优惠的利率,鼓励有利于环保的企业优先发展。当贷款到期时,对于一些潜力大然而临时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可考虑给予适当延期。通过发放贷款时运用信贷杠杆加强控制,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比污染形成后再投资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实施绿色信贷不仅视其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而且应当将其制度化、法律化,修改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将绿色贷款成为必须条款,成为银行经营的强制性规定。
(三)完善绿色融资法律制度
国家在绿色产业投资“一头独大”和投资的低回报弱化了环保产业的投资诱惑力,从而造成投资不足。必须树立“社会化融资”的新思路,而新思路应注重发挥市场力量,更多地依托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个人多元化的投资局面。因此,金融业应该着眼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求,开发多种形式的金融工具。到目前为止,国外主要的绿色金融工具有绿色贷款、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回购协议和绿色产业基金等。[9]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融资制度创新。
1.完善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法律规定
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是直接融资的主要手段,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但其既没有将环境评审列为发行条件,也就没有明确其所筹集资金的用途的规定,只简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含义比较模糊。要发展绿色经济,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因此,修改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环保审查”机制。规定凡是未能通过“环评”的企业,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即使该企业或项目有良好的财务效益也应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同等条件下,环保效果更佳的企业或项目可优先考虑上市。另外,还可以规定发行绿色优先股即环境保护优先股股票的条件,企业通过这种优先股筹集来的资金,必须专用于建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体系。传统企业也可通过发行绿色优先股来筹集专项资金,以实现企业结构的转型与提升。如上文所述,虽然相关部门颁布了有关规定,但其效力和执行力远远弱化于法律的强制性,所以,修改法律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的思路。
2.完善企业绿色债券发行制度
本文的债券发行是指特定企业的债券行为,即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债券是到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手段。国家可以通过允许环保企业发行环保专项债券,利用金融债券流动性强,投资量大,效率高的特点筹措发展所需资金,国家应该相应放宽环保企业一级市场发行资格限制,优先鼓励绿色产业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动用财政收入为此类债券提供可靠的风险担保机制,增强市场投资者对于绿色债券的投资信心,提高其信用等级,从而为二级市场的扩大和流动性提供足够的支持。[10]因此,应将环保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作为证券法中债券发行的特别条款予以规范,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专门对特别企业发行环保债券做出明确规定,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
3.完善绿色基金法律制度
最早的绿色基金——Merlin生态基金于1988年在英国诞生。此后,受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保主义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绿色基金得到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生态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共同基金纷纷涌现出来。1989年成立的波兰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是波兰环保项目的最大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外,基金还支持环保项目技术开发与引进,同时负责管理国际环保援助基金。另外,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可考虑发展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以利于培育新型投融资主体,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集中闲散资金主要对受现行政策及企业规模制约难以上市、贷款也难的企业进行投融资支持与服务,并促进其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实践表明,绿色基金的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持续关注,有助于投资对象对投资目标的选择不断趋于合理,投资者实际上起到了绿色投票和监督的作用,可以有利地促进企业的绿色经营。目前我国的基金发展迅猛,但绿色基金还在萌芽阶段,政府应当从政策法规上规范基金的发展方向,完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凸现基金规范的绿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