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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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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环保核查)

目录

什么是上市环保核查

  上市环保核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首次申请上市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或拟采取其他形式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后续监管。上市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督促相关的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努力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企业。

上市环保核查的背景及发展历程[1]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我国一批最优秀企业的命运,更关系千万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聘请保荐机构对其开展尽职合法调查,向各下属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核查,出具环保合格证明。各地方环保部门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核查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末,环保部门的核查文件已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市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原国家环保总局总结地方经验,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发布了相关文件,上市环保核查作为一项制度始告成立。

  2001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正式启动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与要求以及核查程序,并使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各项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09年以来,环境保护部进一步加强了核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规范全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环境保护部正在组织编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及各重污染行业技术导则。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5)确立了现场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各省级环保部门和督查中心应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查看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监控设备,核实企业环保问题,进行现场笔录。

  二是完善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初步建立了对技术单位的业绩评估和约谈通报制度。制定并实施技术报告打分办法,随机抽取各单位提交的技术报告,根据分值确定各单位考核等级。对于技术报告出现重大纸漏、存在严重错误或者报告质量低劣、难以满足技术核查工作需要的子以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资质。

  三是优化内部市核程序。改进了技术市查程序,组织上市公司、技术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四方一起会市,听取公司汇报,专家疑问当面解决,最后会商确定评市意见。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征求环保部污防司各处和其他相关司局的意见。

  四是建立了对上市公司的后督查制度。2009年对2007一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后督查,并于2010年5月对后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发布了《关于限期完成上市环保核查整改承诺的通知》(环办函[2010]5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67号),对23家公司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对11家问题比较严重的公司给子了通报批评。上述公司随即进行了积极整改。后督查制度在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承诺、解决已有环境污染问题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加大了信息公开和披露力度。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小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全文。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指南编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于2010年9月14-25日公开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指南将在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等方面发抨积极作用。

上市环保核查的基本要素[2]

  从上市环保核查的定义来看,其包含三大基木要素: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及其环境保护后续监管。“全面核查”强调的是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和核查时段内资料数据的系统分析,对“环保核查内容和要求”给出核查意见;“持续披露”强调企业应向社会持续公开环保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主动规避投资风险;“后续监管”强调对企业整改实施和效果进行监督,改善其环境行为。

上市环保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3]

  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而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对己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1年内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将核查内容简化为三项,即募投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性和意义[3]

  1.上市环保核查是提升企业环境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

  上市融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严格落实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是倒逼企业加强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治理、推进环保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手段,有利于增强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自觉把治污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由“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转变,实现环境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2.上市环保核查是强化环境监管的重要途径

  上市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涉及化工、印染、医药钢铁水泥采矿等重产污行业,一旦环境监管缺失、环保责任履行不到位,对环境的破坏和产生的负而影响将更大。上市环保核查是针对企业的“环境审计”,能够及时整改和纠正企业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环境隐患消除在萌芽、化解在源头,切实防范和遏制因企业环境管理缺失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上市环保核查是实现“环境优化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开展环保核查,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证监部门,是把好上市融资“准入”关的前提和基础,能有效遏制落后产能扩大、缓解资源环境压力、解决结构性污染等问题;对己经上市的重点企业开展上市后督查,可以加大环境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企业自觉改善环境绩效,对“绿化”资本市场、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市环保核查存在的问题[1]

  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目前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够完善、不成体系,既不利于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也不利于管理技术单位。二是责任义务不够明确。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中,对技术单位及市批部门的责任义务尚未有明确规定,这既不利于技术单位及市批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又很可能会引发主体责任缺位的局面。三是管理名录不够具体。《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对环保核查工作有很大的指导作用,是从业人员的工作指南和手朋,可以避免失误和随意性。现行《管理名录》对应当进行环保核查的重污染行业作了界定,但界定范围较宽泛,给确定核查对象及范围带来了困难。四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环保核查是针对企业既有环境行为的市查,当地居民的切身感受应成为核查的重要依据。然而环保核查制度中缺少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不能有效了解居民意见。从现行立法和实践来看,环保核查公众参与还未引起重视,参与时间滞后、参与范围较窄且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环保核查中公众参与仅局限在公小阶段,且由于媒体局限性,真正的利益相关者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核查的相关信息。

  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目前,各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程序及管理规定不统一,这样致使许多跨省重污染企业在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核查时感到迷惑而不知所措;另外,有的省份管理相对完善,而有的省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履行环境保护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有关规定,在未经现场核查的情况下草率出具核查意见,这样一方面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有可能遗漏企业存在的重大环境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

  后续监管有待加强部分上市公司对于环保核查存在应付心态和侥幸心理,导致其所做的环保整改承诺成为一纸空文。2009年开展的后督查发现:部分公司没有切实履行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时的承诺,有相当一部分环保问题未如期完成整改,有些公司在通过核查后又出现了新的环保问题。这些公司不仅背离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放任环保问题可能酿成重大的环境风险,污染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

  配套制度有待完善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对于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业内人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然而,目前虽然环保核查效果已经显现,但是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还不够,环境绩效评估制度建设进展缓慢,“三驾马车”尚未形成并驾齐驱的局面,未能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完整监管体系,制约了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上市环保核查的建议[1]

  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尽快出台上市环保核查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上市环保核查牵涉面广。一、内容庞杂、参与单位众多,须在全国范围统一核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同时,上市环保核查操作性、技术性很强,核查对象及范围的认定、现场核查技术、报告编写方法等都要有指导性技术规范。二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_i几体,加强对技术单位和市批部门的约束,须对在市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刻意隐瞒或故意遗漏企业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加大惩罚。三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名录》。《管理名录》列出的行业应更具体,建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分类,在实践中及时修订、更新。四是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要明确公众参与环保核查的时机、范围、方式及有关保障;在现场核查中增加公众意见调查环节,使公众尽早参与核查;在技术报告中增加公众参与意见反馈章节,充分反映公众意见与建议。五是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应要求企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问题整改承诺履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抨后督查制度作用,对作出整改承诺的公司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完成整改。

  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技术单位、企业及保荐人等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环境保护部对于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更好地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提高环保核查整体工作水平。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环保行为的监管,需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建议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的发展,形成对上市公司全过程、系统、完整的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王洪燕,董晓东,杨俊峰,崔晋意,修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发展完善[J].环境保护,2010(22)
  2. 苏嫚丽,董润莲,路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及应关注的主要问题[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9)
  3. 3.0 3.1 吴海杰,陈芸,刘志奎.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性与要点分析——以矿山企业为例[J].化工矿物与加工,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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