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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托管
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 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預先規定的 合同,對托管對象進行 經營管理的行為。
- 信托與托管的區別
1、受托對象不同。信托的對象比托管的對象相對來說要寬泛的多,而托管的對象主要指與企業有關的財產、產權或債權的托管。托管主要是對主權權屬不明的土地的托管,對企業財產的托管;對特殊歷史時期的銀行不良債權進行托管;
- 2、受托的主體不同。信托受托人一般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銀行等具有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機構;而托管受托人一般是專業托管公司或具有托管能力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
- 3、受托方式不同。托管公司與信托公司的重要區別在於托管公司不一定具有金融機構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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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托管 債權托管是將銀行或企業已經形成的或即將形成的呆滯債權,通過與托管公司簽訂契約合同,將該債權交由托管公司去盤活變現或有償經營的一種經營方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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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托管 企業托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處置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托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和制約關係。...>>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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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評估
-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資產評估小組對擬實行托管經營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作為托管資產價值總額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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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招標
- 由被托管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體改委等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招標投標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佈托管經營招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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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評審
- 由招標評審委員會對各托管經營投標進行資格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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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簽訂托管經營合同
- 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對托管經營目標、經營方案、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等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簽訂托管經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5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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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法定資格
- 托管經營合同簽訂和公證後,由委托方向受托方頒發托管經營書,併到相應級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和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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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費是指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托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目前通常為0.25%,逐日累計計提,按月支付給托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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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公司也是依據 基金運行中“ 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由 投資公司指定的基金托管人,一般為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機構,主要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辦理證券買賣中的錢貨清算、過戶、支付 收益等,計算基金買賣 價格,審查基金資產凈值並出具 基金業績報告,及對基金經理人的 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維護投資人的利益權利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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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國企業托管的實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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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托管是在不宜大範圍推進企業破產和收購、兼併實際操作的情況下,針對目前企業產權主體不清、明晰產權關係所需的配套法規嚴重滯後、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國有資產代表權責不清或不當等問題,設計的一條在不改變或暫不改變原先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直接進行企業資產等要素的重組和流動,達到資源優化配置、拓寬外資引進以及國有資產增值三大目的的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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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的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
-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明確定義:“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合同方式委托給其他企業進行運營,並由受托企業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運營被提到建立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礎和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方式的高度上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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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龍江的委托經營
- 黑龍江省體改委《關於國有企業委托經營試點工作的意見》中“委托經營是指企業產權所有者通過法律形式將企業經營管理權交由職業性的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主要是指企業及事業、社團法人)或自然人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責、權、利關係,實現經營力價值和企業效益最大化的一種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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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昌托管經營
- 南昌市從1990年即開始探索企業托管經營。根據南昌市經濟委員會提交“全省國有小型工業企業深化改革工作會”的經驗材料介紹:“托管經營就是政府委托經濟實力強的大中型企業採用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的方式對產品結構或技術裝備結構相近的小型企業,特別是虧損、困難的小型企業,實行委托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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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現”企業非國有化托管
- “中現”模式最大特點是,變國家對企業的投資關係為借貸關係,國家從企業的投資者轉變成債權人,按借貸條件收取本息。待借貸關係消失,國有企業非國有化即已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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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鞍山一工”股權托管
- 1996 年7月,鞍山第一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遼寧工程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三家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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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廣發證券托管“廣信”證券營業部
- 1998年10月6日,廣發證券受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全權托管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屬證券交易部和基金部,並於2001年7月成功的收購了廣信公司幾深圳公司的九家證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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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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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內涵異化
- 一是托管與委托代理不分。一些托管公司以財產所有者身份占有、使用和處分企業財產,卻不對自己的行為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很大一部分風險由國家承擔。二是托管與承包租賃不分。就托管內容而言,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讓渡,分配都是採取的收益定數上交或比例上交的做法;就責任看,仍帶有包盈不包虧的傾向。像能否實現保值增值、能否解決職工就業安置等問題也沒有足以製裁的措施,承擔風險責任的仍是國家。三是托管與授權經營不分。一些地方將政府對企業授權經營也列為托管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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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主體多元化
- 從委托的內涵看,托管的主體應是企業所有者或其代表。目前看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大型企業,但到底哪些能真正體現所有者地位,卻是個模糊和要大打折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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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方行為不規範化
- 托管要綜合運用資金支持、專家管理、資產重組、體制創新、技術投入、產品開發、市場策劃、管理提升、資產出讓等各種手段,對企業進行重組改造。但現實操作中,由於受托方受盈利心理驅動,他們往往不關心企業的機制轉換與技術改造,再加上產權監督機制不健全,造成其在企業存量資產上大做文章,變相操作企業產權,進而演變來一種“炒產權”的行為。另外,受托方權力惡性膨脹,短期行為嚴重,原有職工得不到合理安置等現象也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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