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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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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基金托管公司[1]

  基金托管公司也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由投資公司指定的基金托管人,一般為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機構,主要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辦理證券買賣中的錢貨清算、過戶、支付收益等,計算基金買賣價格,審查基金資產凈值並出具基金業績報告,及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維護投資人的利益權利等職責。一般情況下,基金托管公司與投資公司之間訂有契約關係,以明確各自的權利與責任

基金托管公司的資格[2]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擔任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

  2.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範,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4.具備資產評估項目監督能力;

  5.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公司的職責[2]

  基金托管公司應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也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它應履行如下職責:

  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確保所托基金全部資產的安全;

  2.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自身的資產以及其托管的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4.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股權憑證;

  5.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應不予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6.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

  7.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8.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並報基金公司董事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10.建立並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並負責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和登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

  12.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按規定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托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基金托管公司的管理[3]

  1.受托公司的資格。受托公司必須是具有一定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其必備的條件有以下內容:

  ①資本金。受托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一般要求它的資本金是基金髮行額的兩倍以上。

  ②其他條件。受托公司必須有一定年限以上的經營金融業務的經驗,在此之前有過若幹年的盈利記錄,併在此期間從未有過違法行為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同時要求它與管理公司沒有利益和行政上的關係。一家銀行或信托公司要取得受托公司地位,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在申報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信托契約及其他一些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文件。

  2.受托公司的職責和義務。在基金管理法規中,必須明確受托公司的職責和義務,以使其在職權範圍內運作並充分行使監督職責。其職責和義務一般包括:

  ①保管某一基金或多個基金的資產;

  ②遵照管理公司的指令,辦理有價證券的交易和清算交割

  ③在每一信托決算期後,向基金提交報告,說明信托契約和重大協議的執行情況、基金資產的增殖情況,或者基金上市後的交易和價格情況;

  ④代基金收取其投資的股息利息

  ⑤建立基金資產的有關帳戶、保存交易、清算交割的有關資料,保存有關基金收益原始憑證

  ⑥受托公司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不符合有關法規及信托契約的指令應拒絕執行:

  ⑦受托公司對於基金資產的投資超過了有關規定及信托契約投資限制時,應及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指出,並監督基金儘快予以糾正,

  ⑧受托公司應把基金資產和自己的資產分帳管理。

資金托管公司的強制退任[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基金托管人須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公司符合基金持有公司利益;

  3.代表一定比例(如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公司退任;

  4.主管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公司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後,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基金章程所列程式進行提名、形成決議,提出新任基金托管公司名單,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經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公司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參考文獻

  1. 徐海成,張乃俠.現代投資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
  2. 2.0 2.1 2.2 王千華,林暉.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法律規則.海天出版社,2001.5.
  3. 王軍旗,何元茂.證券投資學.三秦出版社,199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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