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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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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買賣成交以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將證券商之間的證券買賣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軋抵,其差額由證券商確認後,在事先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證券和價款的收付了結行為。

  清算交割反映了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最終結果,它是維護證券買賣雙方正當權益,確保證券交易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我們一般所說的清算交割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指證券商與交易所之間的清算交割。另一部分是指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清算交割,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價款與證券的交收確認的過程,即買入方付出價款,得到證券,賣出方付出證券獲得價款。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債券及其回購,實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買賣的次日(第二個交易日)進行交割,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成交與否應以第二天的交割單為準,當日的成交回報僅作為參考。B股股票實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托買賣後(含委托日)的第四個交易日進行交割。證券如未成交,則不能辦理交割手續。

  值得註意的是,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交割單,如有疑義,投資者應及時(一般為成交後3日之內)向證券商進行查詢。如果在證券成交後的一定期限內(該期限由各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投資者不向證券商進行交割,則視為投資者對成交結果的預設。另外,投資者可以要求證券商為其提供一定時期內的歷史對帳單。

清算交割的作用 [1]

  清算交割是證券交易成交後的收付了結手續:它是買賣雙方的證券商通過交易所將彼此買入賣出證券的效量和價款分別予以軋抵,其應收、應付證券和應收、應付差額在預先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收付的行為。清算是指成交後對應收或應付的證券和價款分別同交易所進行軋抵的差額計算過程,而交割則是在預先相約的時間內,證券商按清算交割單上應收、應付差額數集中與交易所辦理轉帳與交接的過程。清算交割完畢,買方付出價款,取回證券;賣方交出證券:得到價款,這時買賣雙方交易才最終完成。

  在證券交易中,清算交割是個重要的交易環節,因為只有辦理清算交割,買賣雙方各得其所,交易才告終結,否則成交僅停留在紙面上,而當證券商之間在交易所辦理完證券及價款的交剖手續,這才成為實質上的成交。交易所開展清算交割業務還有簡化手續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場內交易巾的證券商往往既是買方又是;賣方,他可能在不同類別的證券交易中充當買主和賣主,也可能在同類別的證券交易中先後作為買方和賣方,所以每個證券商在交易中的角色總處於不斷變化中。倘使沒有交易所的清算交割業務的開展,證券商彼此間的直接清算交割就會頻繁雜亂,有了交易所作為交易中介人進行清算交割,既使每個營業日有大量的交易額,每個證券商也只需在交易所轉一筆帳款以及收付證券餘額即可,這就節省了證券與價款交割的人力和時間,簡化了交割手續。交易所辦理清算交割也是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交易雙方權益的需要。交易所要求證券商按規定事先繳存清算交劊準備金,以保證即日清算交割劃撥價款之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聽要求證券商應於參加交易前,一次向該所繳存清算交割準備金,專營經紀商自營業務的證券商為10萬元人民幣: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為20萬元人民幣。交易所統一掌握運用該準備金,當遇有證券商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就可動用該證券商的繳存準備金支付,以使交割正常進行。對於違約的證券商造成的損失,還要責其承擔。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還貫徹“凈額交收”原則,每一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中,對價款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價款椰抵後的凈額;對證券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證券數相抵後的凈額。清算並非為證券商相互間的軋抵清償,而是證券交易所居中,向證券賣方付款,向證券買方收款。證券也由交易所集中保管,交割時只需券帳分戶劃轉,動帳不動券。牛然證券商也可以捉領或寄存。

我國清算交割的特點 [2]

  1.遵循凈額交收的原則。凈額交收是只對交易者所買賣證券和資金的餘額進行計算以及進行交收的原則,目的是為了減輕核算的工作量,節省人力和財力。

  2.分級結算交割。我國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是分級分層的,第一級是證券交易所給證券公司進行結算,第二級是證券公司給交易者進行結算,這樣可以明確各自的責任,從而使證券交易的風險降到最低。

  3.不同的品種實行不同的結算交割。我國證券交易的品種很多,包括A股、B股、基金、債券等,不同的品種遵循不同的結算交割原則。例如A股、債券和基金遵循T+1的原則,當天買人的證券當天不能賣出,等到下一交易日才能出售交割;B股遵循T+3方式,只有等到購買後的第三個交易日才能出售。

清算交割中的爭議與違約處理 [1]

  在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問題上,由於主觀故意或疏忽,也可能由於客觀因素的變化,交易雙方會發生爭議和違約情況,證券交易所對這類情況一般都有處理規定。

  在交割爭議處理中規定:

  (1)證券商的買方在交割時,如遇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提領賣方證券商交付的證券。

  a.有偽造嫌疑;

  b.污損不全或印章模糊不能辨認;

  c.種類不符或不合交易單位;

  d.記名證券轉讓背書和過戶申請書,以及缺出讓人印章或印章不符;

  e.其他疑義。

  (2)當買方拒絕提領而賣方認為理由不成立時,賣方可捉請交易所清算部和其他有權單位裁定,交割雙方對裁定結論不得提出異議,就是說仲裁對交割雙方均為終局裁決。如果買方拒絕提領的理由成立,賣方證券商則應負責按交割雙方約定約辦法,以同種證券補正交付買方證券商並承擔一切損失。

  (3)當買方證券商在拒絕提領的理由不成立時,須承擔由此造成的賣方證券商的一切損失。這樣明確爭議處理規定,有助於減少交割雙方扯皮糾紛,有助於確立各自的交割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榮森.中國股票債券理論與實務.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2. 馮登艷主編.證券投資學.研究出版社,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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