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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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凈收益根據持有基金單位的數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進行分配。若基金上一年度虧損,當年收益應先用於彌補上年虧損,在基金虧損完全彌補後尚有剩餘的,方能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當年
發生虧損,無凈收益的,不進行收益分配。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基金收益分配會導致基金份額的凈值下降,如一隻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額凈值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將會下降到1.15元。但對投資者來說,分紅前後的價值是不變的。
(1)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閉式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封閉式基金一般採用現金分紅方式。
(2)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實踐中,許多基金合同規定每年至少一次。開放式基金當年收益也應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分紅方式有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兩種。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3)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併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結轉收益還是按月結轉收益。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權益。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現金和增加基金單位。在美國,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現金分配和自動再投資購買基金份額。美國幾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動再投資條款。大部分自動再投資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有些基金公司還允許投資者的股利可再投資於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風險分散化。許多共同基金股東選擇將他們的現金分配再投資於購買基金的額外股份上,而不是作為現金取出。
我國《試點辦法》中規定,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在收益分配的頻率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和實踐做法也不盡相同,有每年分配1次的、至少每年分配1次、每半年分配1次等,總的來看,收益分配的次數越少,手續越簡單。但因為基金類型、投資者種類和偏好的差異,多數基金都有靈活的收益分配方式,以滿足投資者的不同需要。
我國《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每年至少1次。現在所有的封閉式基金中,只有基金泰和每年分配2次,其他基金每年分配1次。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到基金托管機構,由托管機構將核准的分配金總額撥付給指示的收款人。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辦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支付指令給基金托管機構,由托管機構將核准的分配金總額撥付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決定投資者應得紅利金額並負責支付給投資者。對選擇現金分紅的持股人,在直銷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投資人支付現金或通過支票付款,匯入投資者銀行賬戶。在代銷的情況,應由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將款項支付給銷售代理人,由其辦理直接對投資者的支付。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投資者,其累積投資的基金單位則應直接由過戶代理人按合適的凈資產值重新購買基金單位,增加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