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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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Fund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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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是指具有平等地位主體的基金當事人在基金活動中,為規範其間的權利、義務,依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契約或協議。此種契約或協議對於參與意思表示者具有規範上的拘束力,因此,基金合同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淵源之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經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髮起人為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文件。投資者繳納基金份額認購款項時,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此時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為格式合同,其條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擬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不是與基金份額購買人協商訂立的條款。在募集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眾公佈合同條款,邀請潛在的投資人加入。而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需要經過三個環節,即認購、確認與繳款。認購是指投資人向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確認是指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同意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繳款是指投資人繳納所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承諾時成立。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開招募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邀請,投資人要求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確認投資人的購買要求的行為為新要約,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為承諾。因此,本條規定,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這表明,基金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基金合同成立時並不生效。基金合同根據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載明的基金募集所應符合的要求,是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而基金的備案程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備程式。因此,只有基金募集達到法定條件,並且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才能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即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基金合同當事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雖然投資人繳納了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基金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未達到本法第44條規定的條件,不能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而不能生效時,基金合同對基金合同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基金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關當事人仍應承擔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後果。由於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為的失敗,而基金募集行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動行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後果不應當由基金份額的購買人即投資人承擔,而應當由基金份額的發售人即基金管理人來承擔。這些後果包括:
1.承擔募集費用。因基金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購買基金份額的投資人不承擔,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這裡所說的債務和費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請核准的費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發售機構的銷售費用、宣傳推介費用等,以及為支付上述費用而借貸的債務。
2.返還認購款項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將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基金份額的實際款項,予以足額返還,同時還應當向投資人支付已繳納款項的利息損失,即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會終止。依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當事人根據基金運營的需要自行約定的內容之一,當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存續期限屆滿,而合同當事人未延長期限時,基金合同終止。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合同終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讓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願能得到充分表達,所以基金合同終止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本法第75條進一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據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合同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條、第34條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個月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能召開或者沒有選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麼客觀上基金將無法正常運營下去,在這種情形下,基金合同終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除前面三項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終止合同的權利,即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條件成就時,基金合同終止。例如,基金合同約定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多少個工作日達不到一定人數,或者基金資產凈值連續多少個工作日低於一定金額時基金合同終止,就屬此種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時,基金合同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