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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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
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收益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的净值下降,如一只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额净值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将会下降到1.15元。但对投资者来说,分红前后的价值是不变的。
(1)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实践中,许多基金合同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开放式基金当年收益也应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分红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两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结转收益还是按月结转收益。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益。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现金和增加基金单位。在美国,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现金分配和自动再投资购买基金份额。美国几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动再投资条款。大部分自动再投资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有些基金公司还允许投资者的股利可再投资于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风险分散化。许多共同基金股东选择将他们的现金分配再投资于购买基金的额外股份上,而不是作为现金取出。
我国《试点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在收益分配的频率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有每年分配1次的、至少每年分配1次、每半年分配1次等,总的来看,收益分配的次数越少,手续越简单。但因为基金类型、投资者种类和偏好的差异,多数基金都有灵活的收益分配方式,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每年至少1次。现在所有的封闭式基金中,只有基金泰和每年分配2次,其他基金每年分配1次。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到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给指示的收款人。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办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支付指令给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决定投资者应得红利金额并负责支付给投资者。对选择现金分红的持股人,在直销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投资人支付现金或通过支票付款,汇入投资者银行账户。在代销的情况,应由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将款项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由其办理直接对投资者的支付。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累积投资的基金单位则应直接由过户代理人按合适的净资产值重新购买基金单位,增加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