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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破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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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瀆職破產罪[1]

  瀆職破產罪是指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瀆職破產罪的構成條件[2]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利益。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對國家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搞好國有企業,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不斷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並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立了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關於對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公司、企業享有經營管理權,並負有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避免非正常虧損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包括三項內容:

  ①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實際上是玩忽職守的表現,具體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草率從事,例如在決定重大投資時,不經過詳細、充分的凋查分析論證,盲目投資;公司、企業內部管理混亂,侵占國有資產的現象嚴重,但公司、企業領導對此置若罔聞等。

  ②行為人具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不正確行使職務上的權力,例如在公司、企業的重要部門、崗位安插親友,任其大肆侵吞、揮霍國有資產;為自己建築或購買豪華住宅,使用公款出國旅游或者在境內旅游,任意揮霍浪費國有資產;擅自動用公司、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等。濫用職權包括在職務範圍內不正確地行使職權和超越職務範圍行使自己不應行使的權力。

  ③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雖然有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公司、企業破產,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椎。這裡所說的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法院宣告破產的事實狀態。破產必然導致將破產國有公司、企業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債務,國家利益不可避免地遭受損失。至於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標準,實踐中應當結合國有公司、企業的實際受損數額占整個公司、企業資產總額比例來認定。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主要是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等。

  4.本罪的主觀方面由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構成。

  行為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一般是出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行為人因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一般是出於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造成企業破產的嚴重後果,但放任這種嚴重後果的發生。

瀆職破產罪的辨別認定[2]

  1.瀆職破產罪與瀆職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罪的關係。

  修改後的刑法第168條除了規定瀆職造成國有企業破產罪之外,還同時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構成犯罪。瀆職破產罪與瀆職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罪的區別在於危害後果不同。如何判斷瀆職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罪的嚴重損失,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一般是指因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如造成上百萬其至上千萬的經濟損失。

  2.瀆職破產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主要應當註意分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是否由企業人員的瀆職行為造成。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必然產物,如果國有公司、企業因意外事件或者一般性的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與本企業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瀆職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

  3.瀆職破產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與瀆職破產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和危害後果上有相同或相似之處,而且在現行刑法典頒佈實施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實施嚴重不負責任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企業嚴重虧損甚至破產,給國家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玩忽職守罪論處。但是,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瀆職造成國有企業破產的犯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而玩忽職守罪則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的侵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瀆職罪。除了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不同外,這兩種犯罪的危害後果也不盡相同。瀆職破產罪的危害後果是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後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瀆職破產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者在行為方式和危害後果上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其區別主要是:①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後者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利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③犯罪客觀方面不盡相同。前者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後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5.瀆職破產罪的一罪與數罪。

  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侵吞公司、企業財產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賄賂,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的,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牽連犯原則,從一重處斷,即分別按照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論處。如果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的,構成瀆職破產罪,不再單獨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6.瀆職破產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68條的規定,犯瀆職破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瀆職破產罪的,從重處罰。這裡的徇私舞弊是指行為人為了私利採用欺騙的方式實施瀆職行為。

參考文獻

  1. 杜鵬程,陸明編著.經濟法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2.0 2.1 孫利著.經濟犯罪研究與刑法適用[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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