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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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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渎职破产罪[1]

  渎职破产罪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破产罪的构成条件[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国有企业,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负有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避免非正常亏损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①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具体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草率从事,例如在决定重大投资时,不经过详细、充分的凋查分析论证,盲目投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严重,但公司、企业领导对此置若罔闻等。

  ②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正确行使职务上的权力,例如在公司、企业的重要部门、岗位安插亲友,任其大肆侵吞、挥霍国有资产;为自己建筑或购买豪华住宅,使用公款出国旅游或者在境内旅游,任意挥霍浪费国有资产;擅自动用公司、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等。滥用职权包括在职务范围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和超越职务范围行使自己不应行使的权力。

  ③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公司、企业破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椎。这里所说的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事实状态。破产必然导致将破产国有公司、企业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至于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标准,实践中应当结合国有公司、企业的实际受损数额占整个公司、企业资产总额比例来认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构成。

  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是出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破产的严重后果,但放任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

渎职破产罪的辨别认定[2]

  1.渎职破产罪与渎职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罪的关系。

  修改后的刑法第168条除了规定渎职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罪之外,还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渎职破产罪与渎职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罪的区别在于危害后果不同。如何判断渎职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罪的严重损失,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是指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如造成上百万其至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2.渎职破产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主要应当注意分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是否由企业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必然产物,如果国有公司、企业因意外事件或者一般性的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渎职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3.渎职破产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与渎职破产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在现行刑法典颁布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玩忽职守罪论处。但是,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渎职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的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罪。除了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不同外,这两种犯罪的危害后果也不尽相同。渎职破产罪的危害后果是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渎职破产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是:①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渎职破产罪的一罪与数罪。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吞公司、企业财产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贿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即分别按照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构成渎职破产罪,不再单独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渎职破产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犯渎职破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渎职破产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私利采用欺骗的方式实施渎职行为。

参考文献

  1. 杜鹏程,陆明编著.经济法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2.0 2.1 孙利著.经济犯罪研究与刑法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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