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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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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股票發行者

  股票發行者是指股票發行市場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票的發行者,它是股票發行市場的第一主體,對股票發行市場起著決定性作用。股票發行者一般分為二類:一類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手續,卻未申請上市發行公司;另一類既辦理公開發行股票手續,又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上市發行公司。

股票發行者的資格[1]

  目前,中國對股票發行者的資格,已有明確的規定,縱觀各種規定,有三項基本要求:

  1.發行者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式經過註冊登記,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法人組織。如果這個組織是剛成立的,那麼,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動只能算作認購股金活動,只能由發起組織者發給認股繳股收據。正式股票應該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後發給。

  2.必須有明確的發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專章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章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這個章程應寫明:發行股票的原因,發行單位全稱,擬發股票總額,每股金額,對不同身份的購股者的限制等內容。

  3.發行者情況的。新辦企業應對發起人、營業範圍、發起人投資等情況向公眾介紹。增資發行的企業則應向公眾介紹企業領導人員、企業經營項目、財務狀況、發展計劃等情況。這些介紹都必須如實,不得有假。

股票發行者的權利與義務[2]

  股票發行者的權利

  股票發行者有按照自己的目的發行股票來融資的權利。股票發行者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可以為設立新的公司而發行新的股票。新公司的設立可以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足額認購首次發行的全部股票而無須向社會公眾籌資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創建時的資金來源,就只是發起人認購股票時所繳的金額,每個發起人就相應地都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募集設立,又稱為招股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只認購其中的一部分股票,其餘部分必須向社會公開招股,吸引社會公眾來認購這些股票,使公司擁有預定資本總額的方式。

  不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都需要發行股票,這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但中國的情況與此相比有所不同。中國把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採取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稱為定向募集公司;把採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稱為社會募集公司。社會募集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應以股權證替代股票,社會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權證。定向募集公司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應採用記名股權證的形式,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後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經過批准轉製為社會募集公司後,內部職工的原有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也不得上市交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股的股權證,要由公司委托國家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2)可以為發展已有公司(指已經成立的公司)的資本規模而發行增資股票。現有公司發行新股時,仍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書應該包括原定股份的總額、已發行股份的數額、公司財產及承銷人的情況等。申請獲得批准後,應該先由公司員工優先認購一部分,然後再讓原有股東按所持有股份的比例進行認購,最後餘下的部分再轉給承銷者面向社會公眾出售。

  現有公司發行增資股票,主要是為了擴大本公司的生產經營。比如為了籌措設備資本,也就是增加設備投資或購買新的機器和擴建廠房,或者為了籌措營運資本,也就是增加流動資本,特別是在銀根緊縮、難以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流動資金需要時,用股票增資方式發行新股就可以滿足企業流動資金需要;或者為了籌措償還債務資本,籌資償債雖從錶面看是償債,實際往往是為了公司的資金周轉,也有的是為了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也就是保證公司負債資本的適當比例。比如公司預備發行新股,但因為發行新股有時間間隔和發行程式等方面的限制,這期間如果急需資金,可以先向銀行借入,而這會使公司負債過多,為恢複合理的財務結構,有必要用新股發行所取得的資金來償還銀行貸款。總之增資發股是為瞭解決營運資本的需要。

  (3)可以為某種特定目的而發行股票。在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是為了籌集資金而發行股票的,但在某些時候,卻是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而發行股票。這些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為股東的利益而發行股票。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股份公司必須從每年的純利潤中提留出一部分基金,用以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增公司資本,但不得用作紅利分配,這部分基金就是法定公積金。作為資本積累,其中有些是屬於股東的,可以由公司直接支配,如資本進行重估後的價值盈餘和一部分溢價收入等。公司可以將這部分積累轉入資本準備金,發行新股票,並按照各股東的持股比例無償地將股票交給股東,以增加股東的收益和增強公司以及股東的實力。還有一些成長中的公司,為了進一步發展,不願發放現金股利,經過股東們的同意,用新的股票來代替現金股利向股東們發放。另外,一些收益很高的小型公司增資發行熱門股票,為股東提供高溢價收入,也屬於這種情況。

  二是為增強和擴大公司的經營而發行股票。隨著競爭加劇和資本的證券化發展,一些股份公司為了增強和擴大本公司的經營,需要加強與其他公司之間的聯合與協作,並把那些希望參加本公司經營的人吸收為股東,於是就專門向這些人發行股票。這種情況帶有定向發行的性質。這種方式在公司之間實行“縱向聯合以及混合聯合”的戰略中運用得較多,比如一些工業公司吸收銀行、經銷商成為本公司的股東,就是為了這種目的。當然,這樣做有時也是為了防止被他人兼併,維護公司自身的經營支配權,比如一些資本過少的公司為了防止其他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實施兼併而增加資金,就屬於這種情況。

  三是在公司合併中發行新股票。公司合併是指在參與合併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有公司都宣告解散的基礎上,而另行成立新公司或形成新主體的方式,這種方式與各自保留自己主體資格的公司聯合方式是不相同的。在公司合併特別是新設合併中,新設的公司要發行新股票給解散公司的股東,原有各公司的股東則因取得新股票而成為新設公司的股東。

  四是為了其他各種需要而發行股票。股份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將會遇到許多需要發行股票的情況,比如發行債券,公司需要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才有資格發行債券,公司為了滿足這一要求就得發行新股;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公司就需要擁有一定比例的股本,一旦證券交易所提高股票上市的基準後,公司為了滿足這種要求而增加資本時就得發行新股票;為了提高公司的信用而增加資本時也得發行新股票。;此外,當股票分割(析股)時、股票合併時、轉股債券需要轉換時、因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而需要減資時等等情況都需要發行股票。至於發行什麼類型的股票,則應當根據不同的需要而發行相應的股票類別。

  股票發行者的義務

  股票發行者發行股票時需有符合法定條件和遵守一定程式的義務。股票發行者發行股票應該具有如下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所謂初次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行。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申請初次發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這些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3)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對於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相同,同股同權。(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行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仃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的總額的10%。(7)股票發行人在最近3年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財務報表沒有虛假記載。(8)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是屬於原有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股票發行人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行前一年束,凈資產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20%,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2)近年連續盈利

  2.增資發行的條件。增資發行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後,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增加資本金而需要再次發行股票的情況。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增加資本而申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前一次向公眾發行股票所籌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向公眾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眾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嚴重違法行為;(4)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1994年《公司法》正式實施以前已經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來說,這些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應當符合上述第(1)(2)項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範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托管;(5)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配股的條件。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後,向公司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有股東可按照他們所持股份的比例認購配售股份的行為

  根據中國證監會1994年9月28日發佈的《關於執行{公司法)規範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上市公司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才能進行股東配股。(1)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2)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其中“前一次發行”包括配股等發行方式;“間隔時間”是指從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後的工商註冊登記日或變更登記日至本次配股說明書的公佈日,中間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公司凈資產的近3年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公司凈資產的近3年平均利潤率可以略低於10%。(4)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5)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也就是說,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測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銀行同期的個人定期存款利率。(6)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日期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本。(7)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所有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

  上市公司凡有下列情況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及中國證監會對其配股的申請將不予批准。(1)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2)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特別是有以違反國家現行規定的方式和範圍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的行為、有證券欺詐等行為的;(3)前一次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用途與當時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股東大會有關決議不相符合的;(4)在決定本次配股事宜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方式和表決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的;(5)申請公司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假陳述的;(6)公司所確定的配股價格低於該公司配股前每股凈資產的。上述(2)(3)(5)項,如果在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中未能通過,公司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請。到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在國內發行股份並上市的,其配股亦應符合上述條件;同時還應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1. 金合編著.新股民股票操作一本通.企業管理出版社,2007.5.
  2. 吳申元主編 劉慶平 劉常青編著.古代管理智慧與現代經營藝術 證券市場的權利與義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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