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募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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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以發起方式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公司股份的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1年以後增資擴股時,經批准可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公司的股份採取股權證形式,用股權證替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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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公司的內容[1]
定向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應以股權證替代股票,社會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權證。定向募集公司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應採用記名股權證的形式,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後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經過批准轉製為社會募集公司後,內部職工的原有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也不得上市交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股的股權證,要由公司委托國家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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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公司的特點[2]
定向募集公司設立程式相對簡單,股款比較容易募足,設立成本較低,風險較小,比較適合於一般企業,特別是比較適合於對現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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